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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北偶談    P 36


作者:王士禎
頁數:36 / 140
類別:風土人文

 

池北偶談

作者:王士禎
第36,共140。
王東皋伯勉,河南湯陰人,丙戌進士。久于銓曹,一介不取,恆居官廨,雖胥吏亦服其清正。同年范印心,以平陽監司入覲,念其貧,懷金將遺之,約同年館卿錢糹廷同往,語久之,卒不敢言而退。寒冬惟一羊裘,數年不易也。御史李某過湯陰,見其居室庳陋,嘆其清節,特疏薦之。時王已自選郎改御史,內升京卿,歸里。上有意以都御史召,竟未及用而卒,海內惜之。滿洲總憲某,嘗嘆鹽法之弊,合肥龔端毅公曰:「古云有治人,無治法。但以兩淮付王伯勉,兩浙付魏象樞,各加僉都御史久任,何患鹽政不肅清乎?」

◎丘文莊



  
丘文莊公浚,著《世史正綱》,持論嚴正。至其為相,則逐三原王端毅公,惡莊定山欲誅之。何其明於論古,而暗於立身如此?

◎耿公祖孫

館陶耿大參,明成化丙午舉人,弘治丙辰進士,官御史,以忤劉瑾謫官;累官山西參政。其曾孫中丞如杞,字楚材,亦中萬曆丙午舉人,丙辰進士,廷對甲第悉同,官遵化道副使。以忤魏忠賢為閹黨巡撫劉詔所誣,逮系;累官山西巡撫。干支狀貌,無一不同。中丞孫願魯,亦中康熙丙午舉人,庚戌進士,今為翰林編修。

◎周將軍

前明崇禎十五年,本朝大兵入畿輔、山東,次年始北歸。封疆大帥無敢一矢加遺。周將軍遇吉,時調防天津。大兵至,巡撫馮元令出戰,周以五百騎伏楊柳青,大兵至,邀擊之,自辰鏖戰及酉,其夜大兵徙營北去。聞滿洲諸公言:「壬癸入關之役,往來數千里,如入無人之境,惟見此一戰耳。」周後與其夫人禦闖寇,死偏關,最烈。

◎三公薦人

明弘治中,聞朵顏將入犯,孝宗召閣臣劉文靖、謝、李二文正三公,議遣廷臣整理邊關糧草。初擬顧佐、王儼,上云:「掌印須留管家當,各衙門官先生輩知之,可舉其有才力者。」三公退,擬侍郎陳清、李士實以進,上改批用都御史劉仲宇,通政司參議熊偉。按士實,南昌人,武宗時佐宸濠為大逆,不識當日三公何以薦之?

◎自比古人

王儉自比謝文靖,張浚自比裴文忠,王昭遠自比諸葛忠武侯。


  

◎史閣部

康熙二十年,吳江吳漢槎兆騫自寧古塔歸京師。駐防將軍安某者,老將也,語之曰:「子歸,可語史館諸君,昔王師下江南,破揚州時,吾在行間,親見城破時,一官人戴巾衣氅,騎一驢詣軍營,自雲『我史閣部也』。親王引與坐,勸之降,以洪承疇為比。史但搖首云:『我此來只辦一死,但慮死不明白耳。』王百方勸諭,終不從,乃就死。此吾所目擊者,史書不可屈卻此人云。」

◎乙將軍

乙將軍邦才,山東青州人。以總兵官隨史相守廣陵,同日授命。

◎任太守

任民育,山東濟寧人,中甲子乙榜,為揚州知府,亦不屈死。志皆軼之。

◎南尚書

工部尚書渭南南公二太居益,巡撫福建時,紅毛番以明月珠珊瑚樹異香火馬諸珍寶物,賄請互市,公絶其使,焚其貢物,口占一詩云:「明月珊瑚貴莫言,番書字字誑軍門;牙前立下焚珠令,不敢持將獻至尊。」授部將以方略,討之,系其酋高文律。閩人立石平遠台,以紀公績,此崇禎間事也。康熙六年丁未五月,荷蘭貢使卑獨攀呵閏等入貢。時公侄廷鉉為主客郎中,與予共事,為述之如此。

◎李忠定公從祀

宋南渡人物,李忠定公第一,張魏公生平不強人意處甚多,而為宋齊愈劾罷,忠定尤南渡治亂之關。予往讀《名臣言行錄》,恆欲著論以明之。頃見鄧左之履中:張浚不當從祀歷代帝王廟議,明白正大,千古定案,遂為閣筆。其略云:「建功于中興之際,首當聯絡公忠之人。宋至靖康、建炎之間,人臣皆以緘默柔媚、輸國於人為奉職,而以恢復雪恥為不忠,宋齊愈、黃潛善、汪伯彥之徒,其尤也;非李綱秉國,整立規畫,何以成朝廷哉?浚乃甘以身為潛善客,與齊愈厚,而隱其書立邦昌之罪,劾綱以私意殺侍從,致綱罷黜。綱罷而兩河相繼淪陷,失身非類,得罪君子,雖有隨時幸立之功名,而其虧喪已不可贖矣。夫從祀重典也,謂宜黜浚而陟綱。」云云。鄧有《仰止堂文集》,清峭可誦。

◎趙忠毅公擇言

康熙丁未,讀高邑趙忠毅公《閒居擇言》,謹錄數則于此。

太宰陳公有年典選,予為主事。一日,謂予曰:「仆不敏,必多過失,幸教之。」予曰:「人惟清淨,日復一日,安得有過?」陳公大笑曰:「是謂我不作事也。」因議用海公瑞、何公以尚。二公皆廢棄,而剛直為天下所畏。陳公力言於政府,竟皆起之。

沈戶部榜,湖廣臨湘人,嘗一再見予。予癸巳春得罪歸,戶部送之郊。予抵裡未幾,而使人來書曰:「夏季領俸,念大賢家居,而碌碌如榜,乃食祿于朝,可恥也。謹以原封奉上。」予受之。

大臣以道事君,不可則止,非以位言也,如是乃為大臣耳。故魯兩生可為大臣;近日如太宰孫公釒龍、陳公有年、蔡公國珍可以為大臣矣。孫太宰丕揚、楊少宰時喬,可惜也;而楊更可惜,以其廉慎耳。

近日講學者,薛文清之外,崔後渠而已。所謂極高明而道中庸者也。

《論語》之文,和平沖雅。如楚狂衰鳳之歌,《莊子》所載,乃其全文,而《論語》刪之。若迷陽迷陽等語,斷不可溷入《論語》中,知此則知文體矣。

宋災,伯姬以待姆不至而死,《左傳》謂其女而不歸。女待人婦,義事也。是時伯姬六十矣,以待姆不至,寧死於火,此婦德之至也。而曰不婦,以為婦與女不同,可不待姆而逃火,豈不謬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