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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P 58


作者:班固
頁數:58 / 457
類別:歷史

 

漢書

作者:班固
第58,共457。
朕夫見其便,宜熟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復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于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其後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


  
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三年復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侞,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朕念夫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逆亂之心,今或羅于文法,執于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鴻嘉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于三赦幼弱、老-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善人為國百年,可以勝殘去殺矣。」言聖王承衰撥亂而起,被民以德教,變而化之,必世然後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室,然猶百年勝殘去殺矣。此為國者之程式也。
今漢道至盛,歷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古人有言:「滿堂而飲酒,有一人鄉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為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譬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淒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千餘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獄不減一人,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
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堅不輒得,獄C224不平之所致也。
《書》雲「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禮以止刑,猶堤之防溢水也。
今堤防凌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並至,窮斯濫溢;豪傑擅私,為之囊橐,堅有所隱,則狃而浸廣:此刑之所以蕃也。
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


  
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凡此五疾,獄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禍,人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間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傑之俠。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間什八,可謂清矣。然而未能稱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盡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孫卿之論刑也,曰:“世俗之為說者,以為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墨鯨之屬,菲履赭衣而不純,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將以禁暴惡,且懲其未也。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故重,犯亂之罪故輕也。
《書》雲『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而禦-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于大闢,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F1BE之盜,忿怒傷人,男女瀅佚,吏為堅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