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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衡    P 48


作者:王充
頁數:48 / 141
類別:中國哲學

 

論衡

作者:王充
第48,共141。
治國之道,所養有二:一曰養德,二曰養力。養德者,養名高之人,以示能敬賢;養力者,養氣力之士,以明能用兵。此所謂文武張設,德力具足者也,事或可以德懷,或可以力摧。外以德自立,內以力自備。慕德者不戰而服,犯德者畏兵而卻。徐偃王修行仁義,陸地朝者三十二國,強楚聞之,舉兵而滅之。此有德守,無力備者也。夫德不可獨任以治國,力不可直任以禦敵也。韓子之術不養德,偃王之操不任力。二者偏駁,各有不足。偃王有無力之禍,知韓子必有無德之患。凡人稟性也,清濁貪廉,各有操行,猶草木異質,不可複變易也。狂譎、華士不仕於齊,猶段干木不仕於魏矣。性行清廉,不貪富貴,非時疾世,義不苟仕,雖不誅此人,此人行不可隨也。太公誅之,韓子是之,是謂人無性行,草木無質也。太公誅二子,使齊有二子之類,必不為二子見誅之故,不清其身;使無二子之類,雖養之,終無其化。堯不誅許由,唐民不皆樔處;武王不誅伯夷,周民不皆隱餓;魏文侯式段干木之閭,魏國不皆闔門。由此言之,太公不誅二子,齊國亦不皆不仕。何則?清廉之行,人所不能為也。夫人所不能為,養使為之,不能使勸;人所能為,誅以禁之,不能使止。然則太公誅二子,無益於化,空殺無辜之民。賞無功,殺無辜,韓子所非也。太公殺無辜,韓子是之,以韓子之術殺無辜也。夫執不仕者,未必有正罪也,太公誅之。如出仕未有功,太公肯賞之乎?賞須功而加,罰待罪而施。使太公不賞出仕未有功之人,則其誅不仕未有罪之民,非也;而韓子是之,失誤之言也。

且不仕之民,性廉寡慾;好仕之民,性貪多利。利慾不存於心,則視爵祿猶糞土矣。廉則約省無極,貪則奢泰不止;奢泰不止,則其所欲不避其主。案古篡畔之臣,希清白廉潔之人。貪,故能立功;驕,故能輕生。積功以取大賞,奢泰以貪主位。太公遺此法而去,故齊有陳氏劫殺之患。太公之術,致劫殺之法也;韓子善之,是韓子之術亦危亡也。



  
周公聞太公誅二子,非而不是,然而身執贄以下白屋之士。白屋之士,二子之類也,周公禮之,太公誅之,二子之操,孰為是者?宋人有禦馬者不進,拔劍剄而棄之於溝中;又駕一馬,馬又不進,又剄而棄之於溝。若是者三。以此威馬,至矣,然非王良之法也。王良登車,馬無罷駑。堯、舜治世,民無狂悖。王良馴馬之心,堯、舜順民之意。人同性,馬殊類也。王良能調殊類之馬,太公不能率同性之士。然則周公之所下白屋,王良之馴馬也;太公之誅二子,宋人之剄馬也。舉王良之法與宋人之操,使韓子平之,韓子必是王良而非宋人矣。王良全馬,宋人賊馬也。馬之賊,則不若其全;然則,民之死,不若其生。使韓子非王良,自同於宋人,賊善人矣。如非宋人,宋人之術與太公同。非宋人,是太公,韓子好惡無定矣。



  
治國猶治身也。治一身,省恩德之行,多傷害之操,則交黨疏絶,恥辱至身。推治身以況治國,治國之道當任德也。韓子任刑獨以治世,是則治身之人任傷害也。韓子豈不知任德之為善哉?以為世衰事變,民心靡薄,故作法術,專意於刑也。夫世不乏於德,猶歲不絶於春也。謂世衰難以德治,可謂歲亂不可以春生乎?人君治一國,猶天地生萬物。天地不為亂歲去春,人君不以衰世屏德。孔子曰: 「斯民也,三代所以直道而行也。」

周穆王之世,可謂衰矣,任刑治政,亂而無功。甫侯諫之,穆王存德,享國久長,功傳於世。夫穆王之治,初亂終治,非知昏於前,才妙於後也,前任蚩尤之刑,後用甫侯之言也。夫治人不能捨恩,治國不能廢德,治物不能去春。韓子欲獨任刑用誅,如何?

魯繆公問於子思曰:「吾聞龐捫是子不孝,不孝其行奚如?」子思對曰:「 君子尊賢以崇德,舉善以勸民。若夫過行,是細人之所識也,臣不知也。」子思出,子服厲伯見。君問龐是子,子服厲伯對以其過,皆君〔之〕所未曾聞。自是之後,君貴子思而賤子服厲伯。韓子聞之,以非繆公,以為明君求奸而誅之,子思不以奸聞,而厲伯以奸對,厲伯宜貴,子思宜賤。今繆公貴子思,賤厲伯,失貴賤之宜,故非之也。

夫韓子所尚者,法度也。人為善,法度賞之;惡,法度罰之。雖不聞善惡於外,善惡有所制矣。夫聞惡不可以行罰,猶聞善不可以行賞也。非人不舉奸者,非韓子之術也。使韓子聞善,必將試之;試之有功,乃肯賞之。夫聞善不輒加賞,虛言未必可信也。若此,聞善與不聞,無以異也。夫聞善不輒賞,則聞惡不輒罰矣。聞善必試之,聞惡必考之。試有功乃加賞,考有驗乃加罰。虛聞空見,實試未立,賞罰未加。賞罰未加,善惡未定,未定之事,須術乃立,則欲耳聞之,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