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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全集    P 372


作者:王陽明
頁數:372 / 462
類別:古典散文

 

王陽明全集

作者:王陽明
第372,共462。
見今府庫空虛,民窮財盡,將來糧餉絶無仰給。況此鹽利一止,私販復生,雖有禁約,勢所難遏。與其利歸於奸人,孰若有助于軍國!合無轉達,將前項鹽稅著為定例,許于袁、臨、吉三府地方發賣;照舊抽稅,以供軍餉;每年終依期造報,餘剩之數解部,轉發光祿寺支用,以省加派小民。如此,則奸弊可革,軍餉有賴,光祿寺供用亦得少資,誠所謂一舉而數得矣。

呈乞照詳轉達」等因,具呈到臣。



  
查得接管卷內,先為處置鹽鐵以充軍餉事,江西布政司呈,奉總制江西左都御史陳金批:「查得廣西、嶺北二道灘石險惡,淮鹽不到,商人往往私販廣鹽,射利肥己。先蒙總督衙門奏準,廣鹽許行南、贛二府發賣,仰令南雄照引追納米價,類解梧州軍門,官商兩便,軍餉充足。當時止是奏行南、贛,不曾開載袁、臨、吉三府,合無遵照敕諭,便宜處置,暫將廣鹽許下三府發賣,立廠盤掣,以助軍餉。」隨該布政司管官劉果等議稱:「委果於事有益,于法無礙,具呈詳允,批行遵照立廠抽稅」等因。

續該戶部覆議,內開「廣東鹽課,許令南、贛二府發賣,不許到于袁、臨、吉三府,備行禁革」外,正德十二年正月十五日,臣撫臨贛州,隨據副使楊璋呈稱:「奏調三省官兵夾剿上猶等巢,糧餉所費,約用數萬間舊例。早行計處,必致有誤軍機。查得前項鹽法,準行南、贛二府販賣,果係一時權宜,不繫洪武年石,若不合無查照先年便宜事例,行令前商,許令袁、臨、吉三府販賣;所收銀兩,少備軍餉,候事少寧,另行具題禁止」等因,呈詳到臣。看得即今調兵夾剿,糧餉缺乏,遵照敕諭逕自區畫事理,批行該道暫且照議實行,候平定之日照舊停止。

具題去後,隨準戶部覆議:「將廣東官鹽暫于袁、臨、吉三府發賣,至正德十三年終止。行該道官照前抽分,將稅課供給軍餉,不許多取妄用,至期照舊停止」等因,具題:「奉聖旨:是。欽此。」欽遵。

已經轉行該道一體欽遵。去後,今呈前因,為照袁、吉等地方,溪流湍悍,灘石峻險。淮鹽逆水而上,動經旬月之久;廣鹽順流而下,不過信宿之程。故民苦淮鹽之難,而惟以廣鹽為便。

自頃奉例停止,官府但有禁革之名,其實私鹽無日不行。何者?因地勢之便,從民心之慾,非但不能禁之於私,每遇水發,商舟動以百數,公然蔽河而下,如發機之弩。官府邏卒寡不敵眾,袖手岸傍,立視其過,孰得而沮遏之!故廣鹽行則商稅集,而用資于軍餉,賦省于貧民;廣鹽止則私販興,而弊滋于奸宄,利歸於豪右;此近事之既驗者。今南、贛盜賊,雖已仰仗天威,克平巢穴,然漏殄殘黨,難保必無。

且地連三省,千數百里之內,連峰參天,深林蔽日;其間已招之新民,尚懷反覆;未平之賊壘,多相勾聯;乘間窺竊,不時而有。方圖保戍之策,未有撤兵之期;況後山、從化等處,見在調兵征剿,臣亦繆承方略之命,師行糧食,勢所必然。今府庫空虛,民窮財盡,若鹽稅一革,軍餉之費,苟非科取于貧民,必須仰給于內帑。夫民已貧而斂不休,是驅之從盜也;外已竭而殫其內,是復殘其本也。


  

矧內帑之發,非徒緩不及事,抑恐力有未敷。臣切以為宜開復廣鹽,著為定例;籍其稅課,以預備軍餉不時之急;積其羨餘,以少助內府缺乏之需;實夾公私兩便,內外兼資。夫聚斂以為功,臣之所素恥也;掊克以招怨,臣之所不忍也。況臣廢疾日深,決於求退,已可苟避地方之責,但其事勢,不得不然。

若已畢而復舉,是遺後人以所難,而于職守為不忠矣。願皇上憫地方之瘡痍,哀民貧之已甚,慮軍資之乏絶,察臣心之無他;特敕該部俯采所議,酌量裁處,早賜施行,則地方幸甚!

升萌謝恩疏

十四年正月初二日

正德十三年六月初六日,準兵部咨:「為捷音事,該臣題,該本部覆題:節該奉聖旨:王守仁升右副都御史,蔭子一人做錦衣衛,世襲百戶,寫敕獎勵。欽此。備咨欽遵。」臣竊自念功微賞重,深懼冒濫之誅,已于本月十八日具本乞恩,辭免升蔭,容照原職致仕。

復蒙聖旨:「王守仁才望素著,屢次剿賊成功,陞官蔭子,宜勉遵成命,不准休致。該部知道。欽此。備咨欽遵。

」臣聞命自天,局身無地。竊惟因勞而進秩者,朝廷賞功之典;量能而受祿者,人臣自守之節;故功宜惟重。雖聖帝之寬仁,而食浮於行,尤君子所深恥。陛下之賜,行其賞功之典也;臣之不敢當者,亦惟伸其自守之節而已。

軍志有之:「該罰而請不罰者,有誅;該賞而請不賞者,有誅。」古之人君執其賞罰,堅如金石,信如四時,是以令之所播如轟霆,兵之所加無堅敵,而功之所成無愆期。今日之事,兵事也。漢臣趙充國云:「兵事,當為後法。

」臣誠自知貪冒之恥,然亦安敢徇一己之小節,以亂陛下之軍政乎!但蔭子實非常典,私心終有所未安。黽勉受命,憂慚交集。自恨疾病之已纏,深懼圖報之無日;感激洪恩,莫知攸措。除別行具本請罪乞休外,為此具本稱謝!

乞放歸田裡疏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

正德十三年十月初二日,準吏部咨:「該臣奏為久病待罪,乞恩休致事。奉聖旨:王守仁帥師討賊,賢勞懋著,偶有微疾,著善調理,以副委任。所辭不允。該部知道。

欽此。備咨欽遵。」又于本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準吏部咨:「該臣奏為乞恩辭免升蔭容照原職致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