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韓愈集    P 75


作者:韓愈
頁數:75 / 130
類別:古典散文

 

韓愈集

作者:韓愈
第75,共130。
君再娶,初娶琅琊王氏,後娶京兆韋氏。凡產四男五女,男生輒即死。自給事至君,後再絶,皆有名。遺言曰:「以公儀之子己巳後我。」其年閏二月廿一日,弟試太子通事舍人公儀,京兆府司錄公幹,以君之喪歸,以五月十五日,葬于京兆府萬年縣少陵原,合王夫人塋。銘曰:

宦不遂,歸譏於時。身不得年,又將尤誰?世再絶而紹,祭以不隳。



  
監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韋氏夫人墓誌銘

夫人諱叢,字茂之,姓韋氏。其上七世祖父封龍門公。龍門之後世,率相繼為顯官。夫人曾祖父諱伯陽,自萬年令為太原少尹,副留守北都,卒贈秘書監。

其大王父迢,以都官郎為嶺南軍司馬,卒贈同州刺史。王考夏卿,以太子少保,卒贈左仆射。仆射娶裴氏皋女。皋為給事中,皋父宰相耀卿。

夫人于仆射為季女。愛之,選婿得今御史河南元稹。稹時始以選校書秘書省中,其後遂以能直言,策第一,拜左拾遺,果直言失官;又起為御史,舉職無所顧。夫人固前受教於賢父母,得其良夫,又及教於先姑氏,率所事所言,皆從儀法。

年二十七,以元和四年七月九日卒。卒三月。得其年之十月十三日葬咸陽。從先舅姑兆。

銘曰:

《詩》歌《碩人》,爰敘宗親;女子之事,有以榮身。夫人之先,累公累卿。有赫外祖,相我唐明。歸逢其良,夫夫婦婦。

獨不與年,而卒以夭。實生五子,一女之存。銘于好辭,以永于聞。        

●卷二十五·碑誌二


登封縣尉盧殷墓誌



  
元和五年十月日,范陽盧殷,以故登封縣尉卒登封,年六十五。

君能為詩,自少至老,詩可錄傳者,在紙凡千餘篇。無書不讀,然止用以資為詩。與諫議大夫孟簡,協律孟郊,監察御史馮宿好,期相推輓,卒以不能為官。在登封盡寫所為詩,抵故宰相東都留守鄭公餘慶。

留守數以帛米周其家,書薦宰相,宰相不能用,竟饑寒死登封。將死,自為書告留守與河南尹,乞葬己。又為詩與常所來往河南令韓愈,曰:「為我具棺。」留守尹為具凡葬事,韓愈與買棺,又為作銘。

十一月某日,葬嵩下鄭夫人墓中。

君始娶熒陽鄭氏,後娶隴西李氏。生男輒死,卒無子。女一人,學浮屠法,不嫁,為比丘尼雲。

興元少尹房君墓誌

房故為官族,稱世有人。自太尉,以德行為相,相玄宗、肅宗,名聲益彰徹大行。世號其門為「太尉家」。宗族子弟,皆法象其賢。

公曾祖諱玄靜,尚書膳部郎中,歷資、簡、涇、隰四州刺史,太尉之叔父也。祖諱肱,為虢州司馬;父諱巒,都水使者,皆名,能守家法。

公諱武,字某,以明經歷官至興元少尹,謹飭畏慎。年七十三,以其官終。幼壯為良子弟,老為賢父兄,歷十二官,處事無纖毫過差。嘗以殿中侍御史副丹陽軍使,其後為令、施州刺史。

丹陽、、施州吏民,至今思之。

娶滎陽鄭氏女,生男六人。其長曰次卿。次卿有大才,不能俯仰順時,年四十餘,尚守京兆興平尉。然其友皆曰:「房氏有子也。」次曰次公、次膺、次回、次衡、次元,始學而未仕。女三人,皆嫁為士人妻。

初,公之在施州,夫人卒焉,殯于江陵。元和五年,次卿與其群弟,奉公之喪,自興元至,堂殯于伊水之南。六年正月,次公奉夫人之喪,自江陵至,遂以其月十四日,合葬河南緱氏之高龍原。

公母弟式,自給事中為河南尹,孝友慈良,盡費其財,以奉公葬。未葬之一月,詔以河南為御史中丞,領宣州觀察使。將行,召河南令韓愈泣謂曰:「吾兄之葬於是,而吾為尹於是,吾以為得盡其道于吾兄也。今壓于上命,不得視吾兄之棺入此土也,豈非天邪!子與吾兒次卿游,我重知子,凡吾兄之終事,將子是托焉!」愈既不獲辭,既助其凡役事,退又為銘云:

有位有年,有弟有子;從先人葬,是謂受祉。

河南少尹李公墓誌銘

元和七年二月一日,河南少尹李公卒,年五十八。斂之三月某甲子,葬河南伊闕鳴皋山下。前事之月,其子道敏,哭再拜授使者公行狀,以幣走京師,乞銘於博士韓愈曰:「少尹將以某月日葬,宜有銘。其不肖嗣道敏,杖而執事,不敢違次,不得跣以請。」愈曰:「公行應銘法,子又禮葬,敢不諾而銘諸?」

公諱素,字某。生七歲,喪其父,貧不能家,母夫人提以歸,教育于其外氏。以明經選,主虢之弘農簿,又尉陝之芮城。李丞相泌,觀察陝虢,以材署運使從事,以課遷尉京兆。

考滿,以書判出其倫,選主萬年簿,而母夫人固在,食其祿。母夫人卒,三年,改尉長安。遷監察御史,奏貶九卿一人。改詹事丞,遷殿中侍御史,由度支員外郎,選令萬年,公主奪驛田,京兆尹符縣割畀之;公不與,改度支郎中。

使侍郎介恃,不禮其屬大夫士,擅喜怒賞罰,公獨入讓,不受。劉闢平,上以蜀賞高崇文。尚書省以崇文幕府爭鹽井,因革便不便,命公使崇文。崇文命幕府,唯公命從,即其日事已。

疏奏,侍郎外稱其能,竟坐前敢抗已;衢州饑,擇刺史,侍郎曰:「莫如郎李某。」遂刺衢州。至一月,遷蘇州。李前反,權將之戍諸州者,刺史至,斂手無敢與敵。

公至十二日,反。公將左右與賊戰州門,不勝;賊呼入,公端立責以義,皆斂兵立,不逼。命械致公軍,將斬以徇。及境,適敗縛,公脫械還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