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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P 20


作者:中科院
頁數:20 / 298
類別:中國現代史

 

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作者:中科院
第20,共298。
然而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勞心者都是官僚統治集團的成員;在清代110萬有科舉功名的人中,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人佔據着2.7萬個官職。嚴格來說,中國社會從來就不是一個簡單地由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組成的兩極結構,而總是一個由士、農、工、商四大「功能性等級」共存共處的多級體系。在這四個等級之上是政府官僚,在他們之下則是「不入流的」或「遭貶黜的」賤民,3其人數不足總人口的1%,在雍正皇帝(1723-1735年)正式下諭將他們開脫除籍之前,這些人被剝奪了普通人所享有的權利。
儘管中國社會有階級劃分,但卻沒有種姓制度,因此仍是公平的社會。賤民的三代子孫固然不得參加科舉考試,但除他們之外,發跡的階梯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無論其家庭、出身和宗教信仰如何。事實上,在不同社會集團之間存在着相當大的流動性:權勢之家或名門望族可能會因子孫不肖而敗落,而出身低微者則會因在科舉中登第並獲授官職而發達。最關鍵的是,科舉考試中取得成功,個人的聲譽就得到社會的承認。
值得注意的是,商人處在社會階梯的底層,所謂的「商」不僅包括富裕的壟斷商人,也包括小店舖主和店員及學徒。一些控制了全國茶葉和絲綢經銷的大茶絲商非常富有。揚州的鹽商尤以其富甲天下且生活奢華而聞名遐邇,十八世紀下半葉,他們的總利潤估計約2.5億兩。4許多從事對外貿易的行商也以其巨富而著稱;比如,廣州的(伍)浩官在1834年時已積眾了2600萬洋銀的財富,據馬士(H,B,Morse)稱這是世界上最大的商業資產。
5但總的來說,商業活動被認為沒有士紳那樣的體面,而儒家的正人君子對利潤的追求頗有不滿,這樣一種態度遏制了商業的發展。


  
1.4士紳:特權和功能士紳
即那些中舉的士子
在社會上發揮了主導作用,並享有許多無可匹敵的特權。比如,只有他們才能出席官府在孔廟舉辦的祭祀儀式,而且通常由他們主持宗族裡的祭祖禮儀。士紳在穿著打扮上就不同於常人,他們穿鑲藍邊的黑袍,用諸如毛皮、錦緞和刺繡等華美的飾物來妝點靴子和腰帶,而常人不管多有錢都是不准享用這些特權的。生員在冠帽上別一枚純銀簪;舉人或進士則戴純金簪。


  
6當一名進士擢升到高級官位時,他的金簪將會添上花紋,並上鑲寶石、中嵌珍珠,錦袍上還將綉上九龍圖案。
士紳得到保護,可免受普通人的侵犯,也不受官吏的糾纏。一個百姓侮辱士紳所受的懲罰,將比他同樣侮辱另一個百姓所受到的懲罰要重。此外,庶民不得在訴訟中涉及士紳作證。如果一名士紳自己卷進這種訴訟,是毋須親自到公堂露面而只須派一僕人代替。
要是屬於這個上等階層的一名成員作科犯案的話,將會產生棘手的問題,因為其士紳的頭銜可使他免受地方長官的處置。如要告發此人的話,首先須褫奪他的士紳頭銜。但知縣無權這樣做,因為士紳是與他平起平坐的。褫奪紳銜只能由學政來擔當,而知縣在判處任何懲罰前,必須商之於學政,違反這條規矩可能招徠對知縣的彈劾。
士紳階層豁免強制性的勞役,因為他們的身分和文化教養免除他們做體力勞動。士紳也被蠲免蠲juān丁稅,這樣就能專事攻讀,以準備日後的科場考試和官場履職。當1727年實現攤丁入地法時,士紳設法比常人少交納一些地丁稅。他們稱自己家是「舉戶」、「紳戶」或「大戶」,有別于「民戶」或「小戶」,這樣在納賦上就有所區分。
紳戶只需為每石(合1331/3)交付二千或三千文銅錢,有時更不需交納任何漕糧,而民戶則必須為每石交納六千或七千文。7在稽查地籍時,平民和士紳合謀弄虛作假的情形屢見不鮮:農民用士紳的名義登記其耕地,從而就能少交稅款且免除徭役。當年景不好或莊稼歉收時,士紳往往以百姓的名義要求官府蠲免或減少賦稅;而當要求獲批准時,受益最大的恰恰是士紳自己而非百姓。
儘管士紳擁有諸多特權,但他們並非當政官僚集團的一部分;他們是地方官長與百姓之間的中介人。州縣長官必須借助士紳在當地事務上的信息和建議,而士紳反過來又增進當地的福利。州縣官通常是外省來的中舉者,對管轄地方的事務多無興趣,也不願發起長期的建設規劃,因為那些規劃在他的短暫任期內產生不了效應,8於是這類規劃便落到了士紳的頭上。士紳籌款修造橋樑和渡口等公共設施,集資疏濬河道、修建溝渠和堤壩、改良灌溉系統,也捐款修繕當地廟宇、神殿和古蹟。
此外,士紳還經常介入當地的慈善賑濟事業,如為窮人開設粥棚等。
士紳在當地社會中的一個主要作用,是在公堂外透過勸解仲裁,彌息個人與鄰里之間的民事糾紛。由於現身公堂攸關一個人的聲譽,因此民間爭端更經常地在士紳指導下私下了結而非對簿公堂。
士紳認為自己是文化遺產的保衛者,因此致力於傳播道德信條並捐贈重資設立私塾;每月兩次在所屬的鄉社裡向村民宣誦康熙帝的「欽頒十六條上諭」。 9士紳支持科舉制度,並經常捐錢用以修繕當地貢院。由於忠、孝、仁、義之人的榜樣有助于道德教化,因此,士紳編撰地方志,記錄地方的歷史和傑出人物的列傳。
在動盪不安的時期,當官軍不能給地方提供保護之時,士紳會組織團練鄉勇,親率他們赴敵;也會籌集資金建造堡寨或修葺城垣,以加強地方的防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