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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32


作者:魏收
頁數:32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32,共623。
後參征南慕容白曜軍事,進攻升城,師人多傷。及城潰,白曜將坑之,麒麟諫曰:「今始踐偽境 ,方圖進取,宜寬威厚惠,以示賊人,此韓信降范陽之計。勍敵在前,而便坑其眾,恐自此以東,將人各為守,攻之難克。日久師老,外民乘之,以生變故,則三齊未易圖也。」

白曜從之,皆令復業,齊人大悅。後白曜表麒麟為冠軍將軍,與房法壽對為冀州刺史。白曜攻東陽,麒麟上義租六十萬斛,並攻戰器械,於是軍資無乏。及白曜被誅,麒麟亦征還,停滯多年。高祖時,拜給事黃門侍郎,乘傳招慰徐兗叛民,歸順者四千餘家。



  
尋除冠軍將軍、齊州刺史,假魏昌侯。麒麟在官,寡于刑罰。從事劉普慶說麒麟曰:「明公仗節方夏,而無所斬戮,何以示威?」麒麟曰:“刑罰所以止惡 ,蓋不得已而用之。

今民不犯法,何所戮乎?若必須斬斷以立威名,當以卿應之。”

普慶慚懼而退。麒麟以新附之人,未階台宦,士人沉抑,乃表曰:「齊土自屬偽方,歷載久遠。舊州府僚,動有數百。自皇威開被,並職從省,守宰闕任,不聽土人監督。竊惟新人未階朝宦,州郡局任甚少,沉塞者多,願言冠冕,輕為去就。愚謂守宰有闕,宜推用豪望,增置吏員,廣延賢哲。則華族蒙榮,良才獲敘,懷德安土,庶或在茲。」

朝議從之。

太和十一年,京都大饑,麒麟表陳時務曰:


  

古先哲王經國立治,積儲九稔,謂之太平。故躬籍千畝,以勵百姓,用能衣食滋茂,禮教興行。逮于中代,亦崇斯業,入粟者與斬敵同爵,力田者與孝悌均賞,實百王之常軌,為治之所先。

今京師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蓋一夫不耕,或受其饑,況于今者,動以萬計。故頃年山東遭水,而民有餒終;今秋京都遇旱,谷價踴貴。實由農人不勸,素無儲積故也。

伏惟陛下,天縱欽明,道高三、五,昧旦憂勤,思恤民弊,雖帝虞一日萬幾,周文昃不暇食,蔑以為喻。上垂覆載之澤,下有凍餒之人;皆由有司不為明制,長吏不恤其本。自承平日久,豐穰積年,競相矜誇,遂成侈俗。車服第宅,奢僭無限;喪葬婚娶,為費實多。貴富之家,童妾衤玄服;工商之族,玉食錦衣。農夫飠甫糟糠,蠶婦乏短褐。故令耕者日少,田有荒蕪。谷帛罄于府庫,寶貨盈于市裡;衣食匱于室,麗服溢于路。饑寒之本,實在於斯。愚謂凡珍玩之物,皆宜禁斷;吉凶之禮,備為格式;令貴賤有別,民歸璞素。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宰司四時巡行,台使歲一按檢;勤相勸課,嚴加賞罰;數年之中,必有盈贍,雖遇災凶,免于流亡矣。

往年校比戶貫,租賦輕少。臣所統齊州,租粟才可給俸,略無入倉。雖於民為利,而不可長久。脫有戎役,或遭天災,恐供給之方,無所取濟。可減絹布,增益谷租,年豐多積,歲儉出賑。所謂私民之谷,寄積于官;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

十二年春,卒於官,年五十六。遺敕其子,殯以素棺,事從儉約。麒麟立性恭慎,恆置律令于坐傍。臨終之日,唯有俸絹數十匹,其清貧如此。贈散騎常侍、安東將軍、燕郡公,謚曰康。

長子興宗,字茂先。好學有文才。年十五,受道太學。後司空高允奏為秘書郎,參著作事。中山王叡貴寵當世。□為文。遷秘書中散。太和十四年冬,卒。贈寧遠將軍、漁陽太守。

子子熙,字元雍。少自修整,頗有學識。弱冠,未能自通,侍中崔光舉子熙為清河王懌常侍,遷郎中令。初,子熙父以爵讓弟顯宗,不受。子熙緣父素懷,卒亦不襲。及顯宗卒,子熙別蒙賜爵,乃以其先爵讓弟仲穆。兄弟友愛如此。父亡,居喪有禮。子熙為懌所眷遇,遂闕位,待其畢喪後復用。

及元義害懌,久不得葬。子熙為之憂悴,屏處田野,每言王若不得復封,以禮遷葬,誓以終身不仕。後靈太后返政,以元義為尚書令,解其領軍。子熙與懌中大夫劉定興、學官令傅靈扌剽、賓客張子慎伏闕上書曰:

竊惟故主太傅清河王,職綜樞衡,位居論道;盡忠貞以奉公,竭心膂以事國。自先皇崩殂,陛下衝幼,負扆當朝,義同分陝。宋維反常小子,性若青蠅,污白點黑,讒佞是務。以元義皇姨之婿,權勢攸歸,遂相附托,規求榮利,共結圖謀,坐生眉眼,誣告國王,枉以大逆。賴明明在上,赫赫臨下,泥漬自消,玉質還潔。謹案律文: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

維遂無罪,出為大郡,刑賞僭差,朝野怪愕。若非宋維與義為計,豈得全其身命,方撫千里?

王以權在寵家,塵謗紛雜,恭慎之心,逾深逾厲,去其本宅,移住殿西,闔門靜守,親賓阻絶。于時,吏部諮稟劉騰,奏其弟官,郡戍兼補。及經內呈,為王駁退。騰由此生嫌,私深怨怒,遂乃擅廢太后,離隔二宮,拷掠胡定,誣王行毒,含齒戴發,莫不悲惋。及會公卿,議王之罪,莫不俯眉飲氣,唯諮是從。仆射游肇,亢言厲氣,發憤成疾,為王致死。王之忠誠款篤,節義純貞,非但蘊藏胸襟,實乃形于文翰。搜括史傳,撰《顯忠錄》,區目十篇,分卷二十。既欲彰忠心于萬代,豈可為逆亂於一朝?乞追遺志,足明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