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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傳    P 5


作者:安遇時
頁數:5 / 33
類別:推理懸疑

 

包公傳

作者:安遇時
第5,共33。
禱畢。過了三日,只見風雨大作,雷電交轟,遙聞永州廟中,隱隱有殺伐之聲,移時之間方息。是時,包公率百姓前往視之,但見野廟已被雷火燒燬,內有白蛇,長數十丈,死於其地焉。於是其怪遂息,百姓無少長皆歌舞于道曰:「吾一州百姓盡蒙更生之恩者,實賴包公之德也。」至今頌之不衰。

第二回  判革猴節婦坊牌



  
斷云:

還釵守節實堪誇,情動西廂心意邪。

包公一判猿猴事,前度貞良不足佳。

話說仁宗康定年間,東京有周安者,字以寧,家中巨富,名冠京省。娶妻汪氏,夫婦相敬如賓,敦尚義禮,奉事父母以孝。當時夫婦年近二旬,尚未有子。因家豐富,並無外慕,終日與汪氏宴樂。

一日,周安忽得重疾,醫莫能效,展轉年餘,更至危急。



  
周安料不能起,自思家有父母在堂,無他兄弟奉養終身,憂念垂淚而已。汪氏乃問之曰:「賢夫今罹重疾,正宜寬心養性,勿致他慮,則疾病可以漸安,不至在於危篤矣,奈何以誰為慮,以至憂傷之極也?」周安聞言,含淚對曰:「吾幼讀《孟子》,有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兼以家有父母,倘或有長短之時,賢妻必然再嫁,必不為我守節,父母必至失所,吾心安得不憂也。」汪氏憫然大戚曰:「君家豐富,妾所願欲。妾今與君不幸無子者,亦皆前生注定耳。妾自思,君之父母,亦妾之父母也,倘有不然之際,妾與君誓守節操,侍奉舅姑以盡天年,妾之願也。奈何疑妾再嫁,以致無益之悲乎!」

言罷又一月之間,周安之疾愈加沉篤。父母咸在,舉家環守而泣。安自疑妻必難守節,遂令人喚其知友姓吳者至其家。

安乃對父母及妻汪氏曰:「我有心事,久忍不言,但今目下將危永別,故告與父母妻子及外父知之。今吳知友者,為人忠厚樸實,尚未娶妻,待我沒後,令其贅入我家,是我父母喪子而有子,妻之亡夫而得夫矣。雖于禮教有礙,其於我心則為萬幸也。倘有一人不從,使我孝義不伸,九泉之下,永為抱恨之鬼也。」眾人亦目相視,俱不敢言。而吳知友徑至安前答曰:「仁兄之言大有深意,敢不從命?但恐過日有變,即令宜取何物對眾與我以為信約?」安遂呼妻汪氏近床,親自取其髻上銀釵一支與吳知友,曰:「若事有變,持此銀釵去官告之。」吳得釵痛哭,拜辭而去。舉家皆以大哭,汪氏亦隨眾而哭,別無異言,眾以為怪。至是夜周安卒於其家。汪氏致喪設莫,哀慟特甚,晝夜號哭,水漿不入口,無復人形。

斂後,吳知友遂設祭儀,乃攜一客請以為文祭之。其文曰:維某年九月庚子朔,越十有四日庚子,友弟吳某謹以清酌之奠致祭于仁兄周公以寧之靈,曰:惟靈秉一元之正氣,感二人之英華,有德有才,多知多學,奈何遽爾,天不假年,奄棄長往,使其父母在堂,不盡劬勞之恨;幼妻居室,痛無繼嗣之依。出意外之思,托不盡之謀於我;處世上之常,報終身之義于君。雖承重寄之言,敢犯五倫之敘?是以求人濟事,變禮從權。今者謹舉子友某某,乃予素期之管子,堪以代仆。孝父母必體公心,待家室必如公議。憶恐引薦非人,靈其監察,嗚呼!哀哉!伏惟尚享。

吳知友祭告畢,乃請客于周安之父母及諸親鄰曰:「此人姓張名代,乃予友也,現今在學生員,亦未有室。其才德淳良,蓋尚義之士也,堪贅府上,以奉孝養。其誠謹終始,必勝他人。然我之見用光也乃一時權變,某雖不才,豈敢亂朋友之倫,敗叔嫂之分?此是狗彘之不為也。適間祭文,備以告祝,恭乞父母、尊嫂容允,以成亡兄之願。」舉家皆以為全美。惟汪氏告舅姑曰:「前日所言,使我犯吳叔,非人所為。今攜來之人,素非親知,妾但知為夫守節,孝養舅姑,前日之釵,今當退還,隨吳叔另娶;若使妾招贅他人,妾實有死而已,不願為此事也。」吳知友見其言辭貞烈,遂交還原釵,亦不敢有異議而退。汪氏自此秉節奉事舅姑年老,殯葬已訖,庭無間言。

鄉老親鄰,多上其事。州府縣官皆賜旌表,豎立牌坊以表其節。時有過往官員,皆至其家拜謁旌表。縣官有詩一首,題其節曰:

三十餘齡別藁砧,庭蘭青色又添深。

籃溪水滯難聲恨,石橋烏啼阜島喑。

髡彼兩髦為我特,至堅一操輓人心。

不堪風雨瀟瀟夜,吩咐窗前草自吟。

不覺光陰似箭,日月如梭。汪氏家養有一雄猴,遂以綵衣與其穿著,鎖在庭柱之下日久。忽一日,街坊上做戲子弟搬演《西廂》故事,親鄰邀請汪氏觀之。汪氏不覺害了念頭,欲動情勝。至晚到家,無人在側,情不能忍。偶見雄猴,即以手弄其陽物,消其欲情。誰知物類亦有人性,即與汪氏行其雲雨。

自此之後,猶如夫婦一般,親鄰絶無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