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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P 10


作者:蔡東藩
頁數:10 / 445
類別:中國現代史

 

民國史演義

作者:蔡東藩
第10,共445。
讀畢,由孫大總統答詞,略謂:「當竭盡心力,勉副國民公意。」各代表及海陸軍代表,又歡呼中華民國萬歲,中華民國共和萬歲,中華民國四萬萬同胞萬歲。兩階軍樂,又鞺鞺的奏了一回,然後大眾鞠躬告別。過了三天,再選舉副總統,黎都督元洪當選;復著手組織內閣,暫仿美國成制,不設總理,先集各代表議定法度,分作九部,每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由孫總統提出望重名高的人物,請代表團投票取決,得多數同意,乃經總統委任。
此次是中華民國第一次組織內閣,當任黃興為陸軍總長,蔣作賓為次長,黃鍾瑛為海軍總長,湯薌銘為次長,伍廷芳為司法總長,呂志伊為次長,陳錦濤為財政總長,王鴻猷為次長,王寵惠為外交總長,魏宸組為次長,程德全為內務總長,居正為次長,蔡元培為教育總長,景耀月為次長,張謇為實業總長,馬和為次長,湯壽潛為交通總長,于右任為次長。政府的行政機關,已經組成,乃由各代表組織參議院,每省中選出三人,公議法律,作為中華民國的立法機關。政法兩項,並行不悖,先擇民國最要緊的條件,提出施行。第一件是外交,由臨時大總統咨照各國,凡革命以前,清政府所欠外債,歸民國承認償還,從前中外約款,仍然履行,各國僑民,一體保護,信教悉許自由,外人得此照會,卻也悅服。
第二件是內治,下剪辮令,改拜跪禮,所有從前大人老爺的稱呼,以及山、陝教坊樂籍,與浙紹惰民丐籍及浙、閩棚民,廣東蜒戶等,一體革除,實行共和制度,撤銷階級。至若刑法一端,雖已設司法
 一時未及編製,且因軍務未竣,暫行軍律,由陸軍總長頒佈臨時軍律十二條,凡任意擄掠、強姦婦女、焚殺平民,及未奉長官命令,擅封民房財產、硬奪良民財物等五條,最為大罪,犯即槍斃。勒索強買,與私鬥傷人,這二條論情抵罪。還有五條,是私入良民家宅、行竊賭博、縱酒行兇,及各種滋擾情形,均酌量罰辦。


  
此外一切政策,由各部總長頒佈意見,逐漸進行。惟教育一項,至應改良,所有大小所堂,改名學校,各種教科書,飭各書局及各校教員,酌量編輯,小學校中準男女同學,期合共和宗旨。其餘各節,亦略有變通,小子也不及細述了。此系民國創造的政治,不能不揭要敘明。
惟是滿清政府,尚兀立北京,直隷、河南,未曾獨立;山東舊撫孫寶琦,忽附和民軍,忽服從清室,彷彿有兩張面孔,兩副心腸;還有遼東三省,也是首鼠兩端;西域的新疆省,及內外蒙古、青海、西藏三部,路途遙遠,聲息未通;就是一早光復的山、陝兩省也被清軍襲擊,屢電達南京政府,火速乞援。臨時大總統孫文,及九部閣員,不得不亟籌統一的辦法。


  
時清議和代表唐紹怡,與民軍代表伍廷芳,已會議了好幾次,伍代表先提出和議大綱,約有四條:一是廢除滿清政府;二是建立共和政府;三是優給清帝歲俸;四是滿人除在新政府效力外,凡年老窮苦的人,均優給贍養。這數條說將出來,與唐代表意不相合。唐代表受着清廷命令,南下議和,就是有志共和,一時也不便推倒滿清,遂與伍代表辯駁數次,仍主張君主立憲。伍代表當然不允,嗣經彼此磋磨,定了一個通融的法兒,擬立時召集國會,將君主民主問題,付諸公決,當由雙方簽字。
再議國會辦法,及開會地點,伍主上海,唐主北京;伍主每省選派代表三人,唐初意未協,旋亦照允,惟地點尚未議定,電達袁總理定奪。袁總理覆電,不特反對上海開會,並云:「各省代表,只有三人,不足取信大眾。唐使不候電商,徑行允協,未免越權,本總理礙難承認」云云。無非為一己計。
看官試想!唐使南來,明明是袁總理的全權代表,當兩代表相見時,已經換驗文憑,確有全權字樣。乃因這國會人數,由唐簽定,竟遭袁總理駁斥,還有甚麼全權可言?唐代表即日辭職,由袁總理致電伍廷芳,直接議和。正在辯論的時候,忽聞南京已組織新政府,選孫文為臨時大總統,黎元洪為臨時副總統,不由的驚動了老袁,正副總統,都被他人取去,安得不驚。立即電達南方,詰問伍代表。
略云:
國體問題,由國會解決,現正商議正當辦法,自應以全國人民公決之政體為斷。乃聞南京忽已組織新政府,並孫文受任總統之日,宣示驅逐滿清政府,是顯與前議國會解決問題相背,特詰問此次選舉總統,是何用意?設國會議決為君主立憲,該政府暨總統,是否立即取消?務希電復!
伍代表接到此電,亦擬就復稿,拍致袁總理道:
現在民軍,光復十七省,不能無統一之機關,在國民會議未議決以前,民國組織臨時政府,選舉臨時大總統,此是民國內部組織之事,為政治上之通例。若以此相詰,請還問清政府,國民會議未決以前,何以不即行消滅,何以尚派委大小官員?又前與唐使訂定,謂國民會議,取決多數,議決之後,兩方均須依從。來電所詰問者,請還以相詰,設國會議決為共和立憲,清帝是否立即退位?亦希答覆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