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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愈集    P 111


作者:韓愈
頁數:111 / 130
類別:古典散文

 

韓愈集

作者:韓愈
第111,共130。
士卒有征行之艱,閭裡懷離別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于戰鬥,識賊深淺。既是土人護惜鄉裡,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之後,易使歸農。

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卻牒歸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切可罷。比之征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

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于便地,作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敕諸軍,使深知此意。

當戰鬥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謝如意,即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併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

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太山壓卵,未足為喻。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恆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略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闇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至于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


  

宜特下詔云:蔡州自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陽之歿,朕亦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恆州、范陽等道,祖父各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各宜自安。

如妄自疑懼,敢相搧動,朕即赦元濟不問,回軍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論變鹽法事宜狀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右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穀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鬥,約以時熟填還。

用此讓,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

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缺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

比來商人,或自負檐鬥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雲,所務至重,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又宰相者,所以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以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

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餘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缺課利,依條科責者。

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