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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全集    P 100


作者:王陽明
頁數:100 / 462
類別:古典散文

 

王陽明全集

作者:王陽明
第100,共462。
進繳征藩鈞帖

四月十七日



  
卷查先奉欽差總督軍務威武大將軍總兵官後軍都督府太師鎮國公朱鈞貼:「節該欽奉制諭江西宸濠悖逆天道,謀為不軌,欲圖社稷,得罪祖宗。茲特命爾統率六師,往正其罪,殄除叛逆,以安地方。其隨軍內外提督及各處鎮巡等官,悉聽節制。欽此。

欽遵,合行鈞帖,仰提督南、贛、汀、漳兼巡撫江西等處右副都御史王守仁,照依制諭內事理,即便轉行所屬司、府、衛、所、州、縣、驛遞衙門,一體欽遵施行」等因,已經依奉備行各屬欽遵,及具不違依準,備由呈繳去後。

本職遵奉總督軍門節制方略,領部下官軍,克複南昌府城,擒獲叛黨宜春王拱樤,及將軍儀賓,從逆守城人等一千有餘。隨于鄱陽湖等處連日大戰,擒獲叛首寧王宸濠,並其謀主李士實、劉養正、王春等,大賊首吳十三、凌十一等,及其黨與脅從人等共一萬一千有奇。除將擒斬緣由先後具奏外,竊照宸濠謀危宗社,陰蓄異圖,十有餘年;及其稱兵倡亂,遠近憂危,海內震動。仰賴總督軍門,統領六師,奉天征討,督率內外提督等官,及運謀設策分佈,前來南京、江西等處,相繼進剿,故旬月之間,掃平逆黨,奠安宗社。

此皆總督軍門神武英略,奇謀妙算,一振不殺之威,遂收平定之績;而內外提督等官,協謀贊成,併力效命之所致也。職等仰仗德威,遵奉方略,不過奔走驅逐,少效犬馬之勞而已,何功之有?所有原奉鈞貼,今已事完,理合進繳。除部下獲功官兵人等,備行紀功官逕自查審繳報外,緣系十分緊急軍情,及奏繳鈞貼事理,合行具由呈乞施行。

行江西三司搜剿鄱陽餘賊牌

五月十一日

照得江西鄱陽湖等處盜賊,節行告示曉諭,各安生理,而稔惡不悛者尚多;又有應捕人等,相率同盜;或名雖投首,實陰懷反側。近因本院住紮省城月餘,節據官民赴告,盜賊縱橫,隨行巡捕等官,上緊緝捕,未見以時獲報。各官平素怠玩,本當參拿究治,姑且記罪。另行所據前賊,若不速剿,未免釀成大患。


  

為此仰抄案回司,即便備行督捕都指揮僉事馮勛,分守該道,分巡該道,密切賫文,分投近湖各府縣該司等衙門著落掌印捕盜等官,各選驍勇機快人等,各備鋒利刀、槍、弓箭、火銃等項,僱慣經風浪船隻,及能諳水勢水撐駕;查將在庫官錢給作口糧;選委膽略官員管領,俱聽都指揮僉事馮勛總統約束;分佈哨道,多差知因人役,探賊嚮往,就便刻期剿殺。務限一月之內盡獲,無留芽孽遺患。若違限不獲,先將各官住俸殺賊,若怠玩兩月之外,通行解赴軍門,治以軍法。其兵快人等,若有違限逗遛,畏縮誤事者,就仰總統官于軍前查照本院欽奉敕諭事理,量以軍法罰治。

仍要戒約應捕,不許妄拿平人,及容賊妄攀,嚇詐財物,並賣放真盜,濫及無辜。敢有故違,一體治以軍法。承委各官,務要慎重行事,不得輕率寡謀,中賊奸計,所獲功次,俱仰解赴該道,從實紀錄造報,以憑查考功罪,輕重罰賞,如違節制,國典具存,罪不輕貸。其軍中未盡機宜,該道逕自處置施行。

仍一面先督所屬府縣,查照本院先頒十家牌式,上緊編舉,以為弭盜安民之本,俱毋違錯。

追剿入湖賊黨牌

十五年

據南康府通判林寬呈稱:「後港逆犯楊本榮等百十餘人,據船逃入鄱陽湖等處,乞行南昌、饒州等府縣,及沿湖巡司居民人等截捕。」看得,賊既入湖,良善已分,正可乘機合兵捕剿。為此牌仰守巡南昌道,即行點選戲勇軍快六七百名,各執備鋒利器械,給與口糧一月,就行督捕都指揮僉事馮勛統領,星夜躡賊嚮往,用心緝捕,獲功人役,一體重賞。如有違令退縮者,遵照欽奉敕諭事理,聽以軍法從事。

本官務要貽患地方,軍法具存,罪亦難逭。

行嶺北道清查贛州錢糧牌

十月二十三日

照得本院及嶺北守巡該道並贛州府衛、所、縣問完批申呈詞,囚犯、紙米、工價、臓罰等項,及官廠日逐收到商稅銀兩,俱經該官府追收貯庫,以備軍餉。年久未經清查,該府官吏更換不常,中間恐有那移、侵漁、隱漏等情。為此仰抄案回道,即便親詣贛州府庫,督同該府官,先將正德十二年二月起至正德十五年九月終止,各項紙米、工價、臓罰、商稅等項銀兩卷簿,逐一清查盤理。要見軍前用過若干,即今見在若干,有無侵漁、隱漏若干,及有衣物等項,年久朽壞,相應變貿若干,備查開冊,繳報本院查考。

如有奸弊,就便拿究追問,具招呈詳,毋得故縱,未便。

申行十家牌法

凡立十家牌,專為止息盜賊;若使每甲各自糾察,甲內之人,不得容留賊盜;右甲如此,左甲復如此,城郭鄉村無不如此;以至此縣如此,彼縣復如此,遠近州縣無不如此;則盜賊亦何自而生?夫以一甲之人,而各自糾察十家之內,為力甚易。使一甲而容一賊,十甲即容十賊,百甲即容百賊,千甲即容千賊矣。聚賊至于千百,雖起一縣之兵而剿除之,為力固已甚難。今有司往往不嚴十家之法,及至盜賊充斥,卻乃興師動眾,欲于某處屯兵,某處截捕,不治其本,而治其末,不為其易,而為其難,皆由平日怠忽因循,未嘗思念及此也。

自今務令各甲各自糾舉,甲內但有平日習為盜賊者,即行捕送官司,明正典刑;其或過惡未稔,尚可教戒者,照依牌諭,報名在官,令其改化自新,官府時加點名省諭,又逐日督令各家,輸流沿門曉諭覺察,如此,則奸偽無所容,而盜賊自可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