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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P 84


作者:洪邁
頁數:84 / 144
類別:古典散文

 

容齋隨筆

作者:洪邁
第84,共144。
又《登科記》「立之以貞元三年第進士,七年,中宏同科」,正與詩合。觀韓公所言,崔作詩之多可知矣,而無一篇傳于今,豈非螻蚓之雜,惟敏速而不能工邪? 漢書注冗顏師古注《漢書》,評較諸家之是非,最為精盡,然有失之贅冗及不煩音釋者。其始遇字之假借,從而釋之。既雲「他皆類此」,則自是以降,固不煩申言。然于「循行」字下,”必雲「行音下更反」;于「給復」字下, 必雲「複音方目反」。至如說讀曰悅,繇讀曰謡,鄉讀曰向,解讀曰懈,與讀曰豫,又讀曰歟,雍讀曰壅,道讀曰導,畜讀曰蓄,視讀曰示,艾讀曰乂, 竟讀曰境,飭與敕同,繇與由同,敺與驅同,晻與暗同,婁占屢字,墜古地字,饟古餉字,犇古奔字之類,各以百數。解三代曰夏、商、周,中都官曰京師諸官府,失職者失其常業,其重複亦然。貸曰假也,休曰美也,烈曰業也,稱曰副也,靡曰無也,滋曰益也,蕃曰多也,圖曰謀也,耗曰減也,卒曰終也,悉曰盡也,給曰足也,浸曰漸也,則曰法也,風曰化也,永曰長也, 省曰視也,仍曰頻也,疾曰速也,比曰頻也,諸字義不深秘,既為之辭,而又數出,至同在一板內再見者,此類繁多,不可勝載。其豁、仇、恢、坐、邾、陝、治、脫、攘、蓺、垣、綰、顓、擅、酣、侔、重、禹、俞、選等字, 亦用切腳,皆為可省。志中所注,尤為煩蕪。《項羽》一傳,伯讀曰霸,至于四言之。若相國何,相國參,太尉勃,太尉亞夫,丞相平,丞相吉,亦注為蕭何、曹參,桓、文、顏、閔必注為齊桓、晉文、顏淵、閔子騫之類,讀是書者,要非童蒙小兒,夫豈不曉,何煩于屢注哉?顏自著《敘例》雲「至如常用可知,不涉疑昧者,眾所共曉,無煩翰墨」,殆是與今書相矛盾也。

古蹟不可考郡縣山川之古蹟,朝代變更,陵谷推遷,蓋已不可復識。如堯山、歷山, 所在多有之,皆指為堯、舜時事,編之圖經。會稽禹墓,尚雲居高丘之顛,至于禹穴,則強名一罅,不能容指,不知司馬子長若之何可探也?舜都蒲阪, 實今之河中所謂舜城者,宜歷世奉之唯謹。按張蕓叟《河中五廢記》云:“蒲之西門所由而出者,兩門之間,即舜城也,廟居其中,唐張宏靖守蒲,嘗修飾之。至熙寧之初,垣塘尚固。曾不五年,而為埏陶者盡矣,舜城自是遂廢。



  
又河之中冷一洲島,名曰中潬,所以限橋。不知其所起,或雲汾陽王所為。

以鐵為基,上有河伯祠,水環四周,喬木蔚然。嘉祐八年秋,大水馮襄,了無遺蹟。中潬自此遂廢。”顯顯者其南則漢武之長楊、五柞,其北則隋之仁壽、唐之九成也。記其一時之盛,宏傑詭麗,堅固而不可動。然數世之後, 欲求其彷彿,而破瓦頽垣,無復存者。”謂物之廢興成毀,皆不可得而知, 則區區泥于陳跡,而必欲求其是,蓋無此理也。《漢書,地理志》,扶鳳雍縣有橐泉宮,秦孝公起。祈年宮,惠公起。不以為穆公。



  
容齋續筆

第卷


三(十四則) 科舉恩數國朝科舉取士,自太平興國以來,恩典始重。然各出一時制旨,未嘗輒同,士子隨所得而受之,初不以官之大小有所祈訴也。太平之二年,進士一百九人,呂蒙正以下四人得將作丞,余皆大理評事,充諸州通判。三年,七十四人,胡旦以下四人將作丞,余併為評事,充通判及監當。五年,一百二十一人,蘇易簡以下二十三人皆將作丞通判。八年,二百三十九人,自王世則以下十八人,以評事知縣,余授判司簿尉。未幾,世則等移通判,簿尉改知令錄。明年,並遷守評事。雍熙二年,二百五十八人,自梁穎以下二十一人,才得節察推官,端拱元年,二十八人,自程宿以下,但權知諸縣簿尉。

二年,一百八十六人,陳堯史、曾會至得光祿丞直史館,而第三人姚揆,但防禦推官,淳化三年,三百五十三人,孫何以下,二人將作丞,二人評事, 第五人以下,皆吏部注擬。咸平元年,孫僅但得防推。二年,孫暨以下,但免選注官。蓋此兩榜,真宗在諒闇,禮部所放,故殺其禮,及三年,陳堯咨登第,然後六人將作丞,四十二人評事;第二甲一百三十四人,節度推官、軍事判官;第三甲八十人,防團軍事推官。

下第再試太宗雍熙二年,已放進士百七十九人,或云:「下第中甚有可取者。」

乃令複試,又得洪湛等七十六人,而以湛文采遒麗,特升正榜第三。端拱元年,禮部所放程宿第二十八人,進士葉齊打鼓論榜,遂再試,復放三十一人, 而諸科因此得官者至于七百。一時待士可謂至矣。然太平興國末,孟州進士張兩光,以試不合格,縱酒大罵千街衢中,言涉指斥,上怒斬之,同保九輩永不得赴舉。恩威並行,至于如此。「張兩」館本作「張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