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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3


作者:魏收
頁數:3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3,共623。
高祖又曰:「今欲遣蠕蠕使還,應有書問以不?」群臣以為宜有,乃詔閭為書。于時蠕蠕國有喪,而書不敘凶事。高祖曰:「卿為中書監,職典文詞,所造旨書,不論彼之凶事。若知而不作,罪在灼然;若情思不至,應謝所任。」

閭對曰:「昔蠕蠕主敦崇和親,其子不遵父志,屢犯邊境。如臣愚見,謂不宜弔。」



  
高祖曰:「敬其父則子悅,敬其君則臣悅。卿雲不合弔慰,是何言歟!」閭遂引愆,免冠謝罪。高祖謂閭曰:「蠕蠕使牟提小心恭慎,甚有使人之禮,同行疾其惇厚,每至陵辱,恐其還北,必被謗誣。昔劉準使殷靈誕每禁下人不為非禮之事,及其還國,果被譖醖,以致極刑。今為旨書,可明牟提忠於其國,使蠕蠕主知之。」

是年冬至,高祖、文明太后大饗群官。高祖親舞于太后前,群臣皆舞。高祖乃歌,仍率群臣再拜上壽。閭進曰:「臣聞:大夫行孝,行合一家;諸侯行孝,聲著一國;天子行孝,德被四海。今陛下聖性自天,敦行孝道,稱觴上壽,靈應無差。臣等不勝慶踴,謹上千萬歲壽。」

高祖大悅,賜群臣帛,人三十匹。

又議政于皇信堂,高祖曰:「百揆多途,萬機事猥,未周之闕,卿等宜有所陳。」

閭對曰:“臣伏思太皇太后十八條之令,及仰尋聖朝所行,事周于百揆,理兼于庶務。孔子至聖,三年有成;子產治鄭,歷載乃就。今聖化方宣,風政驟改,行之積久,自然致治。理之必明,不患事闕。又為政之道,終始若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政令既宣,若有不合於民者,因民之心而改之。



  
願終成其事,使至教必行。臣反覆三思,理畢于此,不知其他。但使今之法度,必理、必明、必行、必久,勝殘去殺,可不遠而致。”

高祖曰:「刑法者,王道之所用。何者為法?何者為刑?施行之日,何先何後?」閭對曰:「臣聞刑制立會,軌物齊眾,謂之法;犯違制約,致之於憲,謂之刑。然則法必先施,刑必後著。自鞭杖已上至于死罪,皆謂之刑。刑者,成也,成而不可改。」

高祖曰:“《論語》稱:冉子退朝,孔子問曰:『何晏也?』對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雖不吾以,吾其與聞之。

’何者是政?何者為事?”閭對曰:「臣聞:政者,君上之所施行,合于法度,經國治民之屬,皆謂之政;臣下奉教承旨,作而行之,謂之事。然則天下大同,風軌齊一,則政出於天子;王道衰,則政出於諸侯;君道缺,則政出於大夫。故《詩敘》曰:『王道衰,政教失,則國異政,家殊俗。』政者,上之所行;事者,下之所奉。」

高祖曰:「若君命為政,子夏為莒父宰,問政,此應奉命而已,何得稱政?」尚書游明根曰:「子夏宰民,故得稱政。」

帝善之。

十四年秋,閭上表曰:

奉癸未詔書,以春夏少雨,憂饑饉之方臻,愍黎元之傷瘁,同禹湯罪己之誠,齊堯舜引咎之德。虞災致懼,詢及卿士,令各上書,極陳損益。深恩被于蒼生,厚惠流于后土。伏惟陛下天啟聖姿,利見纂極,欽若昊天,光格宇宙。太皇太后以叡哲贊世,稽合三才,高明柔克,道被無外。七政昭宣于上,九功咸序于下。君人之量逾高,謙光之旨彌篤。修復祭儀,宗廟所以致敬;飾正器服,禮樂所以宣和。增儒官以重文德,簡勇士以昭武功。慮獄訟之未息,定刑書以理之;懼蒸民以奸宄,置鄰黨以穆之;究庶官之勤劇,班俸祿以優之;知勞逸之難均,分民土以齊之。

甄忠明孝,矜貧恤獨,開納讜言,抑絶讒佞,明訓以體,率土移風。雖未勝殘去殺,成無為之化,足以仰答三靈者矣。

臣聞皇天無私,降鑒在下,休咎之征,咸由人召。故帝道昌則九疇敘,君德衰而彞倫斁。休瑞並應,享以五福,則康于其邦;咎徵屢臻,罰以六極,則害于其國。斯乃《洪範》之實征,神祇之明驗。及其厄運所纏,世鐘陽九,數乖于天理,事違於人謀,時則有之矣。故堯湯逢歷年之災,周漢遭水旱之患,然立功修行,終能弭息。今考治則有如此之風,計運未有如彼之害,而陛下慇勤引過,事邁前王。徙星澍雨之征,指辰可必;消災滅禍之符,灼然自見。雖王畿之內,頗為少雨,關外諸方,禾稼仍茂。苟動之以禮,綏之以和,一歲不收,未為大損。但豫備不虞,古之善政;安不忘危,有國常典。竊以北鎮新徙,家業未就,思親戀本,人有愁心,一朝有事,難以禦敵。可寬其往來,頗使欣慰,開雲中馬城之食以賑恤之,足以感德,致力邊境矣。明察畿甸之民,饑甚者,出靈丘下館之粟以救其乏,可以安慰孤貧,樂業保土。使幽、定、安、並四州之租,隨運以溢其處;開關弛禁,薄賦賤糴,以消其費;清道路,恣其東西,隨豐逐食,貧富相贍。可以免度凶年,不為患苦。

又聞常士困則濫竊生,匹婦餒則慈心薄。凶儉之年,民輕違犯,可緩其使役,急其禁令。宜于未然之前,申敕外牧。又一夫幽枉,王道為虧,京師之獄,或恐未盡。可集見囚于都曹,使明折庶獄者,重加究察。輕者即可決遣,重者定狀以聞。罷非急之作,放無用之獸。此乃救凶之常法,且以見憂于百姓。《論語》曰:「不患貧而患不安。」

苟安而樂生,雖遭凶年,何傷於民庶也。愚臣所見,如此而已。

詔曰:「省表聞之,當敕有司依此施行。」

後詔閭與太常采雅樂以營金石,又領廣陵王師。出除鎮南將軍、相州刺史。以參定律令之勤,賜布帛千匹、粟一千斛、牛馬各三。閭上疏陳伐吳之策,高祖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