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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P 25


作者:沈括
頁數:25 / 65
類別:古典散文

 

夢溪筆談

作者:沈括
第25,共65。
明年,真宗即位。首擢冀公為右正言,仍謂輔臣曰 :「當此之時,朕亦自危懼。欽若小官,敢獨為百姓伸理,此大臣節也 。」自後進用超越,卒至入相。

國朝初平江南,歳鑄七萬貫。自後稍增廣,至天聖中,歳鑄一百餘萬貫。慶歷間,至三百萬貫。熙寧六年以後,歳鑄銅鐵錢六百餘萬貫。



  
天下吏人,素無常祿,唯以受賕為生,往往致富者。熙寧三年,始制天下吏祿,而設重法以絶請託之弊。是歳,京師諸司歳支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歳歳增廣,至熙寧八年,歳支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一百七十八。

自後增損不常皆不過此數,京師舊有祿者,及天下吏祿,皆不預此數。

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淨入錢禁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淨利。賣茶,嘉祐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客茶交引錢,嘉祐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


  

最中嘉祐元年所收數,除川茶錢在外。通商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五百二十四。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交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最中治平三年,除川茶稅錢外會此數。

本朝茶法:乾德二祐年,始詔在京、建州、漢、蘄口各置榷貨務。五年,始禁私賣茶,從不應為情理重。太平興國二年,刪定禁法條貫,始立等科罪。淳化二年,令商賈就園戶買茶,公于官場貼射,始行貼射法。

淳化四年,初行交引,罷貼射法。西北入粟,給交引,自通利軍始。是歳,罷諸處榷貨務,尋復依舊。至咸平元年,茶利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為額。

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用此額,官本雜費皆在內,中間時有增虧,歳入不常。咸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始立三分法,以十分茶價,四分給香藥,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藥犀象,四分茶引。景德二年,許人入中錢帛金銀,謂之三說。

至祥符九年,茶引益輕,用知秦州曹瑋議,就永興、鳳翔以官錢收買客引,以捄引價,前此累增加饒錢。至天禧二年,鎮戎軍納大麥一斗,本價通加饒,共支錢一貫二百五十四。乾興元年,改三分法,支茶引三分,東南見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天聖元年,復行貼射法,行之三年,茶利盡歸大商,官場但得黃晚惡茶,乃詔孫奭重議,罷貼射法。

明年,推治元議省吏、計覆官、旬獻等,皆決配沙門島;元詳定樞密副使張鄧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俸一月,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閤門使薛昭廓、三部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落樞密直學士,依舊知洪州。皇祐三年,算茶依舊只用見錢。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降敕罷茶禁。