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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93


作者:魏收
頁數:593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93,共623。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范。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今世匠均同,圜流無極。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臣比奏求宣下海內,依式行錢。登被旨敕,『錢行已久,且何依舊』。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于京邑,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至于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繦相屬,不假鬥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並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鷄眼、鐶鑿,依律而禁。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詔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斗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礦,計一斗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治利,並宜開鑄。」

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至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銖」,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于二市賞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於是詔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然奸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復細薄。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余皆準此為數。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于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若有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絶。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群官參議,咸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上從之而止。

志第十六 刑罰七

二儀既判,匯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愛惡。陰陽所育 ,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

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祇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以下淳樸。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鋭,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

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夏刑則大闢二百,臏闢三百,宮闢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

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泛問,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先王之愛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于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于秦,議參夷之誅 ,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于秋荼,綱密於凝脂,奸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於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鍊而周內之。

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獄。”

宣帝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