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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P 685


作者:馬克思
頁數:685 / 772
類別:古典經濟學

 

作者:馬克思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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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每英畝的產量雖然不大,但100英畝將提供相當多的剩餘產品,可供出售。此外,不在人工牧場上,而在天然牧場上飼養牲畜,几乎不需要任何費用。這裡起決定作用的,不是土地的質,而是土地的量。這種粗放耕作的可能性,自然會逐漸消失,新土
756地越肥沃,消失得越慢;它的產品出口得越多,消失得越快。
「但是,這樣的土地最初仍然會提供好收成,甚至小麥的好收成。從這種土地獲得第一次收益的人,能夠把大量剩餘小麥運到市場上去。」(同上,第224頁)
在那些有古老文化的國家,由於存在着那種由耕地價格決定未耕地價格等等的所有權關係,就不可能實行這種粗放經營。
因此,和李嘉圖所想象的相反,這種土地不一定是非常肥沃的,也不是只有肥力相等的土地才會被耕種。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事實看出:1848年,密执安州種植小麥465900英畝,生產了4739300蒲式耳,每英畝平均101/5蒲式耳;扣除麥種,每英畝略少於9蒲式耳。該州29縣中,每英畝平均生產7蒲式耳的,有2縣,8蒲式耳——3縣,9蒲式耳——2縣,10蒲式耳——7縣,11蒲式耳——6縣,12蒲式耳——3縣,13蒲式耳——4縣,16蒲式耳——只有1縣,還有1個縣為18蒲式耳(同上,第225頁)。
對實際的耕種來說,較高的土地肥力和這種肥力的可以立即利用的較大可能性是一回事。但是,土地肥力的這種立即利用的可能性,在天然貧瘠的土地上比在天然富饒的土地上要大。移民首先着手耕種的是這種天然貧瘠的土地,在缺少資本時,更需要這樣做。
最後:耕種擴大到較大的土地面積上,即擴大到由A到D的各級土地上,——先撇開以上考察的情況,即必須耕種比以往耕地更壞的土地的情況不說,——例如,耕種較大面積的B和C的土地,從來不是以穀物價格的預先上漲為前提,就象棉織業逐年進行的擴大,無須以棉紗價格的不斷上漲為前提一樣。雖然市場價格的大幅度漲落會影響生產的規模,但是,撇開這點不說,甚至在既


  
757不阻礙生產、也不例外地促進生產的平均價格的情況下,農業(象資本主義經營的其他一切生產部門一樣)會不断發生那種本來和積累是一回事的相對生產過剩。這種相對生產過剩,在其他生產方式下,是直接由人口的增加引起,在殖民地,則是由不斷的移民引起。需求不斷增加,人們預見到這種情形,就不斷向新的土地投入新的資本;雖然這要由各種土地產品的情況分別決定。引起這種現象的,是新資本的形成本身。
對資本家個人來說,只要他還能自己支配自己的資本,他總是使自己的生產規模同他所能支配的資本相適應。他所關心的是在市場上占到儘可能大的地盤。如果生產過剩了,他不會歸咎于自己,而是歸咎於他的競爭者。資本家個人可以用擴大市場本身的辦法,也可以用在現有市場上佔有較大份額的辦法,來擴大自己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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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級差地租的第二形式
(級差地租II)
以上我們只是把級差地租看作是投在面積相等而肥力不同的土地上的等量資本所具有的不同生產率的結果,所以,級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壞的無租土地上的資本的收益和投在較好土地上的資本的收益之間的差額決定的。在那裡,我們假定若于資本同時投在不同的地塊上,所以,每投入一筆新的資本,土地的耕作範圍就會相應擴展,也就是耕地面積擴大。但是,級差地租實質上終究只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資本所具有的不同生產率的結果。生產率不同的各個資本連續投在同一地塊上和同時投在不同地塊上,假定結果相同,是否會有什麼差別呢
首先,不能否認,就超額利潤的形成來說,這兩種場合是毫無差別的:一種是投在A級一英畝土地上的3鎊生產費用生產1夸特,從而3鎊成為1夸特的生產價格和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投在B級一英畝土地上的3鎊生產費用生產2夸特,並提供一個3鎊的超額利潤,而投在C級一英畝土地上的3鎊生產費用生產3夸特,並提供6鎊的超額利潤,最後,投在D級一英畝土地上的3鎊生產費用生產4夸特,並提供9鎊的超額利潤;另一種是這12鎊生產費用或10鎊資本,按相同的順序,投在同一英畝上,
759取得同樣的效果。在這兩種場合,都是一個10鎊的資本,它的價值分成四部分,依次投入,每部分21/2鎊,而不管它們是同時投在肥力不同的四英畝上,還是相繼投在同一英畝上。由於它們的產量不同,其中一部分不會提供超額利潤,而其他各部分卻會按照它們的收益和不提供地租的投資的收益之間的差額提供超額利潤。
資本不同價值部分的超額利潤和不同的超額利潤率,在這兩種場合都是按同樣的方式形成的。地租無非是這個形成地租實體的超額利潤的一種形式。但是,無論如何,在第二個方法上,超額利潤到地租的轉化,即超額利潤由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手裡到土地所有者手裡的這種形式轉化,會遇到一些困難。英國租地農場主所以頑強抗拒政府的農業統計,其原因就在於此。
他們在確定他們投資的實際成果時所以和土地所有者進行鬥爭,其原因也在於此(摩爾頓)。地租是在土地出租時確定的,地租確定後,在租約有效期間,由連續投資所產生的超額利潤,便流入租地農場主的腰包。正因為這樣,租地農場主總是力爭簽訂長期租約;但另一方面,由於地主的力量占優勢,每年更換租約的現象卻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