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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P 75


作者:張廷玉等
頁數:75 / 196
類別:歷史

 

明史 中

作者:張廷玉等
第75,共196。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謙巡撫山西、河南。正統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來巡撫湖廣、河南。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萬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關軍務一員。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撫河南、山西。正統十三年,始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雁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始設巡撫。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寧,駐山海關,後又駐寧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復併為一。成化十年,復分設。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並。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贊軍務。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以右僉都御史郭智鎮撫寧夏,參贊軍務。天順元年罷。二年復設,去參贊。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命右都御史陳鎰、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撫。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鎮撫,後停遣。正統十四年,始設巡撫。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正統三年,命都御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兼贊理軍務。萬曆八年,改為提督軍務。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始設巡撫。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嘉靖四十五年,復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三年復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十年,設鎮撫。天順元年罷。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成化八年罷。十一年復設。正德二年又罷。五年又復設。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製。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天啟元年設。崇禎二年罷。三年復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十六年,又增設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曆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天啟二年後,或置或罷。崇禎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御史安撫,因奏設官撫治之。萬曆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正統四年,以王翱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賫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于早朝匯而進之。有逕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匯請。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通事使隷焉。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各一人。成祖複舊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衛所襲替之故,以征贊事。萬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後革右寺副一人。評事四人。正七品。初設右評事八人,後革四人。
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左、右寺寺正,各隨其所轄而覆審之。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擬具奏。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誤則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