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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P 615


作者:脫脫
頁數:615 / 657
類別:歷史

 

宋史 上

作者:脫脫
第615,共657。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僱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絶、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準一年僱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並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谷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並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羡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僱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複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寧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絶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御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于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于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雖均敷僱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僱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僱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拆,備償不足,有破產者。至于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于僱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谷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僱役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今耳目相接,猶可複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復差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