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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P 2


作者:盧梭
頁數:2 / 50
類別:西洋哲學

 

社會契約論

作者:盧梭
第2,共50。
《社會契約論》分成四冊,大致上,第一冊論人民和主權者;第二冊論法律和主權者;第三冊論政府和主權者;第四冊以古羅馬歷史出發論述了主權者意志實現的某些細節。
年法學家費孝通在寬鬆的時期呼籲全社會學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原因無他,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中國還沒有一個公民社會,而它是現代民主法制的基礎。

若干名詞的英漢對照sovereign


  
主權者sovereignty
主權 sovereign power
主權權力sovereign authority
主權權威general will
一般意志prince統治者democracy
(直接)民主制aristocracy貴族制monarchy
君主(立憲)制despotism專制政府despot
專制的君主
【譯註】

General Will在中文翻譯裡有其他多種翻法。有人翻成「總意志」和「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比較接近原文含義。但是,General在原文中是相對於Particular,故有現在的「一般意志」的翻法;但有時,原文也對應于Individual。有必要指出一般意志和後來黑格爾神化了的國家意志有極大的不同。

Sovereign翻譯為主權者。其他的翻譯有用「人民主權」的。



  
Prince本可翻譯成王國,但在上下文中把它意譯成統治者,以免讀者對用詞的理解過分生疏。

第一冊

前言
這篇小論文原屬於我無力完成的一部更大部頭的作品,我早放棄了這個大部頭作品的寫作。在其中可以單獨提取出來的各種片斷中,這本書是最長的,好象也是最不值得公佈于眾的一部分。其餘的部分已毀去了。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

從人本身出發研究法律的可能形式,我想研究一下在公民社會秩序中是否存在任何合法的和可靠的管理原則。在此研究中,我會儘量地把權利所允許的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

我想直接切入主題而不先證明其重要性。既然我在講政治,人們會問我到底是統治者還是立法者;我的回答是我兩者都不是,也正因如此,我才要來談政治。否則,我就不會浪費時間光說不做了;我要不就付諸實踐,要不就保持沉默。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作為主權者【譯註1】的一員,不論我的小小一票對公眾事物的影響是多麼卑微,這種發言權給我以足夠的責任感來研究這些事物。從我對政府政制的思考和研究中,每每我都挖掘出新的理由,讓我更愛我自己祖國的政府。
【譯註1】Sovereign(主權者)在盧梭是一個整體的概念,不是世俗意義上的統治權的意思。盧梭自號日內瓦公民,但日內瓦當時並不自由。後來,盧梭本人就因《社會契約論》公民宗教一節而被取消了日內瓦國籍。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一章

本書的研究主題

人生而自由,然而他自此處處背負着鎖鏈。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但是他只是比他人更為不自由的奴隷。為什麼會是這樣?我不知道。是什麼使它成為合理?那是我相信可以回答的問題。

如果我只考慮力量和其產生的後果,我會說「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認了服從了,暴力算達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夠砸碎這種鎖鏈並付諸行動,暴力的結果就更妙了,因為,人民憑着暴力奪回了他們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這裡,或者自由的奪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這種權利既然不能來自自然,它就必須基于一些約法三章。問題是這種約法的內容。首先,我得進一步闡明我剛說過的一切。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二章

第一種社會

所有人類社會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會形態,是家庭:即便如此,子女對父親的依賴只是為了生存。一但這一需求不復存在,子女對父親的服從和父親對子女的照顧這雙重責任就都解除了,他們從此成為獨立的個體。如果他們還要繼續生活在一起,就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出於自願的了。家庭從而就成了一種約定。

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