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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P 455


作者:畢沅
頁數:455 / 518
類別:中國古代史

 

續資治通鑑 中

作者:畢沅
第455,共518。
族人泰楚特部,號最強,舊與伊蘇克依相善,後生嫌隙,絶不與通。及伊蘇克依卒,特穆津幼,泰楚特率眾來攻,特穆津大集諸部兵,分十三翼,與戰,破走之。時泰楚特諸部,多苦其主非法,見特穆津寬仁,時賜人以裘馬,心悅之,往往慕義求降。

特穆津有弟奇爾固岱、哈薩爾,驍勇善射,摧鋒陷陣,不避艱險。特穆津曰:「有奇爾固岱之力,哈薩爾之射,可以取天下矣。」又有齊拉袞、博勒呼、博爾濟、穆呼哩,俱侍左右,以忠勇稱,號「都爾木庫楚克」,猶言「四傑」也。



  
會塔塔爾部背金約,金主遣丞相襄帥兵逐之,北走。特穆津聞之,發近兵自鄂端河合擊,破之,以功授特穆津為「察袞圖魯」,猶言「招討使」也。

先是特寽部長托哩汗,受金封,爵為王,所稱為「汪罕」者也。托哩汗多殺戮昆弟,其叔父奇爾舉兵攻之,托哩汗以百餘騎奔蒙古。伊蘇克依親將兵逐奇爾走四夏,復奪部眾歸。托哩汗德之。後復為奈曼所敗,托哩汗出奔而復歸,中道糧絶,睏乏殊甚。特穆津以父交好,遣人往招托哩汗,安置軍中,賑給之,遂會于圖烏喇河上,尊之為父。托哩汗因此部眾稍集,欲復奈曼之仇,乞援于特穆津;乃命博爾濟、穆呼哩、博勒呼、齊拉袞四將助之,大敗奈曼,盡奪所掠以歸托哩汗。已而特穆津與弟哈薩爾伐奈曼,大敗之,盡殺其諸將族眾,積屍以為京觀,奈曼之勢遂弱。

時泰楚特猶強,特穆津會托哩汗,大戰于鄂諾河上,敗走之,斬獲無算。

是歲,奈曼又會諸部眾來侵。特穆津與托哩汗倚阿蘭塞為壁,大戰于徒伊壇之野。奈曼使神巫祭風雪,欲因其勢進攻。既而反風,逆擊其陣,奈曼軍不能戰,欲引還,雪滿溝澗,特穆津勒兵乘之,奈曼大敗。是時薩穆哈部起兵援奈曼,聞其敗,即還。

○寧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睿恭孝皇帝嘉泰三年金泰和三年

春,正月,己卯,金以樞密使崇浩為右丞相,右丞完顏匡為左丞,參知政事布薩揆為右丞,御史中丞孫即康、刑部尚書賈鉉並參知政事。時孫鐸久為尚書,不見擢,對客誦前人句云:「唯有庭前老柏樹,春風來似不曾來。」御史大夫卡劾其怨望,降同知河南府南。

庚辰,右丞相謝深甫罷。初,深甫力求罷政,帝曰:「卿能為朕守法度,惜名器,不可言去。」至是固請,乃許之。

戊子,龍川蕃寇邊,掠大崖鋪。既而陷濁水寨,執知寨范浩,屠其家,以浩首罪土豪,絶其博易故也。知興州吳曦命李好義討之。好義,下邽人也。

甲午,參知政事張岩罷。丙申,以陳自強兼參知政事。

戊戌,視太學,禦化原堂,命國子祭酒李寅仲講《尚書·周官篇》。遂幸武學,監學官進秩一級,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以袁說友參知政事,翰林傅伯壽簽書樞密院事。伯壽以老疾辭不拜。

二月,乙巳,以端明殿學士費士寅簽書樞密院事。

甲子,金定諸職官省親拜墓給假例。

三月,壬申朔,金平章政事張萬公致仕。



  
萬公曆舉朝臣有名者以自代,求去甚力。金主知其不能留,諭曰:「朕初即位,擢卿執政,繼遷相位,以卿先朝舊人,練習典故,朕甚重之。且年雖高,精力未衰,故以機務相勞。為卿屢求退去,故勉從之,甚非朕意也。」

丙子,詔相度鐵錢利害。

丁丑,以久雨,詔大理、三衙、臨安府決繫囚。

丙申,金以殿前都點檢布薩端為御史大夫。

夏,四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乙巳,金禘于太廟。

金敕點檢司:「致仕官入宮,年高艱步履者,並許策杖,仍令舍人、護衛扶之。」

丙午,出封樁庫兩淮交子一百萬,命轉運使收民間鐵錢。

乙卯,陳自強等上《徽宗玉牒》、《孝宗、光宗實錄》。

丁巳,金敕有司祈雨,仍頒土龍法。

己未,金命吏部侍郎李炳等再詳定禮儀。

庚申,金主諭有司:「宮中所用物,如民間難得,勿強市之。」

辛酉,詔:「宰執、台諫子孫毋就試。」

癸亥,金尚書省遣官分路覆實御史所察事。

五月,戊寅朔,以陳自強為右丞相,許及之知樞密院事。時韓侂冑凡所欲為,宰執惕息,不敢為異,自強至印空名敕札授之,惟其所用,三省不知也。言路擊塞,每月按舉小吏一二人,謂之月課。又有泛論君德、時事,皆取其陳熟緩慢、略無攖拂者言之。或問之,則愧謝曰:「聊以塞責耳。」自強尤貪鄙,四方致書,必題其緘雲「某物若干並獻」,凡書題無「並」字則不開。縱子弟親戚關通貨賂,仕進干請,必諧價而後予。嘗語人曰:「自強惟一死以報師王。」每稱侂冑為恩王,蘇師旦為叔,堂吏史達祖為兄。侂冑怙權專國,自強表裡之功為多。

庚辰,以旱,釋杖以下囚。

壬午,金以重午,拜天射柳。金主三發三中。四品以上官侍宴魚藻殿,以天暑,命兵士甲者釋之。

癸未,命有司搜訪舊聞,修三朝正史,以書來上者賞之。

丙戌,金以定律令,正土德,鳳凰來,皇嗣建,大赦。

辛卯,金皇子葛王特哩卒。

丙申,金作太極宮。

是月,以蘇師旦為定江軍承宣使。

六月,金主命選聰明方正之十修起居注。

戊申,金定職官追贈法,唯犯臓罪者不在追贈之列。

癸亥,太白經天。

秋,七月,辛未,命殿前司造戰艦,出封樁庫錢十萬緡給之。

頒《慶元條法事類》。

壬午,權罷同安、漢陽、蘄春三監鑄錢。

癸未,禁兩浙州縣抑納逃賦。

丁亥,金主諭宰臣曰:「凡奏事,朕欲徐思,若除授事,可俟三五日再奏,餘並二十日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