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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    P 2


作者:呂不韋
頁數:2 / 66
類別:中國哲學

 

呂氏春秋

作者:呂不韋
第2,共66。
四曰:昔先聖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則天下平矣。平得於公。嘗試觀於上志,有得天下者眾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於公。故《鴻範》曰:「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偏無頗,遵王之義。無或作好,遵王之道。無或作惡,遵王之路。」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陰陽之和,不長一類;甘露時雨,不私一物;萬民之主,不阿一人。伯禽將行,請所以治魯。周公曰:「利而勿利也。」荊人有遺弓者,而不肯索,曰:「荊人遺之,荊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聞之曰:「去其『荊』而可矣。」老聃聞之曰:“去其

『人』而可矣。”故老聃則至公矣。天地大矣,生而弗子,成而弗有,萬物皆被其澤,得其利,而莫知其所由始。此三皇五帝之德也。管仲有病,桓公往問之,曰:「仲父之病矣。漬甚,國人弗諱,寡人將誰屬國?」管仲對曰:「昔者臣儘力竭智,猶未足以知之也。今病在於朝夕之中,臣奚能言?」桓公曰:「此大事也,願仲父之教寡人也。」管仲敬諾,曰:「公誰欲相?」公曰:「鮑叔牙可乎?」



  
管仲對曰:「不可。夷吾善鮑叔牙。鮑叔牙之為人也,清廉潔直;視不己若者,不比於人;一聞人之過,終身不忘。勿已,則隰朋其可乎?隰朋之為人也,上志而下求,醜不若黃帝,而哀不己若者。其於國也,有不聞也;其於物也,有不知也;其於人也,有不見也。勿已乎,則隰朋可也。」夫相,大官也。處大官者,不欲小察,不欲小智,故曰:大匠不斫,大庖不豆,大勇不鬥,大兵不寇。桓公行公去私惡,用管子而為五伯長;行私阿所愛,用豎刀而蟲出於戶。人之少也愚,其長也智。故智而用私,不若愚而用公。日醉而飾服,私利而立公,貪戾而求王,舜弗能為。

去私

五曰:天無私覆也,地無私載也,日月無私燭也,四時無私行也。行其德而萬物得遂長焉。黃帝言曰:「聲禁重,色禁重,衣禁重,香禁重,味禁重,室禁重。」堯有子十人,不與其子而授舜;舜有子九人,不與其子而授禹:至公也。晉平公問於祁黃羊曰:「南陽無令,其誰可而為之?」祁黃羊對曰:「解狐可。」



  
平公曰:「解狐非子之讎邪?」對曰:「君問可,非問臣之讎也。」平公曰:

「善。」遂用之。國人稱善焉。居有間,平公又問祁黃羊曰:「國無尉,其誰可而為之?」對曰:「午可。」平公曰:「午非子之子邪?」對曰:「君問可,非問臣之子也。」平公曰:「善。」又遂用之。國人稱善焉。孔子聞之曰:“善哉!祁黃羊之論也,外舉不避讎,內舉不避子。祁黃羊可謂公矣。

墨者有鉅子腹<黃享>,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黃享>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黃享>不可不行墨子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鉅子可謂公矣。

庖人調和而弗敢食,故可以為庖。若使庖人調和而食之,則不可以為庖矣。王伯之君亦然。誅暴而不私,以封天下之賢者,故可以為王伯。若使王伯之君誅暴而私之,則亦不可以為王伯矣。

仲春紀第二

仲春

一曰: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其日甲乙,其帝太皞,其神包芒,其蟲鱗,其音角,律中夾鐘,其數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戶,祭先脾。始雨水,桃李華,蒼庚鳴,鷹化為鳩。天子居青陽太廟,乘鸞輅,駕蒼龍,載青旗,衣青衣,服青玉,食麥與羊,其器疏以達。是月也,安萌牙,養幼少,存諸孤;擇元日,命人社;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無肆掠,止獄訟。是月也,玄鳥至,至之日,以太牢祀于高衤某。天子親往,后妃率九嬪禦,乃禮天子所禦,帶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衤某之前。是月也,日夜分,雷乃發聲,始電。蟄蟲咸動,開戶始出,先雷三日,奮鐸以令于兆民曰:「雷且發聲,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備,必有凶災。」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鬥桶,正權概。是月也,耕者少舍,乃修闔扇。寢廟必備。無作大事,以妨農功。是月也,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天子乃獻羔開冰,先薦寢廟。上丁,命樂正入舞舍采,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諸侯,親往視之。中丁,又命樂正入學習樂。是月也,祀不用犧牲,用圭璧,更皮幣。仲春行秋令,則其國大水,寒氣總至,寇戎來征;行冬令,則陽氣不勝,麥乃不熟,民多相掠;行夏令,則國乃大旱,暖氣早來,蟲螟為害。

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