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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P 671


作者:馬克思
頁數:671 / 772
類別:古典經濟學

 

資本論

作者:馬克思
第671,共772。
最後,在考察地租的表現形式,即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為生產的目的還是為消費的目的)而以地租名義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時,必須牢牢記住,那些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即不是勞動產品的東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勞動再生產的東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藝術品等等)的價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況來決定。要出售一件東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獨占,並且可以讓渡。
在研究地租時,有三個妨礙我們進行分析的主要錯誤應當避免。
1.把適應于社會生產過程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來。
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佔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個人,如在亞洲、埃及等地那樣;這種土地所有權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對直接生產者人格的所有權的附屬品,如在奴隷制度或農奴制度下那樣;它又可以是非生產者對自然的單純私


  
714有權,是單純的土地所有權;最後,它還可以是這樣一種對土地的關係,這種關係,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農土地所有者的場合那樣,在勞動孤立進行和勞動的社會性不發展的情況下,直接表現為直接生產者對一定土地的產品的佔有和生產。
不同地租形式的這種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即不同的人藉以獨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虛構在經濟上的實現,——使人們忽略了其中的區別。


  
2.一切地租都是剩餘價值,是剩餘勞動的產物。地租在它的不發達的形式即實物地租的形式上,還直接是剩餘產品。由此產生了一種錯誤看法,認為只要把一般剩餘價值和利潤的一般存在條件解釋清楚,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地租,——它總是超過利潤的餘額,即超過商品價值中本身也由剩餘價值(剩餘勞動)構成的部分的餘額,——剩餘價值的這個特殊的獨特的組成部分也就解釋清楚了。這些條件是:直接生產者的勞動時間,必須超過再生產他們自己的勞動力即再生產他們本身所必需的時間。
他們一般必須完成剩餘勞動。這是主觀的條件。而客觀的條件是:他們也能夠完成剩餘勞動;自然條件是,他們的可供支配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足以把他們自己作為生產者再生產出來和維持下去,他們的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不會耗費他們的全部勞動力。在這裡自然的肥力是一個界限,一個出發點,一個基礎。
另一方面,他們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則是另一個界限,出發點,基礎。更進一步考察就是,因為食物的生產是直接生產者的生存和一切生產的首要的條件,所以在這種生產中使用的勞動,即經濟學上最廣義的農業勞動,必須有足夠的生產率,使可供支配的勞動時間,不致全被直接生產者的食物生產占去;也就是使農業剩餘勞動,從而農業
715剩餘產品成為可能。進一步說,社會上的一部分人用在農業上的全部勞動——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必須足以為整個社會,從而也為非農業工人生產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工業的人有實行這種巨大分工的可能;並且也使生產食物的農民和生產原料的農民有實行分工的可能。雖然食物直接生產者的勞動,對他們自己來說也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但對社會來說,它所代表的,只是生產食物所需的必要勞動。並且,不同於一個工場內部分工的整個社會內部的一切分工也是如此。
這是生產特殊物品,滿足社會對特殊物品的一種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勞動。如果這種分工是按比例進行的,那末,不同類產品就按照它們的價值(後來發展為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或按照這樣一種價格出售,這種價格是由一般規律決定的這些價值或生產價格的變形。事實上價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這是因為條件仍然是使用價值。
但是,如果說個別商品的使用價值取決於該商品是否滿足一種需要,那末,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就取決於這個總量是否滿足適合于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從而勞動是否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我們在論述資本在不同的生產領域的分配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在這裡,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對於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來說,是有決定意義的。但這不過是已經在單個商品上表現出來的同一規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
這一
716點,只有在這種比例的破壞使商品的價值,從而使其中包含的剩餘價值不能實現的時候,才會影響到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之比。例如,棉織品按比例來說生產過多了,雖然在這個棉織品總產品中只體現了一定條件下為生產這個總產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但是,總的來說,這個特殊部門消耗的社會勞動已經過多;就是說,產品的一部分已經沒有用處。因此,只有當全部產品是按必要的比例進行生產時,它們才能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