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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114


作者:魏收
頁數:114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114,共623。
二曰:御史赦前注獲見臓,不辨行賕主名。檢無賂以置直之主,宜應洗復。三曰:經拷不引,傍無三證,比以獄案既成,因即除削。或有據令奏復者,與奪不同,未獲為通例。又須定何如得為證人。若必須三人對見受財,然後成證,則於理太寬。若傳聞即為證,則於理太急。令請以行賕後三人俱見,物及證狀顯著,准以為驗。四曰:赦前斷事,或引律乖錯,使除復失衷,雖案成經赦,宜追從律。五曰:經赦除名之後,或邀駕訴枉,被旨重究;或訴省稱冤,為奏更檢。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徒,謂不得異於常格,依前案為定。若不合拷究,已復之流,請不追奪。六曰:或受辭下檢反覆,使鞫獄證占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若從證占而雪,則違正格;如除其名,罪濫潔士。以為罪須案成,雪以占定,若拷未畢格及要證一人未集者,不得為占定。

古人雖患察獄之不精,未聞知冤而不理。今之所陳,實士師之深疑,朝夕之急務,願垂察焉。



  
詔從雄議。自後每有疑議,雄與公卿駁難,事多見從,於是公能之名甚盛。

又為《祿養論》,稱仲尼陳五孝,自天子至庶人無致仕之文。《禮記》:「八十,一子不從政;九十,家不從政。」

鄭玄註云:「復除之。」

然則止復庶民,非公卿大夫士之謂。以為「宜聽祿養,不約其年。」


  

書奏,肅宗納之。

以母憂去任。卒哭,右仆射元欽奏雄起複為郎。俄兼司州別駕,加前軍將軍。

孝昌元年,徐州刺史元法僧以城南叛,蕭衍遣蕭綜來據彭城。時遣大都督、安豐王延明督臨淮王彧討之,盤桓不進。乃詔雄副太常少卿元晦為使,給齊庫刀,持節、乘驛催軍,有違即令斬決。肅宗謂雄曰:「誨朕家諸子,摽以親懿。籌策機計,仗卿取勝耳。」

到軍,勒令併進徐州,綜送降款。冀州刺史侯剛啟為長史,肅宗以雄長於世務,惜不許之,更除司空長史。于時,諸公皆慕其名,欲屈為佐,莫能得也。

時諸方賊盛,而南寇侵境,山蠻作逆。肅宗欲親討,以荊州為先,詔雄為行台左丞,與前軍臨淮王彧東趣葉城,別將裴衍西通鵶路。衍稽留未進,彧師已次汝濱。北溝求救,彧以處分道別,不欲應之。

雄曰:「今裴衍未至,王士眾已集,蠻左唐突,撓亂近畿,梁汝之間,民不安業,若不時撲滅,更為深害。王秉麾閫外,唯利是從,見可而進,何必守道,苟安社稷,理可專裁。所謂臣率義而行,不待命者也。」

彧恐後有得失之責,要雄符下。雄以駕將親伐,蠻夷必懷震動,乘彼離心,無往不破,遂符彧軍,令速赴擊。賊聞之,果自走散。

在軍上疏曰:「凡人所以臨堅陳而忘身,觸白刃而不憚者,一則求榮名,二則貪重賞,三則畏刑罰,四則避禍難。非此數事,雖聖王不能勸其臣,慈父不能厲其子。明主深知其情,故賞必行,罰必信;使親疏、貴賤、勇怯、賢愚,聞鐘鼓之聲,見旌旗之列,莫不奮激,競赴敵場,豈厭久生而樂早死也?利害懸于前,欲罷不能耳。自秦隴逆節,將曆數年;蠻左亂常,稍已多載。凡在戎役,數十萬人,三方師眾,敗多勝少,跡其所由,不明賞罰故也。陛下欲天下之早平,愍征夫之勤悴,乃降明詔,賞不移時。然兵將之勛,歷稔不決;亡軍之卒,晏然在家。致令節士無所勸慕,庸人無所畏懾。進而擊賊,死交而賞賒;退而逃散,身全而無罪。此其所以望敵奔沮,不肯進力者矣。若重發明詔,更量賞罰,則軍威必張,賊難可弭。臣聞必不得已,去食就信。以此推之,信不可斯須廢也。賞罰,陛下之所易,尚不能全而行之;攻敵,士之所難,欲其必死,寧可得也?臣既庸弱,忝當戎使,職司所見,輒敢上聞。惟陛下審其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