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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P 397


作者:趙爾巽等
頁數:397 / 663
類別:歷史

 

清史稿 上

作者:趙爾巽等
第397,共663。
九年,定親王至輔國公喪,本府官屬具喪服,其禮親王、肅親王、承澤親王、敬謹親王、饒餘親王、鄭親王、克勤郡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屬官、命婦鹹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
五十二年,定貝勒生母薨,治喪如嫡夫人,遣官讀文致祭。五十四年,定固倫公主有子孫者,獲請建碑予謚。
雍正四年,遵旨議定嗣後皇帝子孫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喪,依例具奏臨喪。其諸王以下,不論爵次,遇小功以上喪,會喪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殯日除。
二十一年,諭諸王側福晉予謚請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罷給祭文。三十六年,定貝勒、貝子、公兼一品職獲請予謚,鎮國暨輔國將軍兼一品職獲請賜恤。四十年,定凡側福晉為王等生母,獲請賜祭,降嫡福晉一等。五十六年,鎮國公晉昌夫人卒,詔罷賜祭,後仿此。


  
嘉慶十七年,貝勒綿懃子奕綬卒,命封為未入八分輔國公,嗣後宗室如追封公,俱作為未入八分,著為令。
公主以下喪儀,順治九年,定固倫公主喪視親王福晉,和碩公主視世子福晉,郡主視郡王福晉,縣主視貝勒夫人,郡君視貝子夫人,縣君視鎮國公夫人。十二年,定下嫁外籓公主至縣主並給諭祭文,遣官赴墳讀奠。郡君以下,致祭無文。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內務府請旨,如命官為治喪,一切典禮,即會禮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辦,額駙自行治喪,禮部應將會集處奏聞。公主以下喪,會集臨時請旨,如獲請,牒宗人府、五旗傳行。未釐降受封者,內務府治喪,不會集。
醇賢親王及福晉喪儀光緒十六年,醇親王奕枻薨,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縞素十有一日,輟朝如之。期年內禦便殿仍素服。元旦謁堂子,詣慈寧宮,太和殿受朝,並禮服。唯升殿不宣表,樂設不作,罷宗親、廷臣筵宴。祭文、碑文書皇帝名。初祭、大祭暨奉移園寢並禦青袍褂,冠摘纓,親詣行禮。又定廟制及祭葬,廟中殿宇及正門瓦色,中用黃琉璃,殿脊及正門四圍用綠琉璃。祀以天子禮。歲時饗,四仲月朔舉行,忌辰躬親致祭。葬以親王禮,帝親制碑文,謚曰賢。三十二年,其福晉葉赫那拉氏薨,稱「皇帝本生妣」,喪儀如醇賢親王例。
忌辰順治十年,定盛京、興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禮,獻酒果,不讀祝,不奠帛。十二年,改定忌辰遣官,禮部具題請旨。康熙三年,復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雍正四年,帝以聖祖喪滿,哀慕無窮,思依三年內祭禮舉行,下禮臣議。尋議上,依周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寢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遣三之一陪祭。著為令。十三年,高宗嗣服,議定聖祖忌辰,依陵寢四時大祭,用太牢,獻帛爵,讀祝文,遣官承祭,陵寢官悉陪祀,罷遣京官往。嗣後列聖、列後忌辰,永如例行。


  
定製,帝、後忌辰,內外俱素服,停宴會,輟音樂,不理刑名,帝詣奉先殿後殿上香行禮。如祀南郊,帝閲祝版,遇忌辰,禦龍袍、龍褂、掛數珠,執事官蟒服、補褂、掛數珠。閲北郊、廟社暨各中祀祝版,則俱禦龍褂、掛數珠,執事官鹹補服、掛數珠。大祀齋期內,禦常服、掛數珠,陪祀執事官亦如之。凡祭日遇忌辰,行禮時祭服作樂,禮畢仍素服。
賜祭葬世祖初入關,沿崇德間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三次;子、副都統二次;參領、佐領一次。陣亡與有勛勞者,遣官治喪,出自上裁。
順治三年,定製民公、侯、伯、子兼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襲公、侯、伯、子在任不逾三年,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給祭品。滿任三年給祭文。有戰功者,獲請立碑。
十三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任滿三年,給祭品、祭文,未滿者無祭文。致仕同。
十五年,定部、院長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三品滿三年者如之。未滿,但致祭而已。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考滿視三品。如為男爵,得致祭、立碑。參領、前鋒參領滿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滿者同,否則不給祭文。陣亡不論品級,獲請恩恤。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現任輕車都尉、佐領、騎都尉、郎中、員外郎、主事,致祭、無碑文。承襲公、侯、伯有職任者,依職任予恤,否則止給祭品。
十七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給全葬。大學士,尚書,左、右都禦史加級及宮保者,視一品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給全葬。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給全葬,未滿者半之。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銜,視四品,止給祭品。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並致祭一次。武職自參領、文職自郎中以下,俱不給祭品。陣亡者如故。
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右都禦史、子、鎮守將軍及加銜、加級至一二品官,俱依品級造葬,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滿者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致祭一次。參領、協領、郎中、佐領及三等侍衛、護衛官陣亡者,致祭一次。漢文職一、二品或三品考滿,俱致祭、造葬,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武職加銜副將以上,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而考滿者同,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知縣、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凡滿、漢文武原官致仕者,恤典同現任。
康熙九年,定本身所得及承襲公、侯、伯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內大臣、都統、子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禦史、子、世襲子、鎮守將軍、提督,各依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男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男、學士、副都禦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各依所加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副都禦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布政使給全葬,致祭一次。雲騎尉、三等侍衛以上,文職知縣、武職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給全葬,致祭一次。
道光二十四年,定賜祭王、公以下儀,祭日,堂中陳儀衛,靈座前置供案,陳賜祭物品,左右分陳自備祭品。案前設遣官奠位,東設祝案,北鄉,南設燎位,具楮帛。遣官至,喪主率宗親及屬官跪迎大門外,禮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門,陳東案,遣官隨入,就位立,喪主以下皆就位跪。讀祝官讀文訖,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鎮國將軍以下立奠,喪主率眾隨行禮。畢,興,舉哀,燎祭文。喪主率眾望闕謝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門外。
賜謚親王例用一字,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二字。郡王謚號,尚沿明制用二字,間有用一字者。聖祖時,追諡郡王,滿、漢文俱用一字,遂為定製。
順治九年,定親王以下喪聞,宗人府請謚,內院撰擬碑文。康熙四年,定諸王賜謚,封號上加一字,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請旨行。乾隆三十六年,遵旨議定貝勒至輔國公兼一品職者予謚,仍請旨。其兼二品以下職暨不兼職者罷予謚。
定製,一品官以上予否請上裁,二品官以下不獲請。其得謚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文學,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勸。嘉、道以前,謚典從嚴,往往有階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世宗朝,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將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瑪爾罕輩,望實素高,入祀賢良。逮至高宗初元,始獲追諡。易名盛典,殊不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