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政府論    P 25


作者:洛克
頁數:25 / 33
類別:政治學

 

政府論

作者:洛克
第25,共33。
為了正確地理解政治權力這一概念,並追溯政治權力的起源,我們必須考察人類最初自然地處在一種什麼樣的狀態中。

一自然狀態的基本特點



  
首先,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全自由的狀態。人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且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其次,自然狀態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都是相互的,每個人的權力都是相等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其他人的權力。顯而易見,相同種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來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條件,擁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應人人平等。人與人之間也不應該存在從屬或受制關係,除非大家共同的意志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願意把某人置於其他人之上,明確地把無可置疑的統治權和主權交給這個人。

博學而明智的胡克爾是英國著名的神學家。他認為,人生來就是平等的,這一點顯而易見且不容置疑。他還主張,平等是人類互愛的基礎,而互愛是人類責任的基礎,據此引伸出正義和仁愛的重要準則。他說:“必須用相同的規則來理解平等的人,人類相同的慾望使人們明白,要像愛自己一樣愛別人。

如果我想從別人手中得到好處,那麼,我必須能滿足別人同樣的要求,因為別人也肯定有同樣的慾望。相反,如果我損害別人的利益,那麼,我給別人造成的痛苦,不會亞於別人給我造成的痛苦。如果我傷害了別人,我得到的將是被傷害。所以,我要想儘可能多地得到生來就與我平等的人的愛,就有義務給他們同樣多的愛。

從生而平等的人們之間的關係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指導人類生活的一些規則,任何人都不能忽視這些規則。”


  

最後,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中起支配作用。雖然自然狀態是完全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在自然狀態中,雖然每一個人都有處理自己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卻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佔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為了一種更崇高的目的而需要將它們毀滅。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中起支配作用,每個人都必須遵守自然法。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着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所有的人都是全能的、智慧無限的造物主創造的,大家都是他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人間,為他做事,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每個人的命運都只能由他決定,而由不得人類自己。人們既然生來就擁有同樣的能力,生活在同一個自然社會中,彼此之間就不能有從屬關係,更沒有彼此毀滅的權利,也不能像人類利用低級動物那樣彼此利用。由於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所以基于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

除了懲處罪犯外,任何人不能奪去或損害他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他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

二自然法的執行

為了約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就必須保證人人都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及保衛全人類的自然法。同人類的其他一切法律一樣,自然法也必須得到有效的執行,以保護無辜和約束犯罪。否則,自然法就毫無用處。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的執行權屬於每一個人,也就是說,人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

因為在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沒有人擁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享有對別人的統治權,所以,只要有一個人能執行自然法,那麼每個人就都有權這樣做。只要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麼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當然,這種懲罰權不是無限的,它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為限度。

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就這樣取得支配另一個人的權力。但是,當一個人抓住一個罪犯時,卻沒有絶對或隨心所欲的權力。他不能一時衝動、感情用事,而只能冷靜地依據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罪犯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懲處,儘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因為糾正和禁止是一個人可以合法地傷害另一個人、即我們稱之為懲罰的唯一理由。

罪犯在觸犯自然法時,就是在表明自己在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着。而理性和公道的規則,是上帝為了人類的相互安全而設置的行為尺度。所以,誰要是蔑視和破壞了保障人類不受損害和暴力侵害的規則,誰就是人類的公敵。既然這是對全人類的侵犯,是對自然法所規定的全人類和平與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自己享有的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都有權制止或在必要時消滅所有對他們有害的東西。

這樣,通過給予觸犯自然法的人相應懲罰,使其遭受能促使其悔改的痛苦,不但能達到使他不敢再犯的效果,也能起到警示旁人的作用。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並在這個根據上,人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

可以肯定,在某些人看來,這似乎是一種奇怪的學說。但是我請他們在非難這一學說之前,先為我解釋:基于什麼權利,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君可以處罰或處死一個在其領土上犯法的外國人。可以肯定,他們的法律是由本國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效力並不波及一個外國人。這些法律也不是針對外國人而制定的;退一步說,就算是針對這個外國人的,他也沒有服從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