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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71


作者:魏收
頁數:571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71,共623。
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雲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併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

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云:「諸侯五廟,親四。」



  
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標榜,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並是後世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註記,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于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鑒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明知當時大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

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屍,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象平存。上自天子,下逮于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于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道也。」

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也。」

《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史;饋食設主,著于《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于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

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云:『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詔依懌議。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于太廟,太社石主將遷于社宮。禮官雲應用幣。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于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召誥》,應用牲,詔遂從之。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盧元明、秘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秘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鴟尾。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后祔祭儀法》,執事列于廟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準據今廟,宜開四門。內院南面開三門,余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齊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廟並廚宰,東為廟長廨並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

詔從之。

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