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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P 15


作者:蔡東藩
頁數:15 / 445
類別:中國現代史

 

民國史演義

作者:蔡東藩
第15,共445。
卻說清太保世續,召袁總理世凱入宮,當由隆裕後問及優待條件,曾否寄往南方?袁總理答云:「未曾。」明明是欺弄孤兒寡婦,安有外人盡知,尚說未曾寄往耶?隆裕後淒然道:「這個局面,看來是難免了,煩你寄去交議罷。」袁總理道:「事關重大,且再商諸近支王公,再行定奪。」何必做作。
隆裕後道:「近支王公,多半遠揚,還有甚麼可議?」說罷,掩面悲啼,袁總理也顧不得甚麼,竟大踏步出宮,電致南方伍代表去了。已達目的,樂得趾高氣揚。
是時南京各省代表團,已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召集參議員,於民國元年正月廿八日開參議院正式成立大會。開會前一日,適有數大問題發生,足為中華民國前途之障力。先是各省代表集會漢口,已有未曾獨立的省分,如直隷、奉天等代表,有無表決權,應付討論。卒因群議紛紜,倉卒不及表決,所以組織臨時政府,選舉正副總統,無論該省是否獨立,既稱代表,皆得投票,初無歧視,及參議院將要開會,議員中有提出原議,略言:「直隷、奉天等議員,不得有表決權。」直隷議員谷鍾秀,奉天議員吳景濂等,抗論不服,相繼辭職,旋經各省議員調停,方彼此一律,權限從同。南北議和,已將就緒,不日即可統一,還要彼此齟齬,自生惡感,真正令人不解。次日開會,各省議員,聯襼偕來,雖未滿額,已過半數,臨時大總統孫文,亦曾蒞會,國旗招颭,軍樂悠揚,大眾歡欣鼓舞,儼然有一種共和的氣象。嗣是逐日會議,倏逾兼旬,忽聞新政府未經院議,擅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質借款,全院議員大嘩,嚴辭責問。
原來臨時政府成立,命將各省賦稅暫行豁免,一些兒沒有進款,那出款卻格外浩繁。陸軍財政兩部,擬發軍需八厘公債票,經參議院通過施行,未見成效。嗣商諸大公司內管理人,暫借國民名義,將私產抵押外國款項,轉貸政府,於是蘇路公司,及招商局,先後抵質,為短期借款的抵押品。參議院也無異議,惟新政府尚嫌未足,復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借日本款五百萬圓,這漢冶萍公司的資本,是清郵傳部大臣盛宣懷,要占大半,盛氏以鐵路國有政策,激起民變,致興革命軍,詳見《清史演義》。


  
清廷已將他罷職,民軍又擬將他資產籍沒,急得老盛沒法,竟去投效日本,願與日人合辦,想仗這日本商標,保護私產,復討好臨時政府,願將該公司抵款五百萬圓,救濟新政府的眉急。陸軍總長黃興,以軍餉急需,不暇交參議院公決,只與臨時大總統孫文商妥,徑由大總統及陸軍總長秘密簽字,連財政總長陳錦濤,也未得與聞。此舉未免違法。後被參議院察悉,立刻咨照政府,詰他:「抵押借債,何故不付參議院議決,擅自簽字」等語。
政府答稱:「由私人押借,與國家無涉。且款項亦未繳齊。」潦潦草草的說了數語,參議院議員,競責政府遁辭,愈覺不平,再請政府切實答覆。政府復答稱:「漢冶萍公司,系由私人資格,與日本商訂合辦,尚赤通過股東會,先由該公司借日款五百萬圓,轉借與臨時政府,請求批准。
現只交到二百萬圓,本總統正恐外人合股,不無流弊,正擬取消這事,所以未經交議」等因。湖北參議員劉成禺、張伯烈、時功玖等,攘臂起詬,極言政府擅斷擅行,憤極辭職,立回湖北原籍,運動本省臨時省議會,另行組織臨時國會,與南京臨時參議院抗衡。臨時參議院成立,未及一月,即成決裂,此即中華民國不祥之兆。政府乃將漢冶萍公司罷押。


  
臨時參議院亦駁斥湖北省議會,為法外舉動,當然無效。特舉此數事,見得中國共和之難成。正在喧閙的時候,伍代表已交到優待清室等件,立待議妥,大眾乃將餘事擱起,專心致志的公議要項。但見第一行寫着道:
關於大清皇帝優禮之條件。
大眾瞧這十餘字,各嘩聲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還有什麼大不大。說得有理。就是優禮的禮字,亦屬不合。」一議員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後優待之條件』便好了。」又有一議員道:「退字不如遜字,俾他留點面目,何如?」當下大眾贊成,遂由主稿員另紙寫出,系關於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寫畢,再將原稿看了下去,系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號,相承不替,國民對於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禮,與各國君主相等。
大眾復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經退位,我輩國民,還要去尊崇他做甚麼?」乃經大眾悉心參酌,改為:「清帝遜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再看第二款云:
第二款,大清皇帝歲用,每歲至少不得短於四百萬兩,永不得減額。如有特別大典,經費由民國擔任。
大眾磋議,改四百萬兩為四百萬元,特別大典二語刪去,乃復由主稿員寫下道:「清帝遜位之後,每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再看第三款列着:
第三款,大內宮殿或頤和園,由大清皇帝隨意居住,宮內侍衛護軍官兵,照常留用。
大眾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內宮殿,不應久居。」一議員應聲道:「何不叫他還居頤和園?」旁又有一議員道:「頤和園規模弘敞,殿閣巍峨,令他居住,還是便宜了他。」連頤和園都不肯與居,清室末路,也屬可憐。大眾道:「既議優待,就留些餘地便是。」乃改為:「清寬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