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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集    P 135


作者:柳宗元
頁數:135 / 143
類別:古典散文

 

柳宗元集

作者:柳宗元
第135,共143。
熒魂曠枯,糟莩曠沈。レ埴索涂,冥行而已矣。

註云:熒,明也。熒魂,司目之用者也。「糟」當為「精」,莩如葭莩之莩,目精之表也。言魂之熒明,曠久則枯;精之輕浮,曠久則沈。



  
不目日月,目之用廢矣,以至于索涂冥行而已矣。

又云:「糟」當為「精」,言盲蒙之患,神光久曠則枯,目精久曠則沈,於是以杖レ地而求路,冥冥然行矣。

○孝至篇

勤勞則過于阿衡。

註云:阿衡之事,不可過也。過則反。

漢興二百一十載,而中天其庶矣乎!

註云:揚子極陰陽之數,此言知漢祚之方半耳。

明蔣之翹本《柳河東集遺文》•

●附錄

○舊唐書本傳

柳宗元,字子厚,河東人。後魏侍中濟陰公之系孫。曾伯祖,高祖朝宰相。父鎮,太常博士,終侍御史。



  
宗元少聰警絶眾,尤精西漢詩騷,下筆構想,與古為侔。精裁密緻,璨若珠貝。當時流輩咸推之。登進士第,應舉宏辭,授校書郎、藍田尉。

貞元十九年,為監察御史。

順宗即位,王叔文、韋執誼用事,尤奇待宗元,與監察呂溫密引禁中,與之圖事。轉尚書禮部員外郎。叔文欲大用之,會居位不久,叔文敗,與同輩七人俱貶。宗元為邵州刺史,在道,再貶永州司馬。

既罹竄逐,涉履蠻瘴,崎嶇堙厄,藴騷人之鬱悼,寫情敘事,動必以文。為騷文十數篇,覽之者為之淒惻。

元和十年,例移為柳州刺史。時朗州司馬劉禹錫得播州刺史,制書下,宗元謂所親曰:「禹錫有母年高,今為郡蠻方,西南絶域,往複萬裡,如何與母偕行?如母子異方,便為永訣。吾于禹錫為執友,胡忍見其若是?」即草章奏,請以柳州授禹錫,自往播州。會裴度亦奏其事,禹錫終易連州。

柳州土俗,以男女質錢,過期則沒入錢主。宗元革其鄉法,其已沒者,仍出私錢贖之,歸其父母。江、嶺間為進士者,不遠數千里,皆隨宗元師法;凡經其門,必為名士。著述之盛,名動于時,時號柳州雲。

有文集四十卷。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時年四十七。子周六、周七,才三四歲。觀察使裴行立為營護其喪及妻子還於京師,時人義之。

○新唐書本傳

柳宗元,字子厚,其先蓋河東人。從曾祖為中書令,得罪武后,死高宗時。父鎮,天寶末遇亂,奉母隱王屋山,常閒行求養,後徙于吳。肅宗平賊,鎮上書言事,擢左衛率府兵曹參軍。

佐郭子儀朔方府,三遷殿中侍御史。以事觸竇參,貶夔州司馬。還,終侍御史。宗元少精敏絶倫,為文章卓偉精緻,一時輩行推仰。

第進士、博學宏詞科,授校書郎,調藍田尉。貞元十九年,為監察御史裡行。善王叔文、韋執誼。二人者奇其才。

及得政,引內禁近,與計事,擢禮部員外郎,欲大進用。俄而叔文敗,貶邵州刺史,不半道,貶永州司馬。既竄斥,地又荒癘,因自放山澤間,其堙厄感鬱,一寓諸文,仿《離騷》數十篇,讀者咸悲惻。雅善蕭亻免,詒書言情。

又詒京兆尹許孟容。然眾畏其才高,懲刈復進。故無用力者。宗元久汩振,其為文,思益深。

嘗著書一篇,號《貞符》。宗元不得召,內閔悼,悔念往吝,作賦自儆,曰《懲咎》。元和十年,徙柳州刺史。時劉禹錫得播州,宗元曰:「播非人所居,而禹錫親在堂,吾不忍其窮,無辭以白其大人,如不往,便為母子永決。」即具奏,欲以柳州授禹錫而自往播州。會大臣亦為禹錫請,因改連州。柳人以男女質錢,過期不贖,子本均,則沒為奴婢。宗元設方計,悉贖歸之。

尤貧者,令書傭,視直足相當,還其質。已沒者,出己錢助贖。南方為進士者,走數千里從宗元游,經指授者,為文辭皆有法。世號柳柳州。

十四年卒,年四十七。宗元少時嗜進,謂功業可就。既坐廢,遂不振。然其才實高,名蓋一時。

韓愈評其文曰:「雄深雅健似司馬子長,崔、蔡不足多也。」既沒,柳人懷之,託言降于州之堂,人有慢者輒死。廟于羅池,愈因碑以實之雲。

○柳子厚墓誌銘

子厚諱宗元。七世祖慶,為拓跋魏侍中,封濟陰公。曾伯祖,為唐宰相,與褚遂良、韓瑗俱得罪武后,死高宗朝。皇考諱鎮,以事母,棄太常博士,求為縣令江南。

其後,以不能媚權貴,失御史。權貴人死,乃復拜侍御史,號為剛直。所與游皆當世名人。

子厚少精敏,無不通達。逮其父時,雖少年,已自成人,能取進士第,嶄然見頭角,眾謂柳氏有子矣。其後以博學宏詞授集賢殿正字,俊傑廉悍,議論證據今古,出入經史百子,踔厲風發,率常屈其座人,名聲大振,一時皆慕與之交。諸公要人爭欲令出我門下,交口薦譽之。

貞元十九年,由藍田尉拜監察御史。順宗即位,拜禮部員外郎。遇用事者得罪,例出為刺史。未至,又例貶州司馬。

居間,益自刻苦,務記覽,為詞章,氾濫停蓄,為深博無涯,而自肆于山水間。元和中,嘗例召至京師。又偕出為刺史,而子厚得柳州。既至,嘆曰:是豈不足為政邪?因其土俗,為設教禁,州人順賴。

其俗以男女質錢,約不時贖,子本相侔,則沒為奴婢。子厚與設方計,悉令贖歸。其尤貧力不能者,令書其傭,足相當,則使歸其質。觀察使下其法於他州,比一歲,免而歸者且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