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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P 3


作者:蘇東坡
頁數:3 / 0
類別:古典詩

 

蘇東坡集 下

作者:蘇東坡
第3,共0。
熙寧四年二月□日,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權開封府推官臣蘇軾,謹昧萬死,再拜上書皇帝陛下。臣近者不度愚賤,輒上封章言買燈事。自知瀆犯天威,罪在不赦,席藁私室,以待斧鉞之誅,而側聽逾旬,威命不至。問之府司,則買燈之事,尋已停罷。乃知陛下不惟赦之,又能聽之,驚喜過望,以至感泣。何者?改過不吝,從善如流,此堯舜禹湯之所勉強而力行,秦漢以來之所絶無而僅有。顧此買燈毫髮之失,豈能上累日月之明?而陛下翻然改命,曾不移刻,則所謂智出天下,而聽于至愚;威加四海,而屈于匹夫。臣今知陛下可與為堯舜,可與為湯武,可與富民而措刑,可與強兵而伏戎虜矣。有君如此,其忍負之!惟當披露腹心,捐棄肝腦,儘力所至,不知其它。乃者,臣亦知天下之事,有大於買燈者矣,而獨區區以此為先者。蓋未信而諫,聖人不與;交淺言深,君子所戒。是以試論其小者,而其大者固將有待而後言。今陛下果赦而不誅,則是既已許之矣。許而不言,臣則有罪,是以願終言之。

臣之所欲言者三,願陛下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而已。



  
人莫不有所恃,人臣恃陛下之命,故能役使小民;恃陛下之法,故能勝服強暴。至於人主所恃者誰與?《書》曰:「予臨兆民,凜乎若朽索之馭六馬。」言天下莫危於人主也。聚則為君民,散則為仇讎,聚散人間,不容毫釐。故天下歸往謂之王,人各有心謂之獨夫。由此觀之,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人心之於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燈之有膏,如魚之有水,如農夫之有田,如商賈之有財。木無根則槁,燈無膏則滅,魚無水則死,農夫無田則饑,商賈無財則貧,人主失人心則亡。此必然之理,不可逭之災也。其為可畏,從古以然。苟非樂禍好亡,狂易喪志,則孰敢肆其胸臆,輕犯人心?昔子產焚《載書》以弭眾言,賂伯石以安巨室,以為眾怒難犯,專欲難成。而子夏亦曰:「信,而後勞其民;未信,則以為厲己也。」唯商鞅變法,不顧人言,雖能驟致富強,亦以召怨天下,使其民知利而不知義,見刑而不見德,雖得天下,旋踵而失也。至于其身,亦卒不免,負罪出走,而諸侯不納,車裂以徇,而秦人莫哀。君臣之間,豈願如此?宋襄公雖行仁義,失眾而亡。田常雖不義,得眾而強。是以君子未論行事之是非,先觀眾心之向背。謝安之用諸桓未必是,而眾之所樂,則國以安。庾亮之召蘇峻未必非,而勢有不可,則反為危辱。自古及今,未有和易同眾而不安,剛果自用而不危者也。

今陛下亦知人心之不悅矣。中外之人,無賢不肖,皆言祖宗以來,治財用者不過三司使副判官,經今百年,未嘗闕事。今者無故又創一司,號曰制置三司條例。使六七少年日夜講求于內,使者四十餘輩,分行營幹于外,造端宏大,民實驚疑,創法新奇,吏皆惶惑。賢者則求其說而不可得,未免于憂;小人則以其意而度朝廷,遂以為謗。謂陛下以萬乘之主而言利,謂執政以天子之宰而治財,商賈不行,物價騰踴。近自淮甸,遠及川蜀,喧傳萬口,論說百端。或言京師正店,議置監官,夔路深山,當行酒禁,拘收僧尼常住,減刻兵吏廩祿,如此等類,不可勝言。而甚者至以為欲復肉刑。斯言一出,民且狼顧。陛下與二三大臣,亦聞其語矣。然而莫之顧者,徒曰我無其事,又無其意,何恤於人言。夫人言雖未必皆然,而疑似則有以致謗。人必貪財也,而後人疑其盜。人必好色也,而後人疑其淫。何者?未置此司,則無此謗,豈去歲之人皆忠厚,而今歲之人皆虛浮?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又曰:「必也正名乎。」今陛下操其器而諱其事,有其名而辭其意,雖家置一喙以自解,市列千金以購人,人必不信,謗亦不止。夫制置三司條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與使者四十餘輩,求利之器也。驅鷹犬而赴林藪,語人曰,我非獵也。不如放鷹犬而獸自馴。操網罟而入江湖,語人曰,我非漁也,不如捐網罟而人自信。故臣以為消讒慝以召和氣,復人心而安國本,則莫若罷制置三司條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