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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P 46


作者:歐陽修
頁數:46 / 544
類別:古典散文

 

歐陽修集

作者:歐陽修
第46,共544。
陰陽反覆,天地之常理也。聖人于陽,盡變通之道;于陰,則有所戒焉。六十四卦,陽爻皆七九,陰爻皆六八,于《乾》、《坤》而見之,則其餘可知也。

【春秋論上〈景四年〉】



  
事有不幸出於久遠而傳乎二說,則奚從?曰:從其一之可信者。然則安知可信者而從之?曰:從其人而信之,可也。眾人之說如彼,君子之說如此,則舍眾人而從君子。君子博學而多聞矣,然其傳不能無失也。君子之說如彼,聖人之說如此,則舍君子而從聖人。此舉世之人皆知其然,而學《春秋》者獨異乎是。孔子,聖人也,萬世取信,一人而已。若公羊高、谷梁赤、左氏三子者,博學而多聞矣,其傳不能無失者也。孔子之於經,三子之於傳,有所不同,則學者寧捨經而從傳,不信孔子而信三子,甚哉其惑也!經于魯隱公之事,書曰「公及邾儀父盟于蔑」,其卒也,書曰「公薨」,孔子始終謂之公。三子者曰:非公也,是攝也。學者不從孔子謂之公,而從三子謂之攝。其于晉靈公之事,孔子書曰「趙盾弒其君夷皋」。三子者曰:非趙盾也,是趙穿也。學者不從孔子信為趙盾,而從三子信為趙穿。其于許悼公之事,孔子書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三子者曰:非弒之也,買病死而止不嘗藥耳。學者不從孔子信為弒君,而從三子信為不嘗藥。其舍經而從傳者何哉?經簡而直,傳新而奇,簡直無悅耳之言,而新奇多可喜之論,是以學者樂聞而易惑也。予非敢曰不惑,然信于孔子而篤者也。經之所書,予所信也;經所不言,予不知也。

難者曰:「子之言有激而云爾。夫三子者,皆學乎聖人,而傳所以述經也。經文隱而意深,三子者從而發之,故經有不言,傳得而詳爾,非為二說也。」予曰:「經所不書,三子者何從而知其然也?」曰:「推其前後而知之,且其有所傳而得也。國君必即位,而隱不書即位,此傳得知其攝也。弒君者不復見經,而盾復見經,此傳得知弒君非盾也。君弒賊不討,則不書葬,而許悼公書葬,此傳得知世子止之非實弒也。經文隱矣,傳曲而暢之。學者以謂三子之說,聖人之深意也,是以從之耳,非謂舍孔子而信三子也。」予曰:「然則妄意聖人而惑學者,三子之過而已。使學者必信乎三子,予不能奪也。使其惟是之求,則予不得不為之辨。」

【春秋論中〈景四年〉】


  

孔子何為而修《春秋》?正名以定分,求情而責實,別是非,明善惡,此《春秋》之所以作也。自周衰以來,臣弒君,子弒父,諸侯之國相屠戮而爭為君者,天下皆是也。當是之時,有一人焉,能好廉而知讓,立乎爭國之亂世,而懷讓國之高節,孔子得之,于經宜如何而別白之?宜如何而褒顯之?其肯沒其攝位之實而雷同眾君誣以為公乎?所謂攝者,臣行君事之名也。伊尹、周公、共和之臣嘗攝矣,不聞商、周之人謂之王也。使息姑實攝而稱號無異於正君,則名分不正而是非不別。夫攝者,心不欲為君而身假行君事,雖行君事而其實非君也。今書曰公,則是息姑心不欲之,實不為之,而孔子加之,失其本心,誣以虛名,而沒其實善。夫不求其情,不責其實,而善惡不明如此,則孔子之意疏,而《春秋》繆矣。

《春秋》辭有同異,尤謹嚴而簡約,所以別嫌明微,慎重而取信,其於是非善惡難明之際,聖人所盡心也。息姑之攝也,會盟、征伐、賞刑、祭祀皆出於己,舉魯之人皆聽命於己,其不為正君者幾何?惟不有其名爾。使其名實皆在己,則何從而知其攝也。故息姑之攝與不攝,惟在為公與不為公,別嫌明微,系此而已。且其有讓桓之志,未及行而見殺。其生也,志不克伸;其死也,被虛名而違本意。則息姑之恨,何伸于後世乎!其甚高之節,難明之善,亦何望于《春秋》乎!今說《春秋》者,皆以名字、氏族、予奪為輕重,故曰「一字為褒貶」。且公之為字,豈不重於名字、氏族乎?孔子于名字、氏族,不妄以加人,其肯以公妄加於人而沒其善乎?以此而言,隱實為攝,則孔子決不書曰公,孔子書為公,則隱決非攝。難者曰:「然則何為不書即位?」曰:「惠公之終,不見其事,則隱之始立,亦不可知。孔子從二百年後,得其遺書而修之,闕其所不知,所以傳信也。」

難者又曰:「謂之攝者,左氏耳。公羊、谷梁皆以為假立以待桓也,故得以假稱公。」予曰:「凡魯之事出於己,舉魯之人聽於己,生稱曰公,死書曰薨,何從而知其假?」

【春秋論下〈景四年〉】

弒逆,大惡也!其為罪也莫贖,其於人也不容,其在法也無赦。法施於人,雖小必慎,況舉大法而加大惡乎。既輒加之,又輒赦之,則自侮其法而人不畏。《春秋》用法,不如是之輕易也。

三子說《春秋》書趙盾以不討賊,故加之大惡,既而以盾非實弒,則又復見于經,以明盾之無罪。是輒加之而輒赦之爾。以盾為無弒心乎?其可輕以大惡加之?以盾不討賊,情可責而宜加之乎?則其後頑然未嘗討賊,既不改過以自贖,何為遽赦,使同無罪之人?其于進退皆不可,此非《春秋》意也。趙穿弒君,大惡也。盾不討賊,不能為君復讎,而失刑于下。二者輕重,不較可知。就使盾為可責,然穿焉得免也?今免首罪為善人,使無辜者受大惡,此決知其不然也。《春秋》之法,使為惡者不得倖免,疑似者有所辨明,所謂是非之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