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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 下    P 11


作者:司馬光
頁數:11 / 862
類別:中國古代史

 

資治通鑑 下

作者:司馬光
第11,共862。
隋奉車都尉于宣敏奉使巴、蜀還,奏稱:「蜀土沃饒,人物殷阜。周德之衰,遂成戎首。宜樹建籓屏,封殖子孫。」隋主善之。辛未,以越王秀為益州總管,改封蜀王。宣敏,謹之孫也。

壬申,隋以上柱國長孫覽、元景山併為行軍元帥,發兵入寇;命尚書左仆射高熲節度諸軍。



  
初,周、齊所鑄錢凡四等,及民間私錢,名品甚眾,輕重不等。隋主患之,更鑄五銖錢,背、面、好、肉皆有周郭,每一千重四斤二兩。悉禁古錢及私錢。置樣于關;不如樣者,沒官銷毀之。自是錢幣始壹,民間便之。

隋鄭譯以上柱國歸第,賞賜豐厚。譯自以被疏,呼道士醮章祈福,為婢所告,以為巫蠱,譯又與母別居,為憲司所劾,由是除名。隋主下詔曰:「譯若留之於世,在人為不道之臣;戮之於朝,入地為不孝之鬼。有累幽顯,無所置之。宜賜以《孝經》,令其熟讀。」仍遣與母共居。

初,周法比于齊律,煩而不要,隋主命高熲、鄭譯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練習典故,達于從政,乃采魏、晉舊律,下至齊、梁,沿革重輕,取其折衷。時同修者十餘人,凡有疑滯,皆取決於政。於是去前世梟、轘及鞭法,自非謀叛以上,無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絞、斬;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議、請、減、贖、官當之科以優士大夫。除前世訊囚酷法,考掠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縣不為理者,聽以次經郡及州省;若仍不為理,聽詣闕伸訴。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詔曰:「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于斯已極。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杯。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雖雲遠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及鞭,並令去之。貴礪帶之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廕,旁及諸親。流役六年,改為五載;刑徒三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備于簡策。雜格、嚴科,並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後世多遵用之。

隋主嘗怒一郎,于殿前笞之。諫議大夫劉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願少寬之。」帝不顧。行本於是正當帝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若非,當致之於理。豈得輕臣而不顧也?」因置笏于地而退。帝斂容謝之。遂原所笞者。行本,璠之兄子也。

獨孤皇后,家世貴盛而能謙恭,雅好讀書,言事多與隋主意合,帝甚寵憚之,宮中稱為「二聖」。帝每臨朝,後輒與帝方輦而進,至閣乃止。使宦官伺帝,政有所失,隨則匡諫。候帝退朝。同反燕寢。有司奏稱:「《周禮》:百官之妻,命于王后,請依古制。」後曰:「婦人預政,或從此為漸,不可開其源也。」大都督崔長仁,後之中外兄弟也,犯法當斬,帝以後故,欲免其罪。後曰:「國家之事,焉可顧私!」長仁竟坐死。後性儉約,帝嘗合止利藥,須胡粉一兩。宮內不用,求之,竟不得。又欲賜柱國劉嵩妻織成衣領,宮內亦無之。

然帝懲周氏之失,不以權任假借外戚,後兄弟不過將軍、刺史。帝外家呂氏,濟南人,素微賤。齊亡以來,帝求訪,不知所在。及即位,始求得舅子呂永吉,追贈外祖雙周為太尉,封齊郡公,以永吉襲爵。永吉從父道貴,性尤頑獃,言詞鄙陋,帝厚加供給,而不許接對朝士。拜上儀同三司,出為濟南太守;後郡廢,終於家。

壬辰,隋主如岐州。

岐州刺史安定梁彥光,有惠政,隋主下詔褒美,賜束帛及禦傘,以厲天下之吏;久之,徙相州刺史。岐俗質厚,彥光以靜鎮之,奏課連為天下最。及居相,部如岐州法。鄴自齊亡,衣冠士人多遷入關,唯工商樂戶移實州郭。風俗險詖,好興謡訟,目彥光為「著帽餳」。帝聞之,免彥光官。歲余,拜趙州刺史。彥光自請復為相州,帝許之。豪猾聞彥光再來,皆嗤之。彥光至,發擿奸伏,有若神明,豪猾潛竄,闔境大治。於是招致名儒,每鄉立學,親臨策試,褒勤黜怠。及舉秀才,祖道于郊,以財物資之。於是風化大變,吏民感悅,無復訟者。

時又有相州刺史陳留樊叔略,有異政,帝以璽書褒美,班示天下,征拜司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