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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P 56


作者:脫脫
頁數:56 / 1087
類別:歷史

 

作者:脫脫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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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核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復詰之,且令與禦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纍纍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禦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于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于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禼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餘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氂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于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製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餘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詔太仆少卿高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
紹聖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禦。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從之。
元符元年,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寧指揮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寧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復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寧時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且為兵車萬乘。蔡京主其說,奸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
崇寧三年,河北、陝西都轉運司言:「兵車之式,若用許彥圭所定,則車大而費倍。若依往年二十將舊式,則輕小易用,且可省費。」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時熙河轉運副使李復先奏曰:「今之用兵,與古不同。古者征戰有禮,不為詭遇,多由正途,故車可行而敵不敢輕犯。今之用兵,盡在極邊,下砦駐軍,各以保險為利,車不能上。又戰陣之交,一進一退,車不能及,一被追襲,遂非己有。臣屢觀戎馬之間,雖糧糗、衣服、器械不能為用,況于車乎?臣聞此車之造,許彥圭因姚麟以進其說。朝廷以麟熟於邊事,而不知彥圭輕妄、麟立私恩以誤國計。其車比于常法闊六七寸,運不合轍,東來兵夫牽輓不行,以致典賣衣物,自賃牛具,終日而進六七里,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則有配買物材、顧差夫匠之擾;既成,又難運致,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彥圭但圖一官之得,不知有誤于國,此而不誅,何以懲後!今乞便行罷造,已造者不復運來,以寬民力。」其後,彥圭卒得罪。
元豐之時,河北、河東路軍器,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互考察。元祐罷之。四年,因工部之請,復行之。
大觀二年,手詔曰:「前東南備禦指揮,深慮監郡縣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廢職者慢令失事,如築城壁、造軍器、收戰馬、鰼水戰之類,並可量度工力,計以歲月,漸次興作,毋得急遽科斂及差僱百姓,使急不擾民,緩不廢事,然後為稱。」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四月,罷黎、雅等州市氂牛尾,慮為民害。八月,提舉禦前軍器所奏,乞如崇寧五年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筋十萬斤。從之。
政和二年二月,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式者,有司議罰,具為令。六月,又詔並用禦前軍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揮勿行。
三年,詔:「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歲,姚古奏更定軍器,曩時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時手刀太重,今皆令輕便易用;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斗,今硾一石四斗。從之,悉下諸路改造。
六年,軍器少監鄧之綱奏:「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有一,訓練士卒,各給軍器,以備不虞。惟河北諸將軍器乃熙、豐時造,精利牢密,冠于諸路。臣恐歲久因循,多致損弊。乞自河北、陝西路為首,令諸路一新戎器,仰稱陛下追述先志,儲戎器、壯國威之意。」從之。
七年,之綱三上奏,一言修武庫,二言整軍器,大省國用。詔升之綱為大監,又遷一官。時宇文粹中賜對崇政殿,奏武庫事,因奏:「武庫有祖宗所禦軍器十餘色,乞編入《鹵簿圖志》,遇郊兵重禮,陳于儀物之首,以識武功,且示不忘創業艱難意。」是年,御筆以武庫當修軍器近一億萬,其中箭鏃五千餘萬,用平時工料,須七十年餘然後可畢。於是令鄧之綱分給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權住三年上供軍器。
八年,以之綱奏,諸路歲起上供料買分數,特免三年綱發。然自時厥後,申明郡縣牛皮角筋之禁,紛然為害者,之綱之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