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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通史    P 335


作者:阿諾斯
頁數:335 / 430
類別:西洋古代史

 

全球通史

作者:阿諾斯
第335,共430。
不能因此就說民族自決的原則在劃分新邊界時一定受到尊重。的確,關於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許多日耳曼少數民族、南斯拉夫、羅馬尼亞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匈牙利少數民族、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羅馬尼亞的俄羅斯少數民族,還存在着相當大的異議。其原因一定程度上在於以下這一事實:中歐和東歐的許多民族集團密不可分地混居在一起,以致只要劃分邊界,就必然會在一邊或另一邊形成相當多的少數民族。不過,這種不可避免的少數民族之所以會大大增加,是因為劃分邊界時除了要滿足民族主義願望,有時還要服從戰略方面的考慮。

為什麼蘇台德日耳曼人被留在捷克斯洛伐克,為什麼提洛爾日耳曼人被留在意大利,為什麼《聖日耳曼條約》明確禁止德奧聯合,至少在戰後最近的幾年裡不許聯合,儘管德奧聯合符合民眾的意願——其原因就在於以上所述的。然而,儘管有這些偏差,新邊界卻遠比舊邊界更符合民族主義願望。少數民族的數目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比大戰前要少得多。



  
人們有時責備說,調停人在遵循民族自決原則方面所犯的錯誤達到了徹底瓦解哈布斯堡帝國的程度。例如,溫斯頓·丘吉爾曾寫道:「主要的悲劇是奧匈帝國因《聖日耳曼條約》和《特裡亞農條約》而全面崩潰。對構成哈布斯堡帝國的各民族或省份來說,獲得獨立並不是沒有帶來古代的詩人和神學家所一直詛咒的痛苦。」民族自決並沒有開創某些空想家所天真地期望的太平盛世,這是事實,而《聖日耳曼條約》和《特裡亞農條約》不應對哈布斯堡帝國的崩潰負責,這也是事實。

由於軍事上的失敗和威爾遜的《十四點和平綱領》對諸從屬民族的破壞性影響,哈布斯堡帝國于戰爭後期開始崩潰。國王查理拚命努力,企圖阻止帝國結構的崩潰,曾于19181016日發表聲明,將奧地利改變成聯邦國家。在匈牙利,米哈伊·卡羅伊伯爵也準許少數民族完全自治。但這兩個提議都立即遭到拒絶。

捷克人在布拉格宣佈獨立,日耳曼人也在維也納宣佈獨立;南斯拉夫人聲明同貝爾格萊德聯合,特蘭西瓦尼亞的羅馬尼亞人也聲明同布加勒斯特聯合。

因此,諸從屬民族國家對古老而專制的哈布斯堡帝國和所提出的新的聯邦形式都不予理睬。不管哈布斯堡帝國是多麼希望自己能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保存下來,事實仍然是,它缺乏可作為基礎的人民大眾的任何實際的支持。哈布斯堡帝國同羅曼諾夫王朝、霍亨索倫王朝和奧斯曼帝國一樣,並非目光短淺的外交家的犧牲品,而是成功的民族主義的犧牲品;民族主義雖然過去在中歐和東歐長期受到抑制,但這時卻正在整個中歐和東歐獲得應有的承認。


  

儘管調停人通常將民族自決的原則運用於歐洲,但他們絶對不在歐洲以外地區這樣做。這種差別對待在威爾遜的《十四點和平綱領》中能清楚地覺察出來;這一綱領明確闡明了該如何滿足歐洲各種少數民族的願望。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綱領》第五條宣稱:在殖民地,「有關居民的利益必須同政府的合理要求同等予以重視;政府的權利範圍應予確定。」這裡重要的一點是,它提到的是諸殖民地民族的「利益」而不是「願望」。

不用說,正是歐洲人自己決定這些「利益」是什麼,結果是變相形式的帝國統治,即所謂的託管制度。

《國聯盟約》第22條把從同盟國手中獲得的殖民地居民看作是「在現代世界的緊張形勢下還不能自己站立的民族。」因此,這一條款規定:「這些民族的監護應該委託給那些先進民族,即因其資源、經歷或地理位置而最能承擔這一責任的民族同時,這一監護應由他們作為‘受託者’、代表國聯來執行」。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由「受託者」來「監護」的規定並沒有擴大到獲勝的協約國的殖民地,雖然這些殖民地的居民在許多方面都處于相似的發展水平或缺少發展。

託管條款將德國和奧斯曼帝國的國外和海外領土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託管地。其類別隨有關領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在此基礎上,前奧斯曼帝國的屬地為一級託管地,德國的殖民地屬二級和三級託管地。在奧斯曼帝國的領土中,美索不達米亞和巴勒斯坦受託給受託管理國英國,敘利亞和黎巴嫩受託給法國。

在德國殖民地中,坦噶尼喀大部分地區劃給英國,其餘部分劃給比利時;多哥蘭和喀麥隆由英、法瓜分;西南非洲分給南非聯斯至于德國在太平洋上的島嶼,赤道以北的歸日本,赤道以南的歸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受託管理國對託管地的居民承擔著特定的義務。它們應向常設託管委員會說明履行這些義務的情況,並必須每年向國際聯盟會議作彙報。雖然,常設託管委員會和國際聯盟本身都無權強迫不服從的受託管理國,但值得注意的是,歐洲諸國首次接受了某些規定的程序。這些程序隨託管地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就一級託管地來說,託管條款特別期望在可能的情況下立即準許獨立。受託管理國的任務僅僅是「給予管理方面的指教和幫助直到他們[託管地的人民]能自立獨處時為止。這些社會的願望在選擇受託管理國時必須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但對於二級和三級託管地,卻沒有提到最後的獨立。

其受託管理國的義務是提供符合居民利益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