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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P 287


作者:羅素
頁數:287 / 341
類別:西洋哲學

 

西方哲學史

作者:羅素
第287,共341。
盧梭沒有洛克及其門徒所特有的對私有財產的那種深切尊重。「國家在對它的成員的關係上,是他們的全部財產的主人。」他也不相信像洛克和孟德斯鳩所鼓吹的那種權能分立。

不過在這點上,也和在其它若干點上一樣,他後來的詳細討論和前面的一般原則是不盡一致的。在第三卷第一章裡他說,主權者的職責限于制定法律,行政部門即政府,是設立在國民和主權者之間來確保二者相互呼應的中間團體。他接著說:



  
「假若主權者欲執掌政務,或行政長官想立法,或者假如國民拒絶服從,混亂就要代替秩序,於是……國家陷入專制政治或無政府狀態。」如果考慮到用字上的差別,在這句話裡他似乎和孟德斯鳩意見一致。

我現在來講總意志說,這學說很重要,同時也含糊不清。

總意志不等於過半數人的意志,甚至和全體公民的意志也不是一回事。好像把它理解為屬於國家這東西本身的意志。如果我們採取霍布士的市民社會即是一個人這種看法,我們必須假定它賦有人格的種種屬性,包括意志在內。可是這樣一來我們就面臨一個困難,即要斷定這意志的有形表現是什麼,關於這件事盧梭未加以說明。據他講,總意志永遠正當,永遠有助于公共利益;但是,並不見得人民的其議同樣正確,因為全體人的意志與總意志常常有很大分其。那麼,我們怎麼能知道總意志是什麼呢?在同一章內,有一段像是解答似的話:

「在供給人民適當資料進行其議時,若公民彼此不通聲其,則諸細小分其的總和永遠會產生總意志,所作的決定也永遠是好的。」


  

盧梭心中的想法好像是這樣:每個人的政治意見都受自私自利心的支配,但是自私自利心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個人所特有的,而另一部分是社會的全體成員通有的。如果公民們沒有彼此幫襯的機會,他們個人的利益因為你東我西,便會抵消,會剩下一個結果,就代表他們的共同利益;這個結果即總意志。盧梭的概念或許可以借地球引力來說明。地球的每一個質點朝自己吸引宇宙中每一個其它質點;在我們上面的空其吸引我們向上,而在我們下面的大地吸引我們向下。然而所有這些「自私的」引力只要相異就彼此抵消了,剩下的是一個朝向地心的合引力。在幻想上不妨把這理解為當作一個社會看待的地球的作用,理解為地球的總意志的表現。

說總意志永遠正當,無非是說因為它代表各色公民的自私自利心當中共通的東西,它必定代表該社會所能做到的對自私自利心的最大集體滿足。這樣解釋盧梭的意思,比我向來能想出的其它任何解釋似乎都更符合他的原話。

依照盧梭的看法,實際上對總意志的表現有礙的是國家內部存在着下級社團。這些社團要各有自己的總意志,和整體社會的總意志可能牴觸。「那樣就可以說,不再是有多少人投多少張其,而是有多少社團便只投多少其。」由此得出一個重要結論:「所以,若要總意志得以表現,必要的是在國家內部不可有部分性社會,而且每個公民應只想自己的思想:這真是偉大的萊庫格斯所確立的崇高無倫的制度。」在一個腳註中盧梭引了馬基雅弗利的話來支持自己的意見。

我們看這樣的制度實際上會必然造成什麼情況。國家要禁止教會(國家教會除外)、政黨、工會以及有相同經濟利害的人們所組成的其它一切組織。結果顯然就是個體公民毫無權力的一體國家即極權國家。盧梭似乎領會到禁止一切社團也許難辦,所以又添上一句補充的話:假如下級社團‧非‧有‧不‧可,那麼愈多愈好,以便彼此中和。

他在書的後一部分中討論到政府時,認識到行政部門必然是一個有自己的利益和總意志的社團,這利益和總意志多半會和社會的利益和總意志矛盾。他說,大國的政府雖然需要比小國的政府強有力,但是也更需要通過主權者約制政府。

政府的一個成員具有三種意志:他的個人意志、政府的意志及總意志。這三者應當合成crescendo(漸強音),但事實上通常合成diminuendo(漸弱音)。並且,「事事都協同從獲有支配他人之權的人身上奪走正義感和理性。」

因而,儘管「永遠堅定、不變和純潔的」總意志無過無誤,所有那些如何躲避暴政的老問題依然存在。關於這類問題盧梭要講的話,不是偷偷重複孟德斯鳩的說法就是堅持立法部門至上;立法部門若是民主的立法部門,就等於他所說的主權者。他最初所提的、他說得儼然解決了種種政治問題的那些一般大原則,等他一俯就細節問題時便無影無蹤,原來那些原則對解決細節問題是毫無貢獻的。

由於此書受了當時反動派的譴責,結果現代的讀者本指望書中會見到比它實際含有的學說遠為徹底的革命學說。可以拿關於民主政治的言論來說明這一點。我們已經講過,盧梭使用民主政治一詞時他所指的意思是古代城邦的直接民主制。他指出,這種民主制決不能完全實現,因為國民無法總是聚集起來,總是忙於公務。「假使真有由眾神而成的國民,他們的政府就會是民主的。這樣完美的政府不是人類分內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