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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P 107


作者:洪邁
頁數:107 / 144
類別:古典散文

 

容齋隨筆

作者:洪邁
第107,共144。
淳熙乙巳,邁承乏修史,丙午之冬,成書進禦,遂請合九朝為一,壽皇即以見屬。嘗奏云:「臣所為區區有請者,蓋以二百年間典章文物之盛,分見三書,倉卒討究,不相貫屬。及累代臣僚,名聲相繼,當如前史以子系父之體, 類聚歸一。若夫製作之事,則已經先正名臣之手,是非褒貶,皆有據依,不容妄加筆削。乞以此奏下之史院,俾後來史官,知所以編繳之意,無或輒將成書擅行刪改。」上曰:「如有未穩處,改削無害。」邁既奉詔開院,亦修成三十餘卷矣,而有永思攢宮才役,才歸即去國,尤袤以《高宗皇帝實錄》為辭,請權罷史院,於是遂已。祥符中,王旦亦曾修撰兩朝史,今不傳。

銀牌使者金國每遣使出外,貴者佩金牌,次佩銀牌,俗呼為金牌、銀牌郎君。北人以為契丹時如此,牌上若篆字六七,或雲阿骨打花押也。殊不知此本中國之制,五代以來,庶事草創,凡乘置奉使于外,但給樞密院牒。國朝太平興國三年,因李飛雄矯乘廄馬,詐稱使者,欲作亂,既捕誅之,乃詔自今乘驛者,皆給銀牌,國史雲始複舊制,然則非起於虜也。端拱二年復詔:「先是馳驛使臣給篆書銀牌,自今宜罷之,復給樞密院牒。」



  
省錢百陌用錢為幣,本皆足陌。梁武帝時,以鐵錢之故,商賈浸以奸詐自破,嶺以東,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大同元年,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 錢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唐之盛際,純用足錢。天祐中,以兵亂窘乏,始令以八十五為百。後唐天成,又減其五。漢乾祐中,王章為二司使,復減三。皇朝因漢制,其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然諸州私用, 猶有隨俗至于四十八錢。太平興國二年,始詔民間絹錢,定以七十七為百。

自是以來,天下承用,公私出納皆然,故名「省錢」。但數十年來,有所謂「頭子錢」,每貫五十六,除中都及軍兵俸料外,自余州縣官民所當得,其出者每百才得七十一錢四分,其入者每百為八十二錢四分,元無所謂七十七矣。民間所用,多寡又益不均雲。


  

舊官銜冗贅國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習,故階銜失之冗贅,予固已數書之。比得皇祐中李端願所書「雪竇山」三大字,其左云:「鎮潼軍節度觀察留後、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刑部尚書、使持節華州諸軍事、華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國。」凡四十一字。自元豐以後,更使名,罷文散階、檢校官、持節、憲銜、勛官、只雲「鎮潼軍承宣使」六字,比舊省去三十五,可謂簡要。會稽禹廟有唐天復年越王錢鏐所立碑,其全銜九十五字,尤為冗也。

吏胥侮洗文書郡縣肯史,揩易簿案,鄉司尤甚。民已輸租稅,硃批于戶下矣,有所求不遂,復洗去之,邑官不能察,而又督理。比其持赤鈔為證,則追逮橫費, 為害已深。此特小小者耳,台省亦然,予除翰林日,所被告命後擬雲「可特授依前正奉大夫充翰林學士」,蓋初書黃時全文,故宮告院據以為式,其制當爾。而告身全銜亦云「告正奉大夫充翰林學士」,予以語吏部蕭照鄰尚書曰:「如此則學士系銜在官下,于故事有戾,今欲書謝表,當如何?」蕭悚然。旋遣部主事與告院書吏至,乞借元告以去,明日持來,則已改正,移職居官上,但減一「充」字,於行內微覺疏,其外印文,濃淡了無異,其妙至此。

宣告錯誤士大夫告命,間有錯誤,如文官,則猶能自言,書鋪亦不敢大有邀索。

獨右列為可憐,而軍伍中出身者尤甚。予檢詳密院諸房日,有涇原副都軍頭乞換授,而所持宣內添注「副」字,為房吏所沮,都頭者不能自明。兩樞密以事見付,予視所添字與正文一體,以自兩樞曰:「使訴者為奸,當妄增品級,不應肯以都頭而自降為副,其為寫宣房之失,無可疑也。」樞以為然, 乃為改正。武翼郎李青當磨勘,尚左驗其文書,其始為「大李青」,吏以為罔冒,青無詞以答。周茂振權尚書,閲其告命十餘通,其一告前雲「大李青」, 而告身誤去「大」字,故後者相承,只雲「李青」,即日放行遷秩,且給公據付之。兩人者幾困于吏手,幸而獲直。用是以知枉鬱不伸者多矣! 軍中抵名為官紹興以來,兵革務煩,軍中將校除官者,大帥盡藏其告命,只語以所居官,其有事故亡沒者,亦不關申省部除籍,或徑以付他人,至或從白身便為郎、大夫者。楊和王為殿帥,罷一統領使歸部,而申樞密院云:「此人元姓名曰許超,只是校尉,偶有修武郎李立告,使之鼎名,因得冒轉,續以戰功積累,今為武顯大夫,既已離軍,自合依本姓名及元職位。」超詣院訴,而不能為之詞。予檢詳兵房,為言曰:“一時冒與,自是主將之命。修武以前, 固非此人當得。若武翼之後,皆用軍功,使其戰死於陣,則性命須要超承當。

今但當剋除不應得九官,而理還其餘資,庶合人情,於理為順。”兩樞密甚然予說,即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