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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資料彙編    P 40


作者:李清照
頁數:40 / 53
類別:古典詞曲

 

李清照資料彙編

作者:李清照
第40,共53。
[《癸巳類稿·易安事輯》書後]李易安改嫁,千古厚誣。歙人俞理初為《易安事輯》以辨之,詳矣,備矣。惟張汝舟崇寧五年進士,毗陵人,見《咸淳毗陵志》。欽宗時,知紹興府,見《會稽志》。
建炎三年,以朝奉郎直秘閣,知明州。十二月,召為中書門下檢正諸房文字。四年,兼管安扶使。復以直顯謨閣知明州,見《四明圖經》。
五月,上過明州,歷奉儉簡遷一官。六月乞祠,主管江州太平觀。紹興元年三月,往池州措置軍務,尋為監諸軍審計司。二年九月,以妻李氏訟其唐朝增舉數入官,有司當汝舟私罪,徒,詔除名,柳州編管,見《建炎以來要錄》。
由汝舟既確有其人,以李氏訟編管,亦確有其事。理初僅以怨家改啟,證易安無改嫁事,幾若汝舟亦屬子虛,不足以釋千古之疑,而折服李心傳之心。愚按:汝舟即飛卿之名,妻字上當奪趙明誠三字耳。高宗性好古玩,與徽宗同,汝舟必以進奉得官,因進奉而徵及玉壺,因玉壺之失而有獻璧北朝之誣,因獻璧北朝之誣,而易安有妄增舉數之報。


  
復不然,唐朝增舉數,與妻何害?既不應興訟,朝廷亦豈為準理耶?惟李氏被獻璧北朝之誣,人人代抱不平,故李氏一控,而汝舟即奪職編管。汝舟無可泄憤,改其謝啟,誣為改嫁,認為伊妻。其啟即汝舟所改,非別有怨家也。請列五證以明之:汝舟先官秘閣直學士,復官顯謨直學士,故曰飛卿學士。
其證一也。頌金之謗,崇禮為之左右得解,事在建炎三年,是時崇禮官中書舍人,故曰內翰承旨。汝舟之貶,事在紹興二年,則崇禮已為侍郎,翰林學士當曰學士侍郎,不得曰內翰承旨矣。其證二也。
若《要錄》原本無趙明誠三字,注文既敘明李格非女矣,何不敘趙明誠妻改嫁汝舟乎?其證三也。男女婚嫁,世間常事,朝廷不須問,官吏豈有文書。啟云:弟既可欺,持官文書來即信。當指蜚語上聞,置獄而言。


  
改嫁不必由官,有何官文書之有?其證四也。獻璧北朝,可稱不根之言。若改嫁確有其事,何得雲不根之言?其證五也。心傳誤據傳聞之辭,未免疏謬,若謂采鄙惡小說,比附文案,豈張汝舟亦無其人乎?必不然矣。
《儀顧堂題跋》
李慈銘
[書陸剛甫觀察《儀顧堂題跋》後]陸氏心源《儀顧堂題跋》十六卷,其中可取者甚多。其書《癸巳類稿·易安事輯後》謂張汝舟,毗陵人,崇寧五年進士,見《咸淳毗陵志》。又引《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二年九月,張汝舟為監諸軍審計司,以妻李氏訟其妄增舉數入官,詔除名,柳州編管。則汝舟既確有其人,以李氏訟編管,亦確有其事。
汝舟即飛卿之名,妻字上當脫趙明誠三字。高宗性好古玩,汝舟必以進奉得官,因進奉而徵及玉壺,因玉壺失而有獻璧北朝之誣,因獻璧之誣而易安有妄增舉數之報。蓋獻璧之誣,人人代抱不平,故李氏一控,而汝舟即奪職編管;汝舟無可泄憤,改其謝啟,誣為改嫁,認為伊妻,其啟即汝舟所改,非別有怨家也。則殊臆決不近理。
案《嘉仄會稽志》載:宣和五年,張汝舟以降授宣教郎直秘閣,知越州。越為望郡,是汝舟在徽宗時已通顯。《乾道四明圖經》載:建炎四年,張汝舟以直顯謨閣知明州,兼管內安撫使,數月即罷。《圖經》載:是年汝舟之前,已有劉洪道、向子忞二人。
汝舟之後,為吳懋,以建炎四年八月到任。是汝舟在州不過一、二月。《系年要錄》載:紹興二年九月,汝舟除名,時官止右承奉郎,則仕宦頗極沈滯,安見其以進奉得官?高宗頗好書畫,未聞其好器玩。易安《金石錄後序》言:聞張飛卿玉壺事發,在建炎三年九、十月間,時明誠甫于八月卒,高宗方為金人所迫,流離奔竄,即甚荒暗之主,尚安得留心玩好,令人以進奉博官。
汝舟之名,與飛卿之字,亦不相配合。且序言:飛卿所示玉壺,實珉也,旋復攜去,則壺並不在德甫所,安得妄告朝廷,徵之趙氏?且《要錄》言:時建康置防秋安撫使,擾攘之際,或疑其饋璧北朝,言者列以上聞。或言:趙、張皆當置獄。是明謂言官所發,飛卿方有對獄之懼,豈有自發而自誣之理?易安《後序》亦謂:何人傳道,妄言頌金。
是並無怨飛卿之事,安得謂人人代抱不平,易安故訟其妄增舉數以為報復。至謂其啟即汝舟所改,尤非情理。汝舟以進士歷官已顯,豈肯自謂駔儈下才,及視聽才分,實難共處。且人即無良,豈有冒認嫠婦以為已妻。
趙、李皆名人貴家,易安婦人之傑,海內眾著,又將誰欺?雖喪心下愚,亦不至此。《要錄》大書「右承奉郎、監諸軍審計司張汝舟屬吏,以汝舟妻李氏訟其妄增舉數入官」。其文甚明,安得謂妻上脫「趙明誠」三字?陸氏謂:妄增舉數,何與妻事,朝廷亦豈為準理,則閨房之內,事有難言,增舉入官,欺罔朝廷,安得置之不理?此等事惟家人得知之,故發即得實。若它人之婦,何從知之。
惟易安必無再嫁之事,理初排比歲月,證之甚明。今即《要錄》所載此一節,核其年月,更可瞭然。易安《金石錄後序》,自題紹興二年玄黓壯月甲寅朔,易安室題。《要錄》系訟增舉事于紹興二年九月戊午朔,相去一月,豈有三十日內,忽在趙氏為嫠婦,忽在張氏訟其夫,此不待辨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