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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44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44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44,共712。
 為使一種商品上市每年所使用的全部勞動量,自然會依著這個方式使自己適合於有效需求。其目的當然在於始終把適當商品量提供市場,使供給足夠適應需求,而不超過需求。
 但是,在有些業務上,同量勞動逐年所產出的商品量可大不相同,在有些業務上,卻往往相等,或幾乎相等。例如,同數農業勞動者,所產出的穀物、葡萄酒、油、忽布花等商品量,就一年不同於一年;但同數紡織工所產出的麻布和呢絨量,卻年年相等,或幾乎相等。就前一種產業說,適合有效需求的生產量,只是這產業的平均生產額。由於實際生產量往往比平均生產額大得多或小得多,所以市場上商品量有時大大超過其有效需求,有時極不夠供應其有效需求。所以縱使有效需求能夠始終保持同一程度,商品的市場價格仍不免時有變動,有時比其自然率高得多,有時又低得多。但就後一種產業說,由於同量勞動的生產量總是相同,或大約相同,所以,生產量能更正確地適合其有效需求。在有效需求保持同一狀態時,商品市場價格也保持同一狀態,和自然價格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大家從經驗都知道,麻布和呢絨的價格,不象穀價那樣常常變動,也沒有穀價那樣大的變動。因為,前者的價格只隨需求的變動而變動;後者的價格,則不僅隨需求的變動而變動,還隨著為供應需求而上市的商品量的更巨大和更頻繁的變動而變動。


  
 商品市價偶然和一時的變動,主要對價格中工資部分和利潤部分發生影響,而對其中地租部分則影響不大。用貨幣確定了的地租,無論就比率說或就價值說,絕不受其影響。以原生產物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計算的地租,無疑也只能在年租的價值上,不能在年租的比孿上受其影響。在議定租佃條件時,地主和農業經營者都盡他們所知,竭力使地租率適合於生產物的平均價格,而不適合於其臨時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