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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全集    P 85


作者:王陽明
頁數:85 / 462
類別:古典散文

 

王陽明全集

作者:王陽明
第85,共462。
據兵備僉事周期雍呈:「深田、半砂等處,負山濱海,地僻人稀,以致賊徒誘結,勢漸猖獗。今雖議立軍堡,一時未得完工,合行署都指揮僉事侯汴,暫且住紮南韶,設法擒捕。候軍堡已完,行令遵照欽奉敕諭,前往武平縣駐紮。」看得,所呈深田等處,盜賊日漸猖熾,各該巡捕等官,因循坐視,致令滋蔓,俱合拿赴軍門。

但當用人之際,姑且記罪。仰該道嚴加督捕,在目下靖絶,以功贖罪。及照該道原議,設立軍堡十處。每堡軍兵不過二三十人,勢分力弱,恐亦不足以振軍威,而扼賊勢。



  
仰該道會同守備官,再加酌量。如果軍堡工費浩大,且可停止,將各堡該戍軍兵分作兩營,選委勇官二員分統,于各該盜賊出沒地方,絡繹搜捕,每月限定往來次數。就仰經過縣分,按月開報兵備官處,不時考較督責。其該設軍堡,止於每日程途所到去處,建立一所,以備宿歇。

非獨省費易舉,亦且勢併力合,地方可恃以無恐,盜賊聞風而自息矣。但事難遙度,該道仍須計審詳議,一面呈報,務求至當,亦無苟從。再照前項地方,盜賊日盛,備禦未立,準議暫委守備侯汴前往南韶住紮,嚴剿捕以靖地方。稍候武備既設,施行有次,仍舊還歸武平住紮。

該道照議批呈事理,即便備行本官查照施行,俱毋違錯。

再申明三省敕諭

十二月十二日

節該欽奉敕:「該兵科給事中周文熙奏,湖廣郴、衡地方瑤賊,不乘時處置,抑恐遺孽復滋,重貽後患。乞要推舉撫治憲臣一員前去,會同湖廣、廣東、江西鎮巡三司等官,相度事宜。或設添衛所縣治,或置立屯戍屯堡,或仍敕爾每年春夏在南、贛等處,秋冬在郴、衡等處,住紮整理。庶幾委任專一,有備無患等因,該部議謂宜如所奏施行。

今特敕爾親詣郴、衡等處地方,照依周文熙所奏,並查照御史王度、唐濂及僉事顧英等建言事理,從長議處,定立長治久安之法。應施行者,逕自會同各該鎮巡等官,從長施行。事體重大者,奏請定奪。爾為風憲大臣,受茲委託,尤宜廣詢博訪,擇善而行。

務使盜息民安,地方有賴,欽此。」欽遵。卷查先準兵部咨為圖議邊方後患事。該兵科給事中周文熙奏,該本部覆題,已經案仰湖廣都、布、按三司,即行該道守巡、兵備等官,一體欽遵。



  
各詣郴、桂、衡州等處,督同各該掌印等官,相度山川險易之勢,諮訪賊情起伏之由,查照各官建言事理,從長議處方略。要見某處可以開建縣治,某處相應添設衛所,某處營堡宜修,某處道路宜開,備詢高年有識,務宜土俗民情。如或開建添設等項,有勞於民,無補於事,亦要明白聲說,毋拘成議,附和雷同。別有防奸禦患長策,俱要備細呈奪,毋憚改作。

仰惟朝廷採納群策,非徒苟為文具。諒在各官,協心承委,決無了塞公移,務竭保民安土之謀,共圖久安長治之策。應施行者,就便具由呈來,以憑會議施行。若有事體重大,該具奏者,亦即呈來,奏請定奪去後。

今奉前因,擬合通行。為此仰抄案回司,即行掌印,並各該道守巡、兵備、守備等官,一體查照欽遵。作急議報施行,毋得稽違。仍行鎮守、巡撫、總督、總鎮、巡按衙門知會。

批贛州府給由呈

十二月二十五日

據知府邢珣申給由事。照得,知府邢珣久勞郡政,屢立戰功。合有賞功之典,出於報最之外。今三年之考,既因事久稽,而六載之期,亦計日非遠。

況地方盜賊雖平,瘡痍未起。仰行本官照舊支俸,益弘永圖。苟有善可及民,何厭久于其道!微疾已痊,即起視事,給由一節,六年並考。申繳。

行嶺北道裁革軍職巡捕牌

十四年五月初五日

訪得南、贛巡捕軍職官員,有名無實。每遇火盜生發,坐視觀望,曾不以時策應。中間更有不守法律,在於私宅接受詞訟,嚇取財賄紙米。或捕獲一賊,則招攀無于之人,乘機詐騙。

僉充總小甲,則需索拜見;更換鋪夫,則索要年例;稍或不從,百般羅織。又如前往所屬巡邏,則索要折干,刻取酒食。甚至容隱賊徒,竊分臓賄。欲便拿究,緣無指實查行間。

為此仰抄案回道,即將巡捕軍職官員,就便裁革。一應地方事宜,俱令府、縣捕盜等官管理。中間倘有未盡事宜,該道再行議處呈奪。仍候考選之日,備呈鎮巡等衙門查照知會。

遵奉欽依行福建三司清查錢糧

五月二十七日

準兵部咨云云。查得,先準本部咨題,奉欽依備行前來,已經案仰福建都、布、按三司,並行所屬一體欽遵。

仍查各該府、縣、衛、所每年額征各項秋屯糧米各計若干。中間起運,每石折銀若干,魚課折銀若干。存留數內,應否輸納本色,折收銀兩。見今小民拖欠者已征若干,未征若干,有無已征捏作未征。

其各衛、所軍士該支月糧,某衛、所若干石,見今某衛、所已缺支若干,月共該補給米若干石。起運秋屯糧米,要查是何年月,奉何事例。分派某府、衛、所解京,今經幾年,是否已為定例。設若存留,必須先查各屬官吏、師生、旗軍人等,歲用錢糧,大約共計若干,有無足勾。

及查該司並各府、州、縣見貯庫內銀兩,某項共計若干。中間可以借支,俟後追補,如是扣算不敷,應否將前起運存留。並查汀、漳二府用兵之時,所用糧餉,系何項錢糧,曾否將官軍月糧借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