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韓愈集    P 43


作者:韓愈
頁數:43 / 130
類別:古典散文

 

韓愈集

作者:韓愈
第43,共130。
經曰:「改葬緦。」《春秋谷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於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

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餘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雲緦也。《傳》稱「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



  
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亦明矣。

衛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于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

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

《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為山崩水湧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

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嚙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

殯于堂,則謂之殯;瘞于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古異,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於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

儉之與奢,則儉固愈于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

或曰,經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至于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弔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弔服,猶古之弔服也。


  

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奔走。以役于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力以備其事而已矣。

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員填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歲。歲既久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

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至于習法律,知字書,皆有以贊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曠日經久,以所進業發聞于鄉閭,稱道于朋友,薦于州府,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贊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藝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

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蓋亦不得其理矣。今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可者也。

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不專;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日月,然後授其宗彞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得宜,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其無他,其事不習,而其志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謂歟!若知此不可,將令學生恆掌其事,而隳壞其本業,則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齋郎之名苟無也。

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不什則不可為已,又況不如其舊哉。

考之於古則非訓,稽之於今則不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故曰:議罷齋郎而以學生薦享,亦不得其理矣。

議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效忠。

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于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

今雖藏於夾室,至之時,豈得不食于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罈,一單。其毀廟之主,皆藏於祧廟。

雖百代不毀,則陳于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單之位,況于毀瘞而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