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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P 51


作者:黃宗羲
頁數:51 / 462
類別:中國哲學

 

明儒學案

作者:黃宗羲
第51,共462。
士之處世,須振拔特立,把持得定,方能有為。見得義理,必直前為之,不為利害所怵,不為流俗所惑可也。如子思辭鼎肉,孟子卻齊王之召,剛毅氣象,今可想見,真可為獨立不懼者。若曰「事姑委曲,我心自別」,即自欺也。

始或以小善放過且不可為,小惡放過且可為之,日漸月磨,墮落俗坑,必至變剛為柔,刻方為圓,大善或亦不為,大惡或亦為之,因循苟且,可賤可恥,卒以惡終而不知矣。此由辯之不早,持之不固也。書以自戒。



  
涇野呂先生過某府,太守侍坐。太守子讀書樓上,聲徹於樓下。太守令止之曰:「當微誦,恐損傷。」既又促左右以時進食,曰:「勿令饑。」又戒之曰:「當為掖之,恐或蹉跌。」先生謂太守曰:「公之愛子,可謂至矣,願推此心以愛百姓可也。」過順德府,太守餞於門外,餞所近府養濟院。先生以饌食一桌,令二吏送院中,謂太守曰:「以公佳饌與無告者共之,願公體我此心,以惠恤鰥寡可也。」納溪周子述以告予,予為歎息者久之。古人以離群索居為深戒,子頁問為仁,孔子告以事其大夫之賢者,友其士之仁者。使志道君子常得與先生相親焉,獲 德容,聞至論以自警省,不患德之不修而政之不善也。嗚呼!仁人君子之言,其利溥哉!

智者自以為不足,愚者自以為有餘。自以為不足,則以虛受人,進善其無窮矣。自以為有餘,必無孜孜求進之心,以一善自滿,而他善無可入之隙,終亦必亡而已矣。書之以自勵焉。

平生所為,得失相半,求欲寡過而不可得。幽囚既久,靜中頗覺省悟,始有向學之心。然殘損餘息,血氣暫減,策勵不前,虛生人世,與草木同腐矣。可媿哉!

早起散步圜階,日昇東隅,晴空萬裡,鳶鳥交飛,不覺襟懷開灑,萬慮皆空。因思曾 沂水氣象,亦是如此。癸卯歲季冬十三日書。

古人律己甚嚴,其責人甚恕。今人律己甚恕,其責人甚嚴,孜孜為己。不求人知,方始是學。



  
夫子答顏淵為仁之功,在非禮勿視、聽、言、動。居高位,有高位的視、聽、言、動;居下位,有下位的視、聽、言、動;處患難,有患難的視、聽、言、動;臨死時,有臨死的視、聽、言、動,道無不在。

予與劉、周二公倚圜牆北向坐,一人解於北牆下,相去甚近。二公訝之曰:「何不少避?”予曰:“此鄭瞽人旋於宋朝之意,蓋謂我無所聞也。」

因置一磚奠食碗,置之未安之處,此心不已,必欲既安然後已。將一個身心不會置之安穩之地,如個無艄工之舟,漂蕩於風波之上,東風來則西去,西風來則東去,是何道理?則是置此身心,不如置此磚之敬慎也。

六月初八日夜,初寢,夢一男子長身少鬚,鬚間白,呼爵相拜曰:「予王陽明也。」數談論,未嘗自言其所學。語未畢,忽警寤。予瞿然曰:「是何先聖先賢來此以教我乎?或慷慨殺身於此地,如劉忠愍之類者,相與邂逅於夢寐乎?明早當焚香拜謝之。」俄而屋脊墜一小磚塊於臥傍木板上,聲震屋中,守者驚起。初九日早晨記。

初九日,夜夢一廟中伏羲像,所服甚古,雜以洪荒草服。一人講《易》十三卦製器尚象之義於廟,問之,乃程先生也。聽者儒士二人。予入獄中四十一月,夢關義勇武安王與予遇者三,亦有無言時,亦有數相語時。

連日天雨,獄中木板皆濕,予體弱少食,因思小兒在外,父子五年不得相見,衣食不能相顧。時張道全、伍天儔二生皆在外候予,與小兒同處,數日消息未聞,為之慼慼。又思素患難,行乎患難,事至於此,皆天命也,當安受之。陳少陽、歐陽徹二公,未嘗傳贄為臣,以言語自任而殺其身,況予論思之職,敢不盡臣子一日之心乎?盡此心以求自慊,則或死或生,豈可逆料。

予居此四年,邏者候予,有言日必錄,予頗聞之。每見未嘗一言相答,有以予不言回報者,必笞之。有以其言作予言以回報者,又以不似笞之。於是邏者窮矣,多以情相告,求予言以免其笞。

且曰:「事關於忠義者,願得數語。”予應之曰:「吾奏章數千言,字字是忠義,句句是忠義,乃以為非所當言而深罪之。今若以忠義騰口舌於爾輩之前,是吾羞也。」一邏者求予有言,情甚切至,予應之曰:「語出於無心者,公記去則予心無愧。

若出於有心,是故為巧語,轉移天聽,以苟免罪難也,予實羞為。況一有此心,是即機變之智巧,舉平生而盡棄之,天必誅絶,使即死於此。」其人慘然曰:“公之心如此,予再不敢求公言矣。」

又一邏者告予曰:「今日好言語上之矣。」問之,乃《太甲篇》「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又繼之曰「我乃自作孽者,故罪至於此」。予應之曰:「吾為言官,天下事皆所當言,往時一疏,上為朝廷,下為蒼生,宗廟社稷萬萬年深長之慮,豈自作孽者?」其人默然。

晴川劉公陞工部,將之任,塚宰羅整菴翁家居,劉公辭行,整菴贈之以詩。既劉公下獄,為予誦之。予與緒山錢子,皆依韻和之。後人傳其詩於整菴處。

近一士夫來京,整菴公語相告曰:「嚮日得詩,和答以具,但欠推敲,未可寄去。」予曰:「此非欠推敲也,元老大臣,家食十年,未嘗以書簡通權貴,乃以一詩交罪人可乎?」此老可以為法。甲辰年六月十二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