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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 下    P 147


作者:司馬光
頁數:147 / 862
類別:中國古代史

 

資治通鑑 下

作者:司馬光
第147,共862。
河內人李好德得心疾,妄為妖言,詔按其事。大理丞張藴古奏:「好德被疾有征,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藴古貫在相州,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按事不實。」上怒,命斬之於市,既而悔之,因詔:「自今有死罪,雖令即決,仍三覆奏乃行刑。」

權萬紀與侍御史李仁發,俱以告訐有寵于上,由是諸大臣數被譴怒。魏徵諫曰:「萬紀等小人,不識大體,以訐為直,以讒為忠。陛下非不知其無堪,蓋取其無所避忌,欲以警策群臣耳。而萬紀等挾恩依勢,逞其奸謀,凡所彈射,皆非有罪。陛下縱未能舉善以厲俗,奈何昵奸以自損乎!」上默然,賜絹五百匹。久之,萬紀等奸狀自露,皆得罪。九月,上修仁壽宮,更命曰九成宮。又將修洛陽宮,民部尚書戴冑表諫,以「亂離甫爾,百姓凋弊,帑藏空虛,若營造不已,公私勞費,殆不能堪!」上嘉之曰:「戴冑於我非親,但以忠直體國,知無不言,故以官爵酬之耳。」久之,竟命將作大匠竇璡修洛陽宮,璡鑿池築山,雕飾華靡。上遽命毀之,免璡官。



  
冬,十月,丙午,上逐兔于後苑,左領軍將軍執失思力諫曰:「天命陛下為華、夷父母,奈何自輕!」上又將逐鹿,思力脫巾解帶,跪而固諫,上為之止。

初,上令群臣議封建,魏徵議以為:「若封建諸侯,則卿大夫咸資俸祿,必致厚斂。又,京畿賦稅不多,所資畿外,若盡以封國邑,經費頓闕。又,燕、秦、趙、代俱帶外夷,若有警急,追兵內地,難以奔赴。」禮部侍郎李百藥以為:「運祚修短,定命自天,堯、舜大聖,守之而不能固;漢、魏微賤,拒之而不能卻。今使勛戚子孫皆有民有社,易世之後,將驕淫自恣,攻戰相殘,害民尤深,不若守令之迭居也。」中書侍郎顏師古以為:「不若分王諸子,勿令過大,間以州縣,雜錯而居,互相維持,使各守其境,協力同心,足扶京室;為置官寮,皆省司選用,法令之外,不得擅作威刑,朝貢禮儀,具為條式。一定此制,萬代無虞。」十一月,丙辰,詔:「皇家宗室及勛賢之臣,宜令作鎮籓部,貽厥子孫,非有大故,無或黜免,所司明為條列,定等級以聞。」

丁巳,林邑獻五色鸚鵡,丁卯,新羅獻美女二人;魏徵以為不宜受。上喜曰:「林邑鸚鵡猶能自言苦寒,思歸其國,況二女遠別親戚乎!」並鸚鵡,各付使者而歸之。

倭國遣使入貢,上遣新州刺史高表仁持節往撫之;表仁與其王爭禮,不宣命而還。


  

丙子,上禮圜丘。

十二月,太仆寺丞李世南開黨項之地十六州、四十七縣。

上謂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又,古刑人,君為之徹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斷獄,唯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乎!」丁亥,制:「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錄狀以聞。」由是全活甚眾。其五覆奏者,以決前一二日,至決日又三覆奏;唯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

己亥,朝集使利州都督武士彟等覆上表請封禪,不許。

壬寅,上幸驪山溫湯;戊申,還宮。

上謂執政曰:「朕常恐因喜怒妄行賞罰,故欲公等極諫。公等亦宜受人諫,不可以己之所欲,惡人違之。苟自不能受諫,安能諫人?」康國求內附。上曰:「前代帝王,好招來絶域,以求服遠之名,無益於用而糜弊百姓。今康國內附,儻有急難,于義不得不救。師行萬里,豈不疲勞!勞百姓以取虛名,朕不為也。」遂不受。

謂侍臣曰:「治國如治病,病雖愈,尤宜將護,倘遽自放縱,病復作,則不可救矣。今中國幸安,四夷俱服,誠自古所希,然朕日慎一日,唯懼不終,故欲數聞卿輩諫爭也。」魏徵曰:「內外治安,臣不以為喜,唯喜陛下居安思危耳。」

上嘗與侍臣論獄,魏徵曰:「煬帝時嘗有盜發,帝令于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訊取服,凡二千餘人,帝悉令斬之。大理丞張元濟怪其多,試尋其狀,內五人嘗為盜,餘皆平民;竟不敢執奏,盡殺之。」上曰:「此豈唯煬帝無道,其臣亦不盡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