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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113


作者:魏收
頁數:113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113,共623。
烈弟僧晧,字山客。歷涉群書,工于談說,有名于當世。熙平初,征為諫議大夫;正光五年,以國子博士征之;孝昌二年,征為散騎侍郎;並不赴。世號為征君焉。

好營產業,孜孜不已,藏鏹巨萬,他資亦稱是。兄弟自供儉約,車馬瘦敝,身服布裳,而婢妾紈綺。僧晧尤好蒲弈,戲不擇人,是以獲譏于世。前廢帝時,崔祖螭舉兵攻東陽城,僧晧與同。事敗,死於獄,籍沒家產。出帝初,訴復業。



  
子軌,州主簿。

史臣曰:盧同質器洪厚,卷舒兼濟。張烈早標名輩,氣尚見知。趨舍深沉,俱至顯達,雅道正路,其殆病諸。

列傳第六十五 宋翻 辛雄 羊深 楊機 高崇

宋翻,字飛鳥,廣平列人人也,吏部尚書弁族弟。少有操尚,世人以剛斷許之。

世宗初 ,起家奉朝請,本州治中、廣平王郎中令。尋拜河陰令。

翻弟道玙,先為冀州京兆王愉法曹行參軍。愉反,逼道玙為官,翻與弟世景俱囚廷尉。道玙後棄愉歸罪京師,猶坐身死 ,翻、世景除名。久之,拜翻治書侍御史、洛陽令、中散大夫、相州大中正,猶領治書。又遷左將軍、南兗州刺史。時蕭衍遣將先據荊山,規將寇竊。屬壽春淪陷,賊遂乘勢徑趨項城。翻遣將成僧達潛軍討襲,頻戰破之,自是州境帖然。

孝莊時,除司徒左長史、撫軍將軍、河南尹。初,翻為河陰令,順陽公主家奴為劫,攝而不送 ,翻將兵圍主宅,執主婿馮穆,步驅向縣。時正炎暑,立之日中,流汗沾地。縣舊有大枷,時人號曰「彌尾青」。及翻為縣主,吏請焚之。

翻曰:「且置南牆下,以待豪家。」

未幾,有內監楊小駒詣縣請事,辭色不遜,命取尾青以鎮之。



  
既免,入訴于世宗。世宗大怒,敕河南尹推治其罪。翻具自陳狀。詔曰:「卿故違朝法,豈不欲作威以買名?」翻對:「造者非臣,買名者亦宜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凶暴之徒如小駒者耳。」

於是威振京師。及為洛陽,迄于為尹,畏憚權勢,更相承接,故當世之名大致滅損。永安三年,卒於位。贈侍中、衛將軍、相州刺史。出帝初,重贈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尚書左仆射、雍州刺史,謚曰貞烈。

子思遠,卒於司空從事中郎。

翻弟毓,字道和,惇篤有志行。平西將軍、太中大夫。

子世軌,齊文襄王大將軍府祭酒。

毓弟世景,在《良吏傳》。

世景弟叔集,亦有學行。征東裴衍之討葛榮也,表為員外散騎侍郎,引同戎役。及衍敗,同時遇害。

叔集弟道玙,少而敏俊。世宗初,以才學被召,與秘書丞孫惠蔚典校群書,考正同異。自太學博士轉京兆王愉法曹行參軍。臨死,作詩及輓歌詞,寄之親朋,以見怨痛。道玙又曾贈著作佐郎張始均詩,其末章云:「子深懷璧憂,余有當門病。」

道玙既不免難,始均亦遇世禍,時咸怪之。

無子,兄毓以第三子子叔繼。

辛雄,字世賓,隴西狄道人。父暢,字幼達,大將軍諮議參軍、汝南鄉郡二郡太守,太和中,本郡中正。雄有孝性,頗涉書史,好刑名,廉謹雅素,不妄交友,喜怒不形于色。釋褐奉朝請。父于郡遇患,雄自免歸,晨夜扶抱。及父喪居憂,殆不可識,為世所稱。

正始初,除給事中,十年不遷職,乃以病免。清河王懌為司空,闢戶曹參軍,攝田曹事。懌遷司徒,仍隨授戶曹參軍。並當煩劇,諍訟填委。雄用心平直,加以閒明,政事經其斷割,莫不悅服。懌重之,每謂人曰:「必也無訟乎?辛雄其有焉。」

由是名顯。懌遷太尉,又為記室參軍。神龜中,除尚書駕部郎中,轉三公郎。其年,沙汰郎官,唯雄與羊深等八人見留,余悉罷遣,更授李琰等。

先是,御史中尉、東平王元匡複欲輿棺諫諍,尚書令、任城王澄劾匡大不敬,詔恕死為民。雄奏理匡曰:「竊惟白衣元匡,歷奉三朝,每蒙寵遇。謇諤之性,簡自帝心;鷹鸇之志,形于在昔。故高祖錫之以匡名,陛下任之以彈糾。至若茹皓升輦,匡斥宜下之言;高肇當政,匡陳擅權之表。剛毅忠款,群臣莫及;骨鯁之跡,朝野共知。當高肇之時,匡造棺致諫,主聖臣直,卒以無咎。假欲重造,先帝已容之於前,陛下亦宜寬之於後,況其元列由緒與罪按不同也。脫終貶黜,不在朝廷,恐杜忠臣之口,塞諫者之心,乖琴瑟之至和,違鹽梅之相濟。祁奚云:叔向之賢,可及十世。而匡不免其身,實可嗟惜。」

未幾,匡除龍驤將軍、平州刺史。右仆射元欽謂左仆射蕭寶夤曰:「至如辛郎中才用,省中諸人莫出其右。」

寶夤曰:「吾聞游仆射云:『得如雄者四五人共治省事,足矣。』今日之賞,何其晚哉!」

初,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之人,經恩競訴,枉直難明,遂奏曾染風聞者,不問曲直,推為獄成,悉不斷理。詔令門下、尚書、廷尉議之。

雄議曰:

《春秋》之義:不幸而失,寧僭不濫。僭則失罪人,濫乃害善人。今議者不忍罪奸吏,使出入縱情,令君子小人薰蕕不別,豈所謂賞善罰惡,慇勤隱恤者也!仰尋周公不減流言之愆,俯惟釋之不加驚馬之闢,所以小大用情,貴在得所。失之千里,差在毫釐。雄久執案牘,數見疑訟,職掌三千,願言者六。

一曰:御史所糾,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訴,或為公使,本曹給過所有指,如不推檢,文案灼然者,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