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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下    P 540


作者:趙爾巽等
頁數:540 / 575
類別:歷史

 

清史稿 下

作者:趙爾巽等
第540,共575。
其先有泰電外務部,言番眾再大敗,即有轉機。英軍進拉薩,圖壓服藏眾。及英軍至,與藏定約,誘有泰畫押,朝旨切責之。春丕暫住英兵,俟應償兵費二百五十萬盧比繳清即行撤退。朝廷以藏約損失之權太甚,命津海關道唐紹儀以三品卿加副都統銜赴藏全權議約。時議以藏事危急,宜經營四川土司,及時將三瞻收回,諭川督錫良等籌辦。錫良擬改土歸流,泰寧寺喇嘛以兵抗。朝命駐藏幫辦大臣鳳全馳往剿辦,至巴塘,為番眾所戕。錫良奏派四川建昌道趙爾豐會同四川提督馬維騏往。三十一年六月,馬維騏克複巴塘,趙爾豐繼至,接辦善後事宜,並搜捕餘匪,全境肅清。十一月,以裡塘屬之鄉城桑披嶺寺嘗戕官弁,稔惡不法,派兵往討。翌年閏五月,克之,擒其渠魁,並克同惡之稻壩、貢噶嶺。詔以趙爾豐為邊務大臣。八月,至裡塘,將裡塘土司改流,以防軍五營分駐裡、巴改流之地。十二月,鹽井河西臘翁寺為亂,討平之。
三十三年正月,草創學務、農墾、水利、橋樑、采鐮、醫藥諸要政,粗具規模,設裡化、定鄉、巴安等縣,並將應行興革諸大端次第陳奏,得部撥開辦經費一百萬兩。三十四年七月,會同川督趙爾巽奏設康安道,改打箭爐為康定府,設河口縣,裡化同知,稻成縣、貢噶嶺縣丞,巴安府、三霸通判,定鄉縣、鹽井縣,並招募西軍三營。是秋因德格土司兄弟爭繼,奏明往辦。十二月,至德格,匪黨退保維渠卡,趙軍進攻,至翌年六月降之。德格肅清,土司請納土改流,乃招集百姓議定賦稅。九月,春科、高日兩土司及靈蔥土司之郎吉嶺均改流,又渡金沙口巡閲春科地方。十月,三十九族波密內附,八宿請改官,均撫循之,並派兵驅剿類伍齊、碩搬多、洛隆宗、邊壩阻路之番人,遂分兵取江卡、貢覺、桑昂、雜瑜,鹹收服之。
宣統二年正月,邊軍越丹達山以西,直抵江達。是時川軍正擬入藏,特為聲援,並奏請與藏人於江達畫界,設邊北道、登科府、德化州、白玉州、同普縣、石渠縣,遂巡閲乍丫、煙袋塘、阿足,設乍丫委員。定鄉兵變,派鳳山討平之。三岩野番索戰,派傅嵩矞討平之,設三岩委員。二月,以巴塘屬之得榮、浪藏梗命,派兵攻克之,設得榮委員,並收服浪藏寺北之冷石卡。嗣趙爾豐督川,以傅嵩矞代理邊務大臣。五月,趙爾豐、傅嵩矞以兵至孔撒、麻書,收其地,設甘孜委員,並檄靈蔥、白利、倬倭、單東、魚科、明正各土司繳印,改土歸流。色達及上羅科野番來投。六月,至瞻對,逐藏官,收其地,設瞻對委員。旋返打箭爐,檄魚通、卓斯各土司繳印改流,又收復咱裡、冷邊、沈邊三土司。魚科土司抗不繳印,擊破之,魚科降。於是傅嵩矞以邊地各土司先後改流,已成行省規模,乃建議,以為川邊故康地,其地在西,設行省曰西康,建方鎮以為川、滇屏蔽。以邊務大臣為西康巡撫,改邊務支局為度支司,關外學務局為提學司,康安道為提法司,邊北道為民政司。自打箭爐以西至丹達山,三千餘裡,南抵維西、中甸,北至甘肅西寧,四千餘裡,均為西康轄境。既入奏,於是年七月,崇喜、納奪土司先後繳印。八月,又傳檄察木多、乍丫兩呼圖克圖改流設理事官,於是西康全局遂以底定。嗣值鼎革,川局又變,建省之議卒不果行。


  
當唐紹儀之議約也,於光緒三十一年正月至印度,與英議約專使費利夏會議多次。英使諱言廢約,允商訂修改。紹儀易其七八,費謂無異廢約,堅拒焉。費雖名全權,而約事多主於印度總督冠仁,紹儀面揭之,費乃允商。第九款又力辨主國、上國之據,狡展不讓,乃借遼瀋議約事奉命回京,留參贊張廕棠在印接議。英仍堅持初議,卒無結果。會英內閣更易,宗旨稍變,駐京英使薩道義接英政府訓,將條約稿稍有更易,命在京外務部商訂。政府以西藏與英屬印度接壤,歷年邊界交涉,爭端屢起,中國兩次與英訂約,無非以睦鄰之計為固圉之謀,英新政府既有意轉圜,仍飭該使臣在京續商。在我自當早圖結束,以保主權,因由唐紹儀與英使薩道義訂定藏、印續款六款: 一 光緒三十年七月英、藏所立之約暨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立之約,作為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並將更訂批准之文據亦附入此約。如遇有應行設法,彼此隨時設法,將該約內各節切實辦理。 二 英國國家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幹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應允不認他外國幹涉藏境及一切內治。 三 光緒三十年七月英、藏所立之約第九款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四 所有光緒十六、十九年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概應切實施行。 五 、 六 從略。以輓救前約之失,藏應償兵費一百二十餘萬兩。朝廷允代籌還,英人始無辭,於北京籤押。旋有泰被言官彈劾,詔五品京堂張廕棠前往查辦。有泰及其隨員均獲罪,褫革謫戍有差。


  
廕棠入藏,三十二年,專辦開設商埠事。時英軍尚駐春丕,照約俟三埠開妥、賠款清交始撤兵,故開埠尤亟亟也。三十四年,政府以光緒三十二年附約第三款內載中、英條約所有更改之處另行酌辦等語,特派張廕棠為全權大臣,與英專使韋禮敦議訂藏、印通商章程十五款。其要者: 二 劃定江孜商埠界線。 四 英、印人民與中、藏人爭論,由英商務委員與中、藏官員會同查訊,面議辦法。 六 英軍撤退後,印邊至江孜一路旅舍,由中國贖回,所有電線,俟中國電線接修至江孜後,亦酌量售與中國。 八 已開及將開各埠,英商務委員因往來印邊界檔案,得用傳遞夫役。又英國官商僱用中、藏人民作合法事業,不得稍加限制。 九 凡往來各商埠之英官民貨物,應確循印、藏邊界之商路,不得擅經他處。 十 英國人民可任便以貨物或銀錢交易,任便將貨物出售,或購買土產,不得限制抑勒。此約除中、英籤押外,並有西藏噶卜倫汪曲結布隨同畫押。實開三方並列先例,藏局又為一變。厥後英、藏交涉日繁,而政府撫馭藏番,既有英、藏拉薩之約在先,其事益臻艱困。至宣統季年,遂有經略川邊及達賴二次出亡之事。
自光緒三十年達賴與英境啟釁戰敗出奔後,卓錫於庫倫,意在投俄,而與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不睦。經庫倫辦事大臣德麟電奏乞援,詔西寧辦事大臣延祉俟過冬後迎護至西寧。而達賴又欲在代臣王旗小住,廷旨以王旗部落甚小,達賴隨帶人眾,恐難供億。翌年,僑居塔爾寺,又與阿嘉呼圖克圖同居一處,積不相能。陝甘總督升允奏:「達賴性情貪嗇,久駐思歸,應否準其回藏?」得旨:「俟藏務大定,再行回藏。」而調阿嘉來京以和解之。旋由西寧往五台山,折而至京,覲見於仁壽殿,如順治朝,優禮有加。三十四年十月,以萬壽節率徒祝嘏,特加封號,以昭優異。懿旨曰:「達賴喇嘛業經循照舊制,封為西天大善自在佛,茲特加封為誠順贊化西天大善自在佛,並按年賞給廩餼銀一萬兩,由四川籓庫分季支發。達賴喇嘛受封後,即令仍回西藏,經過地方,派員妥為照料。到藏以後,當確遵主國之典章,揚中朝之信義,並化導番眾,謹守法度,習為善良。所有事務,依例報明駐藏大臣,隨時轉奏,恭候定奪,期使疆宇永保治安,僧俗悉除畛域,以無負朝廷護持黃教、綏靖邊陲至意。」旋以國有大喪,受封未便舉行。達賴以不服水土請,詔令先行起程,至塔爾寺受封。又值停止筵宴之時,未便設餞,仍派大臣護送,如來時禮節。至西寧,即請將阿嘉斥革,並以此事為回藏之要挾。達賴聘練兵教習十餘人,影射蒙古,實系俄人,多購軍火回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