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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66


作者:魏收
頁數:566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66,共623。
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于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四年,經始明堂,改營太廟。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勛,高於平文,廟號為烈祖。比功校德,以為未允。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于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



  
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昇平之會,事在於今。推功考德,實如明旨。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理衷如此,不敢不言。」

詔曰「理或如此。比有間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

又詔曰:「《禮》雲自外至者,無主不立。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于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坐。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去此祀。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

戊午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昔漢高之初,所祀眾神及寢廟不少今日。至于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又詔曰:「明堂、太廟,並祀祖宗,配祭配享,于斯備矣。白登、崞山、鷄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誕生先後,復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可敕雍州,以時供祭。」

又詔曰:「先恆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霤,每神皆有。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甲寅,集群官,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于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嘗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游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眾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釋禫祭于太和廟。帝袞冕,與祭者朝服。既而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庚申,帝親省齊宮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將祭圜丘,帝袞冕劍舄,待臣朝服。辭太和廟,之圜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既而還之太和廟,乃入。甲子,帝袞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群官。既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帝感慕,樂懸而不作。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

既而帝兗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奉臣主于齊車,至新廟。有司升神主于太廟,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蒸嘗之禮,頗違舊義。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罐于太廟。但朝典初改,眾務殷湊,無遑齊潔,遂及于今。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剋日以聞。」

二月丁酉,詔曰:“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黃;秩闕三字
 中古之近規。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且法施於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恆式。斯乃異代同途,奕世共軌。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于祀令,已為決之。

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

凡在祀令,其數有五。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于平陽。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為之化,可祀于廣寧。夏禹禦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于安邑。周文公制禮作樂,垂範萬葉,可祀于洛陽。其宣尼之廟,已于中省,當別敕有司。饗薦之禮,自文公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丙午,詔有司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敕。

癸丑,帝臨宣文堂,引儀曹尚書劉昶、鴻臚卿游明根、行儀曹事李韶,授策孔子,崇文聖之謚。於是昶等就廟行事。既而,帝齊中書省,親拜祭于廟。

九月甲寅朔,大享于明堂,祀文明太后于玄室,帝親為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