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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P 41


作者:中科院
頁數:41 / 298
類別:中國現代史

 

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作者:中科院
第41,共298。
公行排斥所有非公行成員,壟斷了廣州的貿易。公行以外的人自然提出抗議,而一些洋商也不滿這種綁住手腳的安排。在這種阻力面前,公行于一年後解散了。1745年,「戶部」從二十來個行商中選出了五個財力最雄厚的人出任「保商」,擔當起為所有商務往來負責及保證一切洋人行為端正的責任。
1754年,所有行商都已成了保商。由於富有的行商潘啟官的籲請,公行在1760年又恢復了,但它不久就受到內部傾軋及拖欠洋商債務等問題的嚴重困擾。1771年,東印度公司給潘啟官10萬兩去疏通中國官府,而成功地解散了公行;但最終卻看到公行在1782年再一次恢復,這次之後一直延續到1842年鴉片戰爭的結束。4
十八、十九世紀行商中最有錢及最有名的是同文行的潘啟官、廣利行的盧茂官及怡和行的伍浩官。順帶一提,他們的名字中都帶有一個「官」字,這是因為他們通過向朝廷捐獻大筆銀兩獲得了空頭的官街。商行的人員包括:(1)買辦,他們集掮客、會計和出納于一身;(2)通事(即翻譯),是必不可少的中間人,但按洋人的說法,他們實際上「除他們自己的語言外,不幟任何外語」;(3)銀師,他們以「報价人」的資格檢驗銀子、銀錠或銀元的成色;(4)書記員和夥計。
富有的行商受到官場的無情壓榨,從1786年起,朝廷要求他們每年繳納5.5萬兩的核定捐銀,此外,還要收集洋表洋鐘呈送給巡撫和「戶部」,再由這些人轉呈朝廷。他們也為諸如帝室壽辰和婚嫁等慶典貢獻禮品:例如,在嘉慶帝50歲華誕時,便奉獻了12萬兩。朝廷常責令他們為軍事和河工行動捐資


  
1773年潘啟官就為金川之役捐獻了20萬兩,1787年又為平定一次台灣的叛亂捐獻了30萬兩。為敉平白蓮教起義(1796-1804年),行商集體捐獻了60萬兩,後來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又為征討新疆張格爾所率領的回民起義捐獻了一筆數額相當的銀兩。
為河工的捐資包括1801年的55萬兩,1804年的20萬兩,18111820年的各60萬兩。在1773年到1832年間,行商「捐獻」了將近400萬兩。5此外,由於行商是該省的富有居民,因此經常被籲請為教育機構、公共賑濟、醫院或甚至種牛痘的小診所捐款。作為保商,行商還時時因洋商的不法和失禮行為而遭罰款。


  
因此對行商的持續勒索和行商業務的高度冒險性很可能逼得他們破產,但行商卻不能輕易放棄經商,因為他們是官府指定的外貿代理人。許多行商只是靠向洋商借貸來勉強維持。6但是,總的來說,行商過得還很不錯,當中一些人成功地積眾了大量財富,如潘啟官、茂官和浩官等人。
2.2交易程序交易季節始於秋初西南季風停息時,終於冬季的東北季風颳起期間,大約從10月到1月,持續三、四個月。在商季開始時,前來的船舶先得到澳門僱一名航路引水、一名通事和一名買辦。買辦包辦船舶及船員的給養,然後駛向虎門辦理丈量及交費手續,在那裡辦完一應手續後,才獲准在黃埔下碇。在黃埔,貨物轉給其中一個行商,行商在無人競爭的情況下確定貨物的價格;同樣,洋商只能通過這位指定的行商採辦貨物,所有的采銷合同均是在一年前訂好的。
承辦洋商業務的行商對洋船負全面的責任,他安排洋商住進合適的商館,向他們推薦買辦、通事、銀師和仆役。行商沒有責任賣掉所有承辦船舶上的貨物,而是認購其中的一部分,同時將餘下的包給其它行商。事實上,根據公行最早的協議,一個行商不得包攬一艘洋船上貨物總量的一半以上。比如,東印度公司購買貨品時,依照股份按比例分與行商,浩官有十四股,而將其餘的讓給其它人,其它人有的只買下一股甚至半股。
7可以想象,如果一切嚴格按程序進行的話,一艘洋船可在三周之內卸下貨物並裝上一船新貨;但它往往要花上一個月或兩個月時間才能辦完上述的程序。一當他們的商務辦完,洋人就須立即離開廣州,或是回國,或是去澳門過冬。不過,出於對「適當洋商」的體諒,他們也會獲准在交易季節過去之後仍然留在廣州。
2.3征稅與交費前來中國貿易的商船要承擔各色各樣的苛捐雜稅,主要分成三大類:船鈔、各種「規禮」銀、貨物的關稅。船鈔的計算方法是:由前桅到後桅的長度乘以船腰的寬度再除以十,得出「船量」,即船的「丈量」單位。船舶分成三等,最大一等的船每丈量單位課以7.777兩的稅銀,中等船課以7.142兩,小船課以5兩。與此相反,「規禮」銀則是性質非常複雜的極其不正規的收費,包括開艙費、驗艙費、銀兩秤量和成色的差額費,以及一大堆其它名目的勒索。
1726年官府接管規禮銀之前,它們都落入了「戶部」、丈量官員、銀師和在場的其它人等的腰包
其時規銀的報價由這些人隨意確定。但在1727年,規銀固定為1950兩,該數額一直持續了大約一個世紀。在1810年時,規禮和船鈔將花去一艘一等大船約3,315銀兩,花去二等船釣2,666銀兩。船舶不在廣州拋錨而直接去澳門,要付大約一半的船鈔和規禮,而且必須另外付2,520兩給公行,以換取在公行地界之外交易的特權。
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小費,如在進港和出港時各付60元洋銀給航路引水,400元給買辦,付給通事的費用除正規的75元報酬外,還需加付200元,對船長另付5060元補貼。這樣,一艘一等大船在其逗留廣州的三個月期間總支出約為4,500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