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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P 62


作者:脫脫
頁數:62 / 1087
類別:歷史

 

作者:脫脫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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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至于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于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則更于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隷焉。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于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之。自是,國馬專仰市于熙河、秦鳳矣。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絶。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委知州、砦主,以錦采、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覆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乃罷之。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寧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然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市馬五十疋于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于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復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復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仆寺償之。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及厘,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復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谷,而並茶馬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六年,買馬司復罷兼茶事。七年,更詔以買馬隷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司罷,乃復故。
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于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厘者進一官,余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鰲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鰲抃仍賜三品服。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禦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舊制,自禦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寧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余皆罷給。」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
熙寧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餘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馬社苦于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立為定製,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于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復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于饒州,守卒領之,擇官田為牧地,復置提舉。俄廢。四年,置監臨安之餘杭及南蕩。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監為四群。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于鎮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絹十萬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覊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覊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余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卒,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夷人無厭,邀求滋甚。後邛部川蠻恃功。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