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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P 423


作者:薛居正
頁數:423 / 447
類別:中國古代史

 

《舊五代史》

作者:薛居正
第423,共447。
三年九月,將有事于南郊,議于東京別建太廟。時太常禮院言:「準洛京廟室一十五間,分為四室,東西各有夾室,四神門,每方屋一間,各三門,戟二十四,別有齋宮神廚屋宇。準禮,左宗廟,右社稷,在國城內,請下所司修奉。」從之。其月,太常禮院奏:「迎太廟社稷神主到京,其日未審皇帝親出郊外迎奉否。檢討故事,元無禮例,伏請召三省官集議。」敕:「宜令尚書省四品以上、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同參議。」司徒竇貞固、司空蘇禹珪等議:「按吳主孫休即位,迎祖父神主于吳郡,人祔太廟,前一日出城野次,明日常服奉迎,此其例也。」遂署狀言車駕出城奉迎為是,請下禮儀使草定儀注。至十月,禮儀使奏:「太祖神主將至,前一日儀仗出城掌次,于西禦莊東北設神主行廟幄幕,面南。其日放朝,群臣早出西門,皇帝常服出城詣行宮,群臣起居畢,就次。神主將至,群臣班定,皇帝立於班前。神主至,太常卿請皇帝再拜,群臣俱拜。神主就行廟幄幕座,設常饌,群臣班于神幄前。侍中就次,請皇帝謁神主。既至,群臣再拜,皇帝進酒畢再拜,群臣俱拜。皇帝還幄,群臣先赴太廟門外立班,俟皇帝至起居。俟神主至,群臣班于廟門外,皇帝立於班前,太常卿請皇帝再拜,群臣俱拜。皇帝還幄,群臣就次,宮闈令安神主于本室訖,群臣班于廟庭。太常卿請皇帝于四室奠饗,逐室皇帝再拜,群臣俱拜。四室祔饗畢,皇帝還宮。前件儀注,望付中書門下宣下。」從之。

顯德六年七月,詔以大行皇帝山陵有期,神主將祔太廟,其廟殿室宇合添修否?國子司業兼太常博士聶崇義奏議曰:「奉敕,為大行皇帝山陵有期,神主祔廟,恐殿室間數少,合重添修。今詣廟中相度,若是添修廟殿一間至兩間,並須移動諸神門及角樓宮牆仗舍,及堂殿正面檐栿階道,亦須東省牲立班位,直至齋宮,漸近迫窄。今重拆廟殿,續更添修,不唯重勞,兼恐未便。竊見廟殿見虛東西二夾室,況未有祧遷之主,欲請不拆廟殿,更添間數,即便將夾室重安排六室位次。所有動移神主,若準舊禮,于殿庭權設行廟幕殿,即恐雨水猶多,難於陳設。伏請權于太廟齋宮內奉安神主,至修奉畢日,庶為宜稱。又,按《禮記》云:廟成則于中屋刲羊以釁之,夾室則用鷄。又,《大戴禮》及《通典》亦有夾室,察文觀義,乃是備廟之制。況新主祔廟,諸經有遷易之文,考古沿今,庶合通禮。伏請遞遷諸室奉安大行皇帝神主,以符禮意。」敕依典禮。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禮志下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太常禮院奏:「來年四月孟夏,禘饗于太廟。謹按禮經,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已毀未毀之主,併合食于太祖之廟,逐廟功臣,配饗于太廟之庭。本朝寶應元年定禮,奉景皇帝為始封之祖。既廟號太祖,百代不遷,每遇禘祫,位居東向之尊,自代祖元皇帝、高祖、太宗已下,列聖子孫,各序昭穆南北相向,合食于前。聖朝中興,重修宗廟,今太廟見饗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七廟,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廟饗。將來禘禮,若奉高祖居東向之尊,則禘饗不及于太祖、代祖;若以祧廟太祖居東向之位,則又違于禮意。今所司修奉祧廟神主,及諸色法物已備,合預請參詳,事須具狀申奏。」敕下尚書省集百官詳議。戶部尚書韓彥惲等奏議曰:「伏以本朝尊受命之祖景皇帝為始封之君,百代不遷,長居廟食,自貞觀至于天祐,無所改更,聖祖神孫,左昭右穆。自中興國祚,再議宗祊,以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祖宗,欲尊太祖之位,將行東向之儀,爰命群臣,同議可否。伏詳本朝列聖之舊典,明皇定禮之新規,開元十年,特立九廟,子孫遵守,歷代無虧。今既行定禮之規,又以祧太祖之室。昔德宗朝,將行禘祫之禮,顏真卿議請奉獻祖居東向之位,景皇帝暫居昭穆之列,考之於貞元,則以為誤,行之於今日,正得其禮。今欲請每遇禘祫之歲,暫奉景皇帝居東向之尊,自元皇帝以下,敘列昭穆。」從之。

周廣順三年冬十月,禮儀使奏:「郊廟祝文,禮例云:古者文字皆書於冊,而有長短之差。魏、晉郊廟祝文書於冊。唐初悉用祝版,唯陵廟用玉冊,明皇親祭郊廟,用玉為冊。德宗朝,博士陸淳議,準禮用祝版,祭已燔之,可其議。貞元六年親祭,又用竹冊,當司準《開元禮》,並用祝版。梁朝依禮行之,至明宗郊天,又用竹冊。今詳酌禮例,允以祝版為宜。」詔從之。

其年九月,南郊,禮儀使奏:「郊祀所用珪璧制度,準禮,祀上帝以蒼璧;祀地祇以黃琮;祀五帝以珪璋琥璜琮,其玉各依本方正色,祀日月以珪璋,祀神州以兩珪有邸。其用幣,天以蒼色,地以黃色,配帝以白色,日月五帝各從本方之色,皆長一丈八尺。其珪璧之狀,譬圓而琮八方,珪上鋭而下方,半珪曰璋,琥為虎形,半璧曰璜,其珪璧琮璜皆長一尺二寸四。珪有邸,邸,本也,珪著于璧而整肅也。日月星辰以珪璧五寸,前件珪璧雖有圖樣,而長短之說或殊。按唐開元中,明皇詔曰:「祀神以玉,取其精潔,比來用珉,不可行也。如或以玉難辦,寧小其制度,以取其真。'今郊廟所修珪璧,量玉大小,不必皆從古制,伏請下所司修制。」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