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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P 215


作者:范曄等
頁數:215 / 470
類別:中國古代史

 

後漢書

作者:范曄等
第215,共470。
諸儒宗之。與扶風馬融、南陽張衡特相友好。初,瑗兄章為州人所殺,瑗手刃報仇,因亡命。會赦,歸家。家貧,兄弟同居數十年,鄉邑化之。

年四十餘,始為郡吏。以事系東郡發乾獄。獄掾善為禮,瑗閒考訊時,輒問以禮說。其專心好學,雖顛沛必於是。後事釋歸家,為度遼將軍鄧遵所闢。



  
居無何,遵被誅,瑗免歸。

後復辟車騎將軍閻顯府。時閻太后稱制,顯入參政事。先是安帝廢太子為濟陰王,而以北鄉侯為嗣。瑗以侯立不以正,知顯將敗,欲說令廢立,而顯日沉醉,不能得見。乃謂長史陳禪曰:「中常侍江京、陳達等,得以嬖寵惑蠱先帝,遂使廢黜正統,扶立簄孽。少帝即位,發病廟中,周勃之征,于斯復見。今欲與長史君共求見,說將軍白太后,收京等,廢少帝,引立濟陰王,必上當天心,下合人望。伊、霍之功,不下席而立,則將軍兄弟傳祚於無窮。若拒違天意,久曠神器,則將以無罪並辜元惡。此所謂禍福之會,分功之時。」禪猶豫未敢從。會北鄉侯薨,孫程立濟陰王,是為順帝。閻顯兄弟悉伏誅,瑗坐被斥。門生蘇只具知瑗謀,欲上書言狀,瑗聞而遽止之。時陳禪為司隷校尉,召瑗謂曰:「第聽只上書,禪請為之證。」瑗曰:「此譬猶兒妾屏語耳,願使君勿復出口。」遂辭歸,不復應州郡命。

久之,大將軍梁商初開莫府,復首闢瑗。自以再為貴戚吏,不遇被斥,遂以疾固辭。歲中舉茂才,遷汲令。在事數言便宜,為人開稻田數百頃。視事七年,百姓歌之。

漢安初,大司農胡廣、少府竇章共薦瑗宿德大儒,從政有夡,不宜久在下位,由此遷濟北相。時李固為太山太守,美瑗文雅,奉書禮致慇勤。歲余,光祿大夫杜喬為八使,徇行郡國,以臧罪奏瑗,征詣廷尉。瑗上書自訟,得理出。

會病卒,年六十六。臨終,顧命子寔曰:「夫人稟天地之氣以生,及其終也,歸精於天,還骨于地。何地不可臧形骸,勿歸鄉裡。其賵贈之物,羊豕之奠,一不得受。」寔奉遺令,遂留葬洛陽。

瑗高於文辭,尤善為書、記、箴、銘,所着賦、碑、銘、箴、頌、七蘇、


  

南陽文學官志、嘆辭、移社文、悔祈、草書埶、七言,凡五十七篇。其南陽文學官志稱于後世,諸能為文者皆自以弗及。瑗愛士,好賓客,盛修餚膳,單極滋味,不問余產。居常蔬食菜羹而已。家無擔石儲,當世清之。

寔字子真,一名台,字元始。少沉靜,好典籍。父卒,隱居墓側。服竟,三公並闢,皆不就。

桓帝初,詔公卿郡國舉至孝獨行之士。寔以郡舉,征詣公車,病不對策,除為郎。明於政體,吏才有餘,論當世便事數十條,名曰政論。指切時要,言辯而確,當世稱之。仲長統曰:「凡為人主,宜寫一通,置之坐側。」其辭曰:

自堯舜之帝,湯武之王,皆賴明哲之佐,博物之臣。故嚱陶陳謨而唐虞以興,伊、箕作訓而殷周用隆。及繼體之君,欲立中興之功者,曷嘗不賴賢哲之謀乎!凡天下所以不理者,常由人主承平日久,俗漸敝而不悟,政寖衰而不改,習亂安危,怢不自鷪。或荒耽嗜欲,不恤萬機;或耳蔽箴誨,厭偽忽真;

或猶豫歧路,莫適所從;或見信之佐,括囊守祿;或簄遠之臣,言以賤廢。

是以王綱縱□于上,智士鬱伊于下。悲夫!

自漢興以來,三百五十餘歲矣。政令垢翫,上下怠懈,風俗雕敝,人庶巧偽,百姓囂然,咸復思中興之救矣。且濟時拯世之術,豈必體堯蹈舜然後乃理哉?期于補□決壞,枝柱邪傾,隨形裁割,要措斯世于安寧之域而已。故聖人執權,遭時定製,步驟之差,各有雲設。不強人以不能,背急切而慕所聞也。蓋孔子對葉公以來遠,哀公以臨人,景公以節禮,非其不同,所急異務也。是以受命之君,每輒創製;中興之主,亦匡時失。昔盤庚愍殷,遷都易民;周穆有闕,甫侯正刑。俗人拘文牽古,不達權制,奇偉所聞,簡忽所見,烏可與論國家之大事哉!故言事者,雖合聖德,輒見掎奪。

何者?其頑士闇于時權,安習所見,不知樂成,況可慮始,苟雲率由舊章而已。其達者或矜名妒能,恥策非己,舞筆奮辭,以破其義,寡不勝觽,遂見擯□。雖稷、契復存,猶將困焉。斯賈生之所以排于絳、灌,屈子之所以攄其幽憤者也。夫以文帝之明,賈生之賢,絳、灌之忠,而有此患,況其餘哉!

*(故宜)*量力度德,春秋之義。今既不能純法八*(世)**[代]*,故宜參以霸政,則宜重賞深罰以禦之,明着法術以檢之。自非上德,嚴之則理,寬之則亂。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於君人之道,審于為政之理,故嚴刑峻法,破奸軌之膽,海內清肅,天下密如。薦勛祖廟,享號中宗。筭計見效,優於孝文。及元帝即位,多行寬政,卒以墮損,威權始奪,遂為漢室基禍之主。政道得失,于斯可監。昔孔子作春秋,曪齊桓,懿晉文,嘆管仲之功。夫豈不美文、武之道哉?誠達權救敝之理也。

故聖人能與世推移,而俗士苦不知變,以為結繩之約,可復理亂秦之緒,干戚之舞,足以解平城之圍。 尚書曰,苗人逆命,禹乃舞干羽于兩階,七旬有苗格。前書,高祖被匈奴圍于平城,用陳平計得解。言干戚之舞,非平城之所用也。

夫熊經鳥伸,雖延歷之術,非傷寒之理;呼吸吐納,雖度紀之道,非續骨之膏。

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致養,疾則攻焉。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