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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中    P 619


作者:張玉書
頁數:619 / 644
類別:其他

 

康熙字典 中

作者:張玉書
第619,共644。
◆又【字林】未知詞也。 【正字通】《讀書通》詎通作渠、鉅、遽,□非。考證:〔又【廣韻】【集韻】【韻會】□其據切,巨上聲。義同。〕 謹按其據切係去聲非上聲,上字謹改去字。
█訥 【酉集上】【言字部】 訥 【唐韻】內骨切【集韻】【韻會】【正韻】奴骨切,□嫩入聲。【說文】言難也。【玉篇】遲鈍也。【廣韻】謇訥也。【論語】君子欲訥於言而敏於行。【關尹子·九藥篇】窮天下之辯者,不在辯而在訥。
◆又木名。【本草釋名】盧會,一名訥會。
◆又【集韻】或作吶。【史記·李將軍傳】廣訥口少言。【漢書】作吶。師古曰:吶亦訥字。


  
◆又【集韻】亦作詘。【前漢·曹參傳】訥於文辭。【史記】作詘。
◆又【集韻】張滑切,音鵽。言不辯也。
◆又【韻會小補】葉諾悅切,音涅。【老子·道德經】大巧若拙,大辯若訥。 【正字通】通作□。【字彙補】籀文作□。
█許 【酉集上】【言字部】 許 【唐韻】【正韻】虛呂切【集韻】【韻會】喜語切,□虛上聲。【說文】聽也。【廣雅】與也。【玉篇】從也。【廣韻】可也。【增韻】約與之也。【書·金滕】爾之許我,我其以璧與珪歸俟爾命。爾不許我,我乃屛璧與珪。【史記·高祖本紀】呂媼怒。呂公曰:始常欲奇此女與貴人,何自妄許與劉季。
◆又【博雅】進也。【詩·大雅】昭茲來許。【傳】許,進也。【疏】禮法既許,而後得進,故以許為進也。
◆又信也。【孟子】則王許之乎。
◆又猶興也,期也。【孟子】管仲、晏子之功,可復許乎。
◆又邑名。【詩·魯頌】居常與許。【箋】許,田也,魯朝宿之邑。
◆又國名、縣名、州名。【春秋·隱十一年】公及齊侯鄭伯伐許。【疏】地理志云:潁川郡許縣,故許國,漢名許縣,魏武攺曰許昌,後周又攺為許州。
◆又姓。【廣韻】出高陽汝南,本自姜姓,炎帝之後,太嶽之裔,其後因封為氏。
◆又與鄦通。【史記·鄭世家】鄦公惡鄭于楚。【注】鄦同許,許靈公也。


  
◆又【集韻】【韻會】【正韻】□火五切,音虎。【詩·小雅】伐木許許。【傳】許許,柹貌。【朱傳】衆人共力之聲。【淮南子·道應訓】今夫舉大木者,前呼邪許,後亦應之,此舉重勸力之歌也。【注】許,音虎。【字彙補】音虛。
◆又【類篇】滸,一作許。
█論 【酉集上】【言字部】 論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盧昆切,音崘。【說文】議也。【廣韻】說也。【周禮·春官·大司樂·賈疏】直言曰論,答難曰語。論者,語中之別,與言不同。
◆又【論語·序解正義】論者,綸也,輪也,理也,次也,撰也。以此書可經綸世務,故曰綸,圓轉無窮故曰輪,蘊含萬理故曰理,篇章有序故曰次,羣賢集定故曰撰。【文心雕龍】昔仲尼微言,門人追述,故仰其經目,稱為論語,蓋羣論立名,始於茲矣。
◆又【釋名】倫也,有倫理也。【玉篇】思理也。【詩·大雅】於論鼓鐘。【傳】思也。【鄭箋】論之言倫也。【朱傳】言得其倫理也。
◆又【增韻】紬繹討論也。【孔安國·尚書序】討論典墳。
◆又【正韻】決罪曰論。
◆又官名。【金史·百官志】其官長皆稱曰勃極烈,次曰國論、忽魯、勃極烈。國論,言貴。忽魯,猶總帥也。
◆又諸羌州名。【唐書·地理志】刃南道有論川州,開元後置。
◆又姓。【唐書】論弓仁,本吐蕃族也。
◆又三字姓。【金史·國語解·姓氏】烏古論曰商。
◆又【廣韻】力迍切【集韻】【韻會】【正韻】龍春切,□音倫。言有理也。
◆又【禮·王制】凡制五□,必即天論。【注】天論,天理也。與倫同。
◆又【玉篇】力困切【廣韻】【集韻】【韻會】【正韻】盧困切,□崘去聲。義同。
◆又【正韻】辨論也。【書·周官】論道經邦。【傳】論者,講明之謂。【禮·王制】凡官民材,必先論之。【注】謂考評其行藝之詳也。【史記·蕭相國世家】論功行封。
◆又葉盧健切,音練。【前漢·敘傳】兵家之策,惟在不戰。營平皤皤,立功立論。
◆又葉聖閏切,音舜。【馮衍·顯志賦】澄德化之陵遲兮,烈□罰之峭峻。燔商鞅之法術兮,燒韓非之說論。
◆又葉閭員切,音攣。【曹植·文帝誄】考諸先紀,尋之哲言。生若浮寄,惟德可論。 【字彙補】偽作□,非。
█訟 【酉集上】【言字部】 訟 〔古文〕□□吅□【唐韻】【集韻】【韻會】【正韻】□似用切,音頌。【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于官有司也。
◆又【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爭而致其訟。【注】爭辯也。
◆又【親卦】訟,不親也。【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注】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為獄。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為聚訟。【注】言相爭不定也。
◆又上書為人雪冤曰訟。【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又責也。【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注】訟,猶責也。
◆又公也。【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注】訟,公也。猶明言也。【韻會小補】通作誦。【前漢·呂后紀·鄧展注】誦言,公言也。【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又【韻會】通作頌。【說文】謌訟也。【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