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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2


作者:魏收
頁數:52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2,共623。
史臣曰:古人有雲,才未半古,功以過之,非徒語也。王肅流寓之人,見知一面,雖器業自致,抑亦逢時,榮仕赫然,寄同舊列,美矣。誦、翊繼軌,不殞光風。宋弁以才度見知,跡參顧命,拔萃出類,其有以哉。無子之嘆,豈徒羊舌?宗祀之不亡,幸矣。

列傳第五十二 郭祚 張彞



  
郭祚,字季祐,太原晉陽人,魏車騎郭淮弟亮後也。祖逸,州別駕 ,前後以二女妻司徒崔浩,一女妻浩弟上黨太守恬。世祖時,浩親寵用事,拜逸徐州刺史,假榆次侯,終贈光祿大夫。父洪之,坐浩事誅,祚亡竄得免。少而孤貧,姿貌不偉,鄉人莫之識也。有女巫相祚,後當富貴。祚涉歷經史,習崔浩之書,尺牘文章見稱于世。弱冠,州主簿,刺史孫小委之書記。又太原王希彥,逸妻之侄,共相周恤,得以饒振。

高祖初,舉秀才,對策上第,拜中書博士,轉中書侍郎 ,遷尚書左丞,長兼給事黃門侍郎。祚清勤在公,夙夜匪懈,高祖甚知賞之。

從高祖南征,及還,正黃門。車駕幸長安,行經渭橋,過郭淮廟,問祚曰:「是卿祖宗所承邪?」祚曰:「是臣七世伯祖。」

高祖曰:「先賢后哲,頓在一門。」

祚對曰:「昔臣先人以通儒英博,唯事魏文。微臣虛薄,遭奉明聖,自惟幸甚。」

因敕以太牢祭淮廟,令祚自撰祭文。以贊遷洛之規,賜爵東光子。高祖曾幸華林園,因觀故景陽山。祚曰:「山以仁靜,水以智流,願陛下修之。」

高祖曰:「魏明以奢失于前,朕何為襲之於後?」祚曰:「高山仰止。」

高祖曰:「得非景行之謂?」遷散騎常侍,仍領黃門。是時高祖鋭意典禮,兼銓鏡九流,又遷都草創,征討不息,內外規略,號為多事。祚與黃門宋弁參謀幃幄,隨其才用,各有委寄。祚承稟註疏,特成勤劇。嘗以立馮昭儀,百官夕飲清徽後園,高祖舉觴賜祚及崔光曰:「郭祚憂勞庶事,獨不欺我;崔光溫良博物,朝之儒秀。不勸此兩人,當勸誰也?」其見知若此。



  
初,高祖以李彪為散騎常侍,祚因入見,高祖謂祚曰:「朕昨誤授一人官。」

祚對曰:「陛下聖鏡照臨,論才授職 ,進退可否,黜陟幽明,品物既彰,人倫有序。豈容聖詔一行而有差異?」高祖沉吟曰:「此自應有讓。因讓,朕欲別授一官。」

須臾,彪有啟云:「伯石辭卿,子產所惡。臣欲之已久,不敢辭讓。」

高祖嘆謂祚曰:「卿之忠諫,李彪正辭,使朕遲回不能複決。」

遂不換彪官也。乘輿南討,祚以兼侍中從,拜尚書,進爵為伯。高祖崩,咸陽王禧等奏祚兼吏部尚書,尋除長兼吏部尚書、并州大中正。

世宗詔以奸吏逃刑,懸配遠戍,若永避不出,兄弟代之。

祚奏曰:“慎獄審刑,道煥先古;垂憲設禁 ,義纂惟今。是以先王沿物之情,為之軌法;故八刑備于昔典,奸律炳于來制,皆所以謀其始跡,訪厥成罪,敦風厲俗,永資世范者也。伏惟旨義博遠,理絶近情,既懷愚異,不容不述。誠以敗法之原,起於奸吏,奸吏雖微,敗法實甚。伏尋詔旨,信亦斷其逋逃之路,為治之要,實在於斯。然法貴止奸,不在過酷,立制施禁,為可傳之於後。若法猛而奸不息,禁過不可永傳,將何以載之刑書,垂之百代?若以奸吏逃竄,徙其兄弟;罪人妻子,復應徙之。

此則一人之罪,禍傾二室。愚謂罪人既逃,止徙妻子,走者之身,懸名永配,于眚不免,奸途自塞。”

詔從之。

尋正吏部。祚持身潔清,重惜官位,至于銓授,假令得人,必徘徊久之 ,然後下筆。下筆即云:「此人便以貴矣。」

由是事頗稽滯,當時每招怨讟。然所拔用者,皆量才稱職,時又以此歸之。

出為使持節、鎮北將軍、瀛州刺史。及太極殿成,祚朝于京師,轉鎮東將軍、青州刺史。祚值歲不稔,闔境饑敝,矜傷愛下 ,多所賑恤,雖斷決淹留,號為煩緩,然士女懷其德澤,于今思之。

入為侍中、金紫光祿大夫、并州大中正,遷尚書右仆射。時議定新令,詔祚與侍中、黃門參議刊正。故事,令、仆、中丞騶唱而入宮門,至于馬道。及祚為仆射,以為非盡敬之宜,言于世宗,帝納之。

下詔:「禦在太極,騶唱至止車門;禦在朝堂,至司馬門。」

騶唱不入宮,自此始也。詔祚本官領太子少師。祚曾從世宗幸東宮,肅宗幼弱,祚懷一黃出奉肅宗。時應詔左右趙桃弓與御史中尉王顯迭相脣齒,深為世宗所信,祚私事之。

時人謗祚者,號為桃弓仆射、黃少師。

祚奏曰:「謹案前後考格雖班天下,如臣愚短,猶有未悟。今須定職人遷轉由狀,超越階級者即須量折。景明初考格,五年者得一階半。正始中 ,故尚書、中山王英奏考格,被旨:但可正滿三周為限,不得計殘年之勤。又去年中,以前二制不同,奏請裁決。旨云:『黜陟之體,自依舊來恆斷。』今未審從舊來之旨,為從景明之斷,為從正始為限?景明考法:東西省文武閒官悉為三等,考同任事;而前尚書盧昶奏上第之人三年轉半階。今之考格,復分為九等,前後不同,參差無準。」

詔曰:「考在上中者,得泛以前,有六年以上遷一階,三年以上遷半階,殘年悉除。考在上下者,得泛以前,六年以上遷半階,不滿者除。其得泛以後,考在上下者,三年遷一階。散官從盧昶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